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

《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由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30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批准,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8年11月29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 批准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23日
  • 公布時間:2018年11月29日
  • 批准文號:蘇人發〔2018〕65號
批准通知,公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批准通知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65號
關於批准《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2018年11月23日

公布公告

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5號
《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已由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30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30日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23年12月21日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的《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構)築物外立面管理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與戶外招牌管理
第四章 城市道路與車輛管理
第五章 農貿市場與臨時經營場點管理
第六章 垃圾與揚塵管理
第七章 責任區制度與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有序、安全、優美、文明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縣城的建成區以及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市容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市容管理,包括對建(構)築物外立面、戶外廣告設施與戶外招牌、城市道路與車輛、農貿市場與臨時經營場點、垃圾與揚塵、市容環衛責任區等進行的管理。
第三條 市容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強市容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市容管理工作精細化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市容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市容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協調解決市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管理的相關日常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各類開發區、園區和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內的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市容管理相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家、省城市容貌標準以及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制定本地城市容貌標準,並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容管理工作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市容管理公益活動,對在市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管理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的責任意識。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開展維護市容的教育和實踐活動,培養青少年和兒童愛護公共衛生環境的良好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管理公益宣傳,對市容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予以曝光。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市容市貌,愛護公共設施,尊重市容作業人員及其勞動成果,支持市容管理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破壞市容行為。
第二章 建(構)築物外立面管理
第九條 新建建設工程以及對建(構)築物外立面實施改造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外立面設計方案:
(一)對建(構)築物外立面實施成片區統一改造的;
(二)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改造時,需要改變外立面原有的主體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的;
(三)對大中型或者受保護建(構)築物的外立面實施改造的。
建設工程外立面設計方案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定。經審定的設計方案不得擅自改變。
違反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外立面設計方案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定或者未按照審定的方案進行建設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外立面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可以處外立面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十條 在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安裝防護設施、空調外機、遮陽(雨)篷(棚)、排氣排煙設施、太陽能設施、管線設施,以及封閉陽台、實施綠化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不得影響外立面整體效果。
建(構)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人應當對建(構)築物的外立面進行維護管理,保持整潔和完好。結構損壞、牆面剝離或者外立面污損的,應當及時修繕、維護和清洗。
第十一條 利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夜景亮化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以及技術規範,並與建(構)築物外立面的主體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相協調。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構)築物的屋頂、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超出護欄的高度;
(二)損壞、擅自拆除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統一設定的各類設施或者改變其位置、規格、式樣以及顏色;
(三)擅自在建(構)築物外立面搭建建(構)築物;
(四)在建(構)築物外立面塗寫、刻畫,擅自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五)其他違反城市容貌標準的行為。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對有組織地利用塗寫、刻畫、張掛、張貼進行宣傳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與戶外招牌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專項規劃,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循安全、節能和環保原則,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技術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使用的;
(三)產生噪聲污染、光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妨礙相鄰方通風、採光、通行等權利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六)危及建(構)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法建(構)築物的;
(七)利用建(構)築物玻璃幕牆、立柱和門窗外表的;
(八)在國家機關建設用地範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
(九)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內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按照許可的位置、規格、功能等要求設定。
違反第三款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未取得許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未按照許可的位置、規格、功能等要求設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相關技術規範制定戶外招牌設定的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設定戶外招牌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規範,與周圍景觀相協調,與建(構)築物本身以及相鄰戶外招牌的高度、造型、色彩和規格等相協調。戶外招牌出現損毀、污染的,設定者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者拆除。
違反第二款規定,設定戶外招牌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戶外招牌出現損毀、污染,未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及時修復或者拆除破損的戶外廣告設施,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違反前款規定,設定者或者使用者未及時修復、拆除破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拆除;逾期未修復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拆除。
第十七條 因舉辦會展、節慶、文化、體育、旅遊、公益宣傳等活動,在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上臨時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到期後及時拆除、清理。
違反前款規定,活動到期後不及時拆除、清理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清理的,代為拆除、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八條 不得擅自在機動車上載入電子顯示屏、音響等設施。
電子顯示屏廣告宣傳車不得在行駛中播放聲音和影像。
第四章 城市道路與車輛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綠化的管理養護和保潔責任單位,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綠化管理養護和保潔工作。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出現缺損、移位、髒污的,應當及時修復、清理;城市道路綠化缺損、枯死的,應當及時補植、清理。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擅自挖掘道路;
