條例全文
第二條 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榜全再,適用本條例。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外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四條 建築垃圾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構建政府主煉定探導、社會參與、行業主管、屬地管理的建築垃圾管理體系。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和綜合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建築垃圾管理執法的協調機制,研究處理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察察罪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互聯共享的建築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對下列信息實現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開,推進建築垃圾全過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
(一)建築垃圾產生與需求信息;
(二)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信息以及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建築垃圾消納場信息;
(三)相關行政執法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信息平台提供相關信息。
鼓勵建築垃圾產生主體和需求主體通過信息平台調劑利用建築垃圾。
第八條 實行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處理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網址等。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並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建築及裝飾裝修企業、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建築垃圾分類處理、源頭減量、綜合利用方面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建築垃圾分類、回收利用、保護環境的意識。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危元輸、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向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後,方可處理。
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的具循才剃邀體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裝飾裝修及修繕房屋的零星施工或者因工程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可以不辦理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但應當在施工作業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築垃圾清運完畢。
第十三條 推廣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等新型建造方式以及選單式全裝修、裝配化裝修,促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保障工程項目的建築、裝修質量,減少工程項目投用後維護修繕的頻次和因維護修繕產生的建築垃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保障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單位產生建築垃圾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備管理人員;
(二)設定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蔽設施;
(三)分類收集、堆放建築垃圾;
(四)拆除工程作業採取噴淋除塵措施,並設定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
(五)拆除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在拆除作業完工後的二十日內清運完畢,其他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在工程施工作業結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清運完殃櫻鑽碑鍵院訂畢,因特殊原因不能清運的,採取防塵、防滑坡等措施;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備車輛清洗設備或者採取保潔措施,確保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出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分類投放到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二)保持車輛整潔、密閉運輸,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運輸至取得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的消納場;
(五)運輸車輛統一外觀標識,安裝並規範使用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確定;運輸時間、路線的確定,應當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避開上下班、上學放學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保障建設用地。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應當優先設計使用和採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其他工程項目,鼓勵優先設計使用和採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十九條 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作為築路材料。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進行循環再利用,生產再生骨料、砌塊、路基墊層、牆體材料等再生利用產品。
第二十條 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企業就地就近利用或者處置建築垃圾,減少建築垃圾運輸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的運輸、綜合利用等活動實行特許經營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督促特許經營企業嚴格履行協定,依法做好特許經營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建築垃圾消納場、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的布局、選址和規模,並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並報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相關財政補貼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
(二)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三)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範圍;
(四)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不得擅自關閉建築垃圾消納場;
(三)分區作業,採取圍擋、覆蓋、噴淋、硬化出入口道路、清洗設備等降塵措施;
(四)配備攤鋪、碾壓、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
