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

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

《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淮安市為了促進鄉村人居環境改善,激發鄉村發展活力,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江蘇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
  • 施行時間:2024年1月1日
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三章 廁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第四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章 農業廢棄物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立法歷程,

條例全文

2023年10月25日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鄉村人居環境改善,激發鄉村發展活力,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江蘇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鄉村人居環境改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本條例所稱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主要包括村容村貌提升、廁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管理和農業廢棄物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堅持政府主導、民眾參與、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建立財政投入、社會支持、民眾參與等多元投入機制,為鄉村人居環境改善提供資金保障;將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納入實施鄉村振興年度考核內容,對在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村人居環境改善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是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推動和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民政、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廣泛發動村(居)民積極參與鄉村人居環境改善活動,推動通過制定村規民約規範村(居)民在鄉村人居環境改善活動中的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通過積分兌換、星級評定等方式,倡導文明行為,提升村(居)民文明素質。
第七條 鼓勵開展鄉村人居環境改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提高鄉村人居環境質量。
建立和完善市、縣(區)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專家庫,鼓勵和推動國土空間規劃、建築設計、環境治理等各類人才參與鄉村人居環境改善活動。

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方案和村莊規劃,加強鄉村人居環境改善有關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九條 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託有管理能力的他人管理。
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條 村莊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暫未完成村莊規劃編制的,應當符合上級國土空間規劃中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向村民無償提供適合本地實際的村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並給予技術指導。
按照政府引導、村民自願原則,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集成資金資源,最佳化要素配置,積極改善村民居住條件。
村莊建設應當保護歷史建築、自然景觀和人文風貌,彰顯村莊特色。
第十一條 對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保護應當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保持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的真實性、完整性。
因地制宜推動傳統村落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促進歷史文化資源與地方文化建設、特色產業發展和鄉村旅遊相融合,傳承優秀鄉土文化。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等維護梳理工作,推動線路違規搭掛治理,清理廢棄桿線、基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連通、生態修復、水體淨化等措施恢復鄉村水生態,改善鄉村水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劃保障公共綠地用地,保護古樹名木,鼓勵和組織村(居)民選用鄉土樹種、林木良種等開展村莊綠化美化活動,引導形成兼具生產性和觀賞性的特色鄉村景觀。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推動下列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一)自家庭院、房前屋後清潔衛生的行為規範;
(二)生產垃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廢棄物的處理以及秸稈禁燒和利用的行為規範;
(三)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範;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公序良俗方面的行為規範;
(五)維護村容村貌的表揚激勵措施;
(六)損害村容村貌的懲戒措施。

第三章 廁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動、指導和考核農村戶用衛生廁所、公共廁所、旅遊廁所的改造和建設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推動、指導和考核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推動、指導和考核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戶用衛生廁所改造和建設應當科學選擇技術模式,嚴格執行標準,引導村(居)民將戶用衛生廁所進院入室。
新建農房應當配套設計建設戶用衛生廁所以及集中糞污處理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鎮、街道合理規劃建設農村公共廁所,推動、指導鎮、街道做好廁所保潔、糞污清運和設施維護等工作。
鼓勵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
第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污水產生規模,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鼓勵支持套用新技術、新工藝處理生活污水。
距離城鎮污水管網較近的村莊,污水就近接入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距離城鎮污水管網較遠的規劃保留村莊,逐步建設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四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定點投放、定時收集、規範轉運、集中處置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和改造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與轉運站、大件垃圾暫存點、可回收物回收設施、有害垃圾集中投放設施。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建設,完善防雨、防漏、防滲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業務指導和督查考核,負責推進城鄉環衛一體化,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區垃圾違法違規向農村地區轉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村生活垃圾管理實行責任區責任人制度。責任區責任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村(居)民住宅小區的生活垃圾管理,物業服務人為責任人;
(二)村莊內的道路、河道、溝渠、文化廣場等公共區域的生活垃圾管理,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辦公場所的生活垃圾管理,其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責任區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生活垃圾的清掃和投放管理,保持責任區內乾淨整潔。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村(居)民委員會簽訂生活垃圾管理責任書,明確管理責任;推動村(居)民委員會與村(居)民或者其他責任人簽訂生活垃圾管理責任書,明確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推行符合農村特點、簡便易行的分類投放、有機垃圾生態處理模式。

第五章 農業廢棄物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做好農業廢棄物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本條例所稱農業廢棄物主要包括廢舊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等。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農用薄膜生產指導、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廢舊農用薄膜,並將其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處理。
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回收台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的重量、體積、雜質、繳膜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回收台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調查監測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指導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合理設定縣(區)、鎮(街)、村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回收筒(點),明確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農藥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並將其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農藥銷售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不得拒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
農藥銷售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回收筒(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台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數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賬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並統籌安排秸稈機械化還田和離田收儲利用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巡查,及時制止露天焚燒秸稈和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三十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備與設計生產能力、糞污處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糞污處理設施設備,滿足防雨、防滲、防溢流、防異味和安全防護要求,並確保正常運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的指導和監督。
畜禽養殖戶應當對畜禽糞污進行收集,通過堆肥還田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處理等方式,對畜禽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未及時回收廢舊農用薄膜,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藥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未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並將其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農藥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農藥銷售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回收筒(點)未按照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台賬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在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歷程

2023年1月7日,在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助推民生福祉持續改善。圍繞推進美麗淮安建設,制定出台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
2023年1月12日,淮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政府2023年度立法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計畫的通知》(淮政辦發〔2023〕3號),地方性法規項目:《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起草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提交草案時間:2023年2月份;提請審議時間:2023年5月份。
2023年1月31日,淮安市農業農村局公布《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3月24日,淮安市農業農村局二級調研員周必冬帶領調研組到漣水召開《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立法調研座談會。
2023年4月10日,淮安市司法局公布《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6月12日,淮安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主任會議召開,會議討論了《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
2023年6月13日,淮安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市政府關於《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說明,聽取市人大常委會農經委關於《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
2023年6月14日,淮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公布《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2023年7月5日,淮安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軍林帶隊赴漣水縣開展《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立法調研。
2023年10月13日,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修改情況匯報會,對條例修改完善再把關。
2023年10月23日,淮安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主任會議召開,會議討論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議程、日程,包括討論《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10月24日下午,淮安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市人大法制委關於《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會議期間,市九屆人大常委會還召開了第十九次主任會議,聽取關於《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說明,並形成表決稿。
2023年10月25日上午,淮安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表決稿)》。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23年12月1日,淮安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淮安市鄉村人居環境改善促進條例》已由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5日通過,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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