(二)無防護設施直接在路面上攪拌建築物料;
(三)污損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四)擅自沿路牙石設定實體坡道;
(五)占用和損壞無障礙設施;
(六)擅自占用城市高架橋等橋下空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綠化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物料,傾倒垃圾;
(二)種植糧食、蔬菜等作物;
(三)攀折花木,損毀綠地;
(四)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綠地內停放機動車輛。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以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
設定路燈、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應當考慮城市道路綠化、安全視距等因素。
城市道路兩側綠化帶的覆土邊沿應當略低於路牙石,行道樹樹池覆土應當略低於樹池邊沿,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行道樹樹池覆土應當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承載能力,科學設定網際網路租賃車輛投放總量,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車輛運營企業和網際網路租賃車輛停放秩序的監督管理。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運營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遵守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允許的投放範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車輛,對車輛規範停放實施跟蹤管理,加強車輛日常養護,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車輛。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使用者應當文明騎行、愛護車輛,按照非機動車的管理要求規範停放。
違反第二款規定,影響市容環衛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噴塗、貼附標識與圖案應當符合安全駕駛和城市容貌標準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機動車噴塗、貼附標識與圖案影響安全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配建停車場為主、使用社會停車場為輔、增加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加強機動車停車場所建設,規範機動車停放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所,提供停車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加強對非機動車停放的管理。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按照規定的方向有序停放。
違反第二款規定亂停亂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清洗經營場點的管理。
機動車清洗經營場點應當配備污水、污泥收集和處理設施。
機動車清洗經營場點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占用道路、綠化帶等公共設施;
(二)堵塞、損壞排水管道等市政設施;
(三)將污水排入非污水管道;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
違反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賠償損失,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農貿市場與臨時經營場點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農貿市場,按照標準化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要求,配套建設相關設施,引導經營者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合理劃分區域,保持設施完好、車輛停放有序、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影響市容環衛、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設定餐飲、集市、季節性農副產品銷售以及修車、縫補、配鎖等臨時經營場點,劃定經營區域,明確經營時間、經營範圍,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配套設定供水、供電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設施,確定管理責任人。臨時經營場點的設定應當徵求公眾意見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統籌配備環衛設施,加強臨時經營場點的管理。
臨時經營場點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時限經營,保持場地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過街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在貨運車輛上兜售物品。
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污染環境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款規定,擅自占用道路、過街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繼續違法經營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貨運車輛上兜售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依法決定實施扣押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式,製作並當場交付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利用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展演展銷活動,舉辦者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落實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等保障措施,活動結束時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保證場所整潔。
違反前款規定不及時清理現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沿街和公共廣場周圍建(構)築物內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容環衛責任要求履行相應責任,不得違反市容環衛、道路通行等規定,擅自超出門窗、外牆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垃圾與揚塵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相關制度,統一規劃棄置、處置場所,合理布局和建設垃圾收集容器、轉運站等收集、轉運和處置設施。
垃圾清運應當推廣使用新能源車輛。
第三十五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
第三十六條 清運垃圾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線路將生活垃圾運送至轉運站,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各類建(構)築物和管網等工程開工前,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在核准範圍內處置建築垃圾。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主體資格;
(二)有適度規模的自有運輸車輛、裝載車輛;
(三)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和監測等管理制度;
(四)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車輛沖洗設備;
(五)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定位以及裝卸記錄儀;
(六)車輛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誌、編號、反游標貼以及放大的號牌,車身顏色醒目並相對統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 在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
(二)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遺撒;
(三)在車輛運行時未正常使用衛星定位等監控設備;
(四)未按規定設定標識標誌;
(五)車輪帶泥行駛。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違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運輸單位採取補救措施,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實行水體環境衛生責任制,責任單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明確。水體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水面垃圾打撈與水面保潔。
在城市公共水域從事水上作業者,應當設定並正常使用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接收設施;從事碼頭、船舶裝卸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污染水域。
禁止向水體拋灑、傾倒垃圾。
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契約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在施工場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揚塵治理情況納入日常工作,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二條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工地應當設定連續、密閉的硬質圍擋。施工工地位於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圍擋高度不低於二百五十厘米;其餘區域的,圍擋高度不低於一百八十厘米。應急搶修維護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區域,圍擋高度不低於一百二十厘米。
拆除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建(構)築物的施工區域,應當設定高度不低於二百厘米的硬質封閉圍擋(欄)。
圍擋的材質、色調應當統一併保持整潔。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硬質封閉圍擋(欄)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實施硬化,在出入口安裝沖洗設施,將車身或者車輪帶有泥土的駛出車輛沖洗乾淨,保持出入口通道整潔。
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控塵防範措施。
拆除工程除不具備條件進行灑水噴淋或者採取灑水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單位應當對拆除部位採取持續加壓噴淋措施,抑制揚塵產生。需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在拆除工程施工中,禁止從高處拋灑建築垃圾。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施工工地未採取沖洗車輛和地面、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中易產生揚塵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物料採取全封閉庫房存儲,配備相應的收塵除塵設施,在廠區內採取密閉輸送設備傳輸物料;所有易產生揚塵的加工環節應當在密閉室內操作,並配置收塵除塵設施;
