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就是讓全市各有關部門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
- 發文單位:許昌市人民政府
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就是讓全市各有關部門執行。
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就是讓全市各有關部門執行。意見發布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提高資源循環利用率,按照市委、市政府積極推廣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要求,借鑑外地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互聯共享的建築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對下列信息實現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開,推進建築垃圾全過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一)建築垃圾產生與需求信息;(二)建築垃圾處理相關核准信息...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體系,在用地、產業等方面給予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
第五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承擔處置責任。第六條鼓勵建築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支持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第五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經費,將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並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市、區城市...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建築垃圾治理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建築垃圾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建築垃圾產生、貯存、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建築垃圾分類處理、綜合利用產品使用、考核評價等制度,保障建築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開發區(港務區、園區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建築垃圾的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
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按照本條例關於城市建成區的規定執行。第...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相關管委會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建築垃圾全過程處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
第二十二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將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規劃確定的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第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第六條 市城管局是市區建築垃圾處置工作的行政...
第五章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產、銷售、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優惠政策。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投入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通過實施省重大科技專項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專項等,重點突破煤層氣抽采及綜合利用、可吸入顆粒物(PM10)與細顆粒物污染防治、城市生活垃圾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尾礦與冶煉廢渣綜合利用、重污染行業清潔生產等關鍵技術,開展技術示範及產業化。實...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色發展要求,優先發展建築垃圾資源化產業,推動建築垃圾循環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第九條 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
第二十五條 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採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積極推廣使用符合國家建築材料質量標準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將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列入...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將建築垃圾消納場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規劃,並組織實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四章 建築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循環經濟產業園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並在產業、財政等方面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築垃圾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