(五)制定防止建築垃圾崩滑的工程技術措施、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
(六)對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消納建築垃圾的種類及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並於當月月末匯總數據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七)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受納建築垃圾的,應當在停止受納三個月前報告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並在停止受納後按照封場計畫實施封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車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關閉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立法背景
一是建築垃圾目前已成為我國城市單一品種排放數量最大、最集中的
固體廢物,占城市固體廢物總量的40%左右。而且,建築垃圾的處理大多採取外運、填埋、露天堆放等簡單粗放的方式,既占用大量土地資源,也危害生態環境和人民民眾健康。
二是伴隨許昌市城鎮化進程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築垃圾處理問題也成為探索的一個重大城市管理課題,近年來,我市探索走出了一條“政府主導、市場運作、
特許經營、循環利用”的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成效,其經驗需要固化提升。
三是建築垃圾管理存在一些現實問題,如裝飾裝修垃圾管理不規範、建築垃圾運輸的保障措施不夠有力、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滯後等。
制定過程
許昌市人大常委會堅持“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按照“不牴觸、有特色、重實效、能管用”的基本要求。一年多來,克服疫情影響的困難,與政府有關部門辛勤努力,完成了該條例的起草、調研、審議、論證、審查批准、依法公布和宣傳動員。
2020年1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立法工作會,啟動《條例》制定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組成起草班子,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等提前介入,組織了集中討論和修改。去年7月29日,市政府將《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8月27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了一審。9月-11月,市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與起草班子做了大量調研論證工作:
一是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發布《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二是到6個縣(市、區)和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實地開展調研座談,進一步徵求意見;
三是組織召開座談會,徵求市直和三區管委會相關部門、行政相對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四是到外地市考察學習相關立法及管理經驗;
五是邀請城建、法律、文字等方面專家,針對關鍵條款,圍繞具體問題,開展討論和論證。期間召開座談會、論證會28場(次),收集問題和建議274條。
去年12月7日,許昌市委常委會第155次會議聽取並同意《條例(草案)》制定情況的匯報。12月28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二審通過。二審前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從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實用性、技術性等方面,對條例進行了系統審查和精心指導。今年3月底,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並於6月1日起實施。對條例的宣傳,我們制定了宣傳貫徹方案,印製了條例單行本,在《許昌日報》、許昌人大網上進行了全文公布,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也是其中一項重要宣傳活動。
條例特色
建築垃圾管理是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一個方面,所以《條例》從立法選題上看是一個“小切口”的立法,並且在起草審議這個《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也明確了一個原則:相關上位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的規章中已經有具體規定的,原則上不再作重複規定,在篇幅內容上力求精煉實用,採取了不分章的簡單體例結構,總共30條。
第1-7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概念、遵循原則和管理體系、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建築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台;
第8-10條對分類處理制度、投訴舉報、宣傳教育作了規定;
第11-12條規定了運輸和處置收費制度、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
第13-24條規定了建築垃圾處理各環節的規範及監督管理要求;
第25條-27條規定了法律責任;
第28-30條規定了轉致條款、補充說明條款和實施時間。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貫徹了新固廢法精神。如第8條規定了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第13-24條對建築垃圾處理各環節的規範及監督管理規定,體現了對建築垃圾的全過程管控和回收利用的要求。
(二)體現了放管服要求。第12條依法在對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作出規定的同時,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規定了可以不辦理核准的例外情形。
(三)預留了逐步推行全域管理的空間。第2條一方面規定適用範圍為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另一方面又規定城市化管理區域外的建築垃圾管理參照適用《條例》,為逐步推行全域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規範了裝飾裝修垃圾管理。第15條規定了裝飾裝修垃圾的收集投放規範和臨時堆放點設定,為裝飾裝修垃圾的規範管理提供了路徑。
(五)兼顧了環境保護和民生保障。第16條第2款基於污染防治和市民民眾安全便利出行的考量,對建築垃圾運輸時間、路線的確定主體、確定原則作出了具體規定。
實施措施
《許昌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的實施,對全面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和無廢城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為我們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撐。作為我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市城管局將充分發揮城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全力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一、抓宣傳,營造濃厚氛圍。將《條例》的宣傳作為推動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有力抓手,通過報紙、電視、網站、微信公眾號、電子顯示屏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提高《條例》的知曉度和影響力;結合工作實際,對建築垃圾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多輪次的專題培訓,確保每一名參與建築垃圾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幹部職工都能清楚掌握、熟練運用《條例》;將《條例》宣傳引導融入建築垃圾管理全過程,在管理中強化宣傳,在宣傳中促進管理,推動廣大市民民眾和相關企業自覺學法、懂法、守法。