(二)對物料堆場地面進行硬化處理,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
(三)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證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碼頭、港口、貨運車站應當採用密閉傳輸系統裝運貨物,設定除塵裝置,對未包裝、易揚塵的乾散貨物進行濕式作業。
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不得設定散貨堆場。
第四十五條 城市主次幹道的保潔單位應當使用濕式除塵、機械化清掃的方式進行道路保潔;其他道路的保潔單位應當使用低塵清掃作業方式進行道路保潔,確保無積塵、雜物。
不得使用鼓風機械吹掃地面。
第四十六條 城市範圍內的下列裸露泥地應當由有關責任單位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一)單位範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人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市政道路、城市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由該地塊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進行綠化或者遮蓋;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進行綠化或者鋪裝,並及時實施圍擋;
(六)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泥地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七章 責任區制度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衛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範圍以及管理範圍。具體範圍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在確定的責任區內履行市容環衛責任。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容環衛責任人履行市容環衛責任開展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容環衛責任區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環境衛生服務質量標準。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與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人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
(一)保持責任區範圍內的市容整潔,沒有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吊掛、亂停車、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責任區範圍內的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雜物;
(三)保持責任區範圍內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整潔、完好、美觀。
市容環衛責任人對責任區範圍內損害市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市容環衛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由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城管建設,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巡查監督、聯動執法工作機制。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調取有關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管理信用評價制度,對市容責任區責任人進行評價。
第五十一條 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侮辱、毆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市在有關領域和區域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綜合執法,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承接市容管理有關職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主要街道、重點地區以及城市主次幹道,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徵求公眾意見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30日審議通過,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現就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情況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市市容管理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部分管理事項無法可依或者相關上位法規定不夠明確,管理難以到位。為了更好地解決市容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推動淮安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為2018年正式立法項目。
為了加強《條例》制定工作的統籌協調,成立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任組長、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相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條例起草工作協調小組,及時研究會辦《條例》制定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充分發揮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在《條例》起草階段和一審之後,通過淮安日報、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網站等媒體發布立法信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創新通過微信調查問卷方式徵求市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深入到縣區和相關單位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條例起草修改過程中共徵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單位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2000多條。
為了提高立法精細化水平,組織法學、城市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對條例涉及的相關制度設計和各方意見建議進行深入研究,開展了多次集中研討,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形成階段性修改成果後,又分別徵求了相關單位的意見,並及時吸收其中的合理化建議。10月11日至12日,還邀請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同志來淮指導修改工作。10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進行了統一審議,之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二審並表決。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以問題牽引謀篇布局,緊緊圍繞我市市容管理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進行制度設計,主要設定了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戶外廣告與店招標牌管理、城市道路與車輛管理、農貿市場與臨時經營場點管理、垃圾與揚塵管理、責任區制度與監督管理等制度,共8章61條。
(一)關於總則。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管理原則,對職責分工、制定城市容貌標準等作出規定。
(二)關於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明確了新建、改造建築物外立面和建築物外立面維護的相關要求及禁止行為。
(三)關於戶外廣告與店招標牌管理。明確了戶外廣告設施和內容的主管部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的設定管理和維護的要求,不得設定戶外廣告的相關情形,對在建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上臨時懸掛、張貼宣傳品等行為設定了相關規定。
(四)關於城市道路與車輛管理。明確了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管理養護和保潔等要求,設定了在城市道路及綠化帶、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禁止行為。對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三(四)輪車行駛區域、路線等作了限制性規定,明確了共享腳踏車運營企業、管理部門以及使用者維護車輛停放秩序的責任,對非機動車停放和機動車清洗經營場點經營也提出了相關要求。
(五)關於臨時經營場點管理。明確了農貿市場、展銷活動管理相關規定,提出了臨時經營場點設立及管理相關要求,設定了燒烤攤點經營、店外經營等管理措施。
(六)關於垃圾與揚塵管理。提出了建立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和建築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以及水體環境衛生相關制度的要求,設定了相關管理措施和禁止行為。明確了廢舊物品回收經營管理規定。設定了揚塵管理相關措施,明確了施工工地圍擋標準、裸露泥地管理責任人、易產生揚塵的企業應當遵守的防塵降塵規定等。
(七)關於責任區制度與監督管理。著力把我市“門前五包”等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轉化為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規定,明確了相關責任主體和要求。對數字城管建設、市容管理信用評價制度、市容違法行為或者市容行政執法行為投訴等事項提出了要求。
(八)關於法律責任。《條例》中對上位法已經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的,嚴格遵循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嚴格依照上位法精神,參照其他地方性法規相關做法,審慎規定法律責任。其中,對於部分倡導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後果輕微的沒有設定法律責任,如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對需要重點加強治理的行為設定或細化了法律責任,如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等。此外,對《條例》中的執法主體也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條例》將法律責任與行為規範放在同一條表述,沒有單獨設法律責任一章。採用這種方式主要是為了更好地控制《條例》的條文數量,便於《條例》的宣傳普及和實際操作上的直觀性。為此,我們及時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溝通,得到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認可。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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