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淮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已由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2年8月26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9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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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規範化處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分類、貯存,運輸、調配、固定填埋、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三條 建築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分類處理、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建立建築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制度,對建築垃圾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督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建築垃圾的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處置
  第六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明確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轉運調配場所和固定填埋場所的布點與建設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轉運調配場所和固定填埋場所。
  第八條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轉運調配場所和固定填埋場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環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生產、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運輸單位等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核准後,方可從事建築垃圾處置活動。未經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建築垃圾處置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建築垃圾處置費用。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在工程開工前報項目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源頭減量、分類收集、運輸、調配、固定填埋、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分類收集、堆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落實防塵降塵、防滲、防滑坡等措施;
  (二)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備車輛沖洗設備,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使用視頻監控;
  (四)明確施工現場管理責任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運輸建築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並開啟衛星定位、安全管理監控等裝置設備,保持正常運行;
  (二)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目的地清運;
  (三)保持密閉運輸,不得沿途遺撒;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轉運調配建築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類堆放建築垃圾,並設定明顯的分類堆放標誌;
  (二)採取有效的防塵降塵、降噪、防滲、防滑坡等措施;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固定填埋建築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填埋作業規程完備,採取防塵降塵、降噪、防滲等措施;
  (二)制定分區分單元填埋作業計畫,作業分區應當採取有利於雨污分流的措施;
  (三)制定並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安全生產制度,保證環境衛生、安全生產相關設備設施完好並正常使用;
  (四)固定填埋場所不得填埋建築垃圾以外的其他固體廢物;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房屋裝飾裝修實行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的管理責任人是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人;沒有物業服務人的,由住宅小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本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經營場所、公共場所以及其他場所,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 裝飾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負責設定裝飾裝修垃圾暫存場所,及時聯繫經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核准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清運,並將裝飾裝修垃圾產生、運輸等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垃圾產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裝飾裝修前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規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責任人,將裝飾裝修垃圾分類袋裝後堆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暫存場所,並承擔相應的處置費用。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和措施納入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檔案,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並將建築垃圾減量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符合設計基本原則前提下,最佳化建築設計,提高建築物的耐久性,改進建設工藝,優先選用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築材料,減少建築材料的消耗和建築垃圾的產生。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鼓勵採用現場泥沙分離、泥漿脫水預處理等工藝,減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的產生,就地利用本項目產生的工程渣土、乾化處理的工程泥漿等建築垃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給予政策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投入,支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和套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
  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符合設計基本原則前提下,優先考慮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並在設計檔案中明確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可以使用的範圍和比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中確定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可以使用的範圍和比例進行施工和監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建立建築垃圾跨縣區利用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單位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考核評價具體辦法由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檢查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書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門。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等部門在日常管理活動中發現違法處置建築垃圾行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部門處理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置建築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查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築垃圾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管理等部門可以對違法處置的建築垃圾及其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互聯共享的建築垃圾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對下列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一)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及其備案信息;
  (二)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信息;
  (三)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轉運調配、固定填埋場所信息;
  (四)建築垃圾利用需求信息;
  (五)建築垃圾執法管理信息;
  (六)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投訴舉報信息;
  (七)施工現場視頻監控信息,建築垃圾運輸衛星定位、視頻監控信息;
  (八)相關部門移送的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信息;
  (九)與建築垃圾管理相關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信息內容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鼓勵建築垃圾產生和需求主體通過建築垃圾服務管理信息平台調劑利用建築垃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對工程施工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恢復原狀的,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代為清除,代為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固定填埋場所填埋建築垃圾以外的其他固體廢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裝飾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未設定裝飾裝修垃圾暫存場所,或者未將裝飾裝修垃圾交給經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核准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清運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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