二、抓監管,促進全面提升。將《條例》的貫徹實施作為推動建築垃圾管理工作提升的重要舉措,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堅持從源頭入手,切實抓好建築垃圾日常監管。聯合各區屬地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築垃圾清運工地的監管,堅持“一介入”“二公示”“四到位”,即:渣土清運提前介入,渣土清運時間公示、線路公示,渣土清運屬地管理部門監管人員到位、運輸企業管理人員到位、清運工地管理人員到位、清運工地保潔人員到位。強化對渣土運輸車輛的動態監管,對全市渣土運輸車輛進行全面排查,建立車輛信息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定期對車輛進行審核審驗,督促不合格的車輛立即整改。加強線上監管,充分利用監控平台車輛運行軌跡管理、清運工地視頻源頭監控、線上渣土車輛違規報警等功能,有效實現渣土清運全過程監管。對違反《條例》規定的企業、個人或部門嚴格追責,確保《條例》執行不打折扣。
三、抓載體,引導多元共治。《條例》的貫徹實施,既需要各職能部門強化管理,更需要相關企業和廣大市民民眾共同自覺遵守。我們將不斷創新活動載體,通過開展聯合執法、“零點夜查”等行動,聯合各職能部門進一步規範完善我市建築垃圾管理機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通過政務開放日、“小手拉大手”等活動,讓市民民眾走進特許經營企業,更加理解和支持建築垃圾管理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督促指導建築垃圾特許經營企業,積極探索“就地處置、就近利用”的新模式,以高效節能、綠色環保、經濟划算的方式推進建築固廢再生利用,讓建築垃圾“變廢為寶”,最大程度地實現資源化利用。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網址等。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並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建築及裝飾裝修企業、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建築垃圾分類處理、源頭減量、綜合利用方面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建築垃圾分類、回收利用、保護環境的意識。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向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後,方可處理。
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裝飾裝修及修繕房屋的零星施工或者因工程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可以不辦理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但應當在施工作業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築垃圾清運完畢。
第十三條 推廣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等新型建造方式以及選單式全裝修、裝配化裝修,促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保障工程項目的建築、裝修質量,減少工程項目投用後維護修繕的頻次和因維護修繕產生的建築垃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保障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單位產生建築垃圾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備管理人員;
(二)設定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蔽設施;
(三)分類收集、堆放建築垃圾;
(四)拆除工程作業採取噴淋除塵措施,並設定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
(五)拆除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在拆除作業完工後的二十日內清運完畢,其他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在工程施工作業結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清運完畢,因特殊原因不能清運的,採取防塵、防滑坡等措施;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備車輛清洗設備或者採取保潔措施,確保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出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分類投放到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二)保持車輛整潔、密閉運輸,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運輸至取得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的消納場;
(五)運輸車輛統一外觀標識,安裝並規範使用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確定;運輸時間、路線的確定,應當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避開上下班、上學放學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保障建設用地。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應當優先設計使用和採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其他工程項目,鼓勵優先設計使用和採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十九條 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作為築路材料。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進行循環再利用,生產再生骨料、砌塊、路基墊層、牆體材料等再生利用產品。
第二十條 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企業就地就近利用或者處置建築垃圾,減少建築垃圾運輸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的運輸、綜合利用等活動實行特許經營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督促特許經營企業嚴格履行協定,依法做好特許經營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建築垃圾消納場、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的布局、選址和規模,並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並報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相關財政補貼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
(二)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三)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範圍;
(四)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不得擅自關閉建築垃圾消納場;
(三)分區作業,採取圍擋、覆蓋、噴淋、硬化出入口道路、清洗設備等降塵措施;
(四)配備攤鋪、碾壓、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
(五)制定防止建築垃圾崩滑的工程技術措施、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
(六)對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消納建築垃圾的種類及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並於當月月末匯總數據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七)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受納建築垃圾的,應當在停止受納三個月前報告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並在停止受納後按照封場計畫實施封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車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關閉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立法背景
一是建築垃圾目前已成為我國城市單一品種排放數量最大、最集中的
固體廢物,占城市固體廢物總量的40%左右。而且,建築垃圾的處理大多採取外運、填埋、露天堆放等簡單粗放的方式,既占用大量土地資源,也危害生態環境和人民民眾健康。
二是伴隨許昌市城鎮化進程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築垃圾處理問題也成為探索的一個重大城市管理課題,近年來,我市探索走出了一條“政府主導、市場運作、
特許經營、循環利用”的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成效,其經驗需要固化提升。
三是建築垃圾管理存在一些現實問題,如裝飾裝修垃圾管理不規範、建築垃圾運輸的保障措施不夠有力、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滯後等。
制定過程
許昌市人大常委會堅持“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按照“不牴觸、有特色、重實效、能管用”的基本要求。一年多來,克服疫情影響的困難,與政府有關部門辛勤努力,完成了該條例的起草、調研、審議、論證、審查批准、依法公布和宣傳動員。
2020年1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立法工作會,啟動《條例》制定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組成起草班子,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等提前介入,組織了集中討論和修改。去年7月29日,市政府將《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8月27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了一審。9月-11月,市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與起草班子做了大量調研論證工作:
一是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發布《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二是到6個縣(市、區)和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實地開展調研座談,進一步徵求意見;
三是組織召開座談會,徵求市直和三區管委會相關部門、行政相對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四是到外地市考察學習相關立法及管理經驗;
五是邀請城建、法律、文字等方面專家,針對關鍵條款,圍繞具體問題,開展討論和論證。期間召開座談會、論證會28場(次),收集問題和建議274條。
去年12月7日,許昌市委常委會第155次會議聽取並同意《條例(草案)》制定情況的匯報。12月28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二審通過。二審前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從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實用性、技術性等方面,對條例進行了系統審查和精心指導。今年3月底,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並於6月1日起實施。對條例的宣傳,我們制定了宣傳貫徹方案,印製了條例單行本,在《許昌日報》、許昌人大網上進行了全文公布,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也是其中一項重要宣傳活動。
條例特色
建築垃圾管理是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一個方面,所以《條例》從立法選題上看是一個“小切口”的立法,並且在起草審議這個《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也明確了一個原則:相關上位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的規章中已經有具體規定的,原則上不再作重複規定,在篇幅內容上力求精煉實用,採取了不分章的簡單體例結構,總共30條。
第1-7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概念、遵循原則和管理體系、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建築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台;
第8-10條對分類處理制度、投訴舉報、宣傳教育作了規定;
第11-12條規定了運輸和處置收費制度、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
第13-24條規定了建築垃圾處理各環節的規範及監督管理要求;
第25條-27條規定了法律責任;
第28-30條規定了轉致條款、補充說明條款和實施時間。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貫徹了新固廢法精神。如第8條規定了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第13-24條對建築垃圾處理各環節的規範及監督管理規定,體現了對建築垃圾的全過程管控和回收利用的要求。
(二)體現了放管服要求。第12條依法在對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作出規定的同時,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規定了可以不辦理核准的例外情形。
(三)預留了逐步推行全域管理的空間。第2條一方面規定適用範圍為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另一方面又規定城市化管理區域外的建築垃圾管理參照適用《條例》,為逐步推行全域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規範了裝飾裝修垃圾管理。第15條規定了裝飾裝修垃圾的收集投放規範和臨時堆放點設定,為裝飾裝修垃圾的規範管理提供了路徑。
(五)兼顧了環境保護和民生保障。第16條第2款基於污染防治和市民民眾安全便利出行的考量,對建築垃圾運輸時間、路線的確定主體、確定原則作出了具體規定。
實施措施
《許昌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的實施,對全面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和無廢城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為我們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撐。作為我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市城管局將充分發揮城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全力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一、抓宣傳,營造濃厚氛圍。將《條例》的宣傳作為推動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有力抓手,通過報紙、電視、網站、微信公眾號、電子顯示屏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提高《條例》的知曉度和影響力;結合工作實際,對建築垃圾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多輪次的專題培訓,確保每一名參與建築垃圾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幹部職工都能清楚掌握、熟練運用《條例》;將《條例》宣傳引導融入建築垃圾管理全過程,在管理中強化宣傳,在宣傳中促進管理,推動廣大市民民眾和相關企業自覺學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