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淮安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是2023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3年2月23日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2023年2月23日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生存放和收運處置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存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管理體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餐廚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採取措施促進餐廚垃圾源頭減量,支持利用新技術進行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單位等級評定範圍。
第七條 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餐廚垃圾源頭減量義務。
推動“光碟行動”。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和個人應當引導用餐人員按需適量點餐、取餐、餐後打包,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改進供餐方式,按照標準規範製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選擇;對有浪費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糾正。消費者應當文明消費,合理點餐、取餐,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第二章 產生存放和收運處置
第八條 市、縣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垃圾管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構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建設處置設施。
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工程竣工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依法頒發服務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
未取得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條 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取得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設定和使用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設施;
(二)使用專用收集容器單獨、密閉存放餐廚垃圾;
(三)將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擺放在經營場所或者緊鄰經營場所的適當位置,不得影響食品衛生安全和公共環境衛生;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符合標準、不同規格的專用收集容器供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選擇使用;
(二)每日至少一次上門收集餐廚垃圾;
(三)有償回收單獨存放的廢棄食用油脂;
(四)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專用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噴塗統一標識,安裝使用監控設備;
(五)運輸餐廚垃圾應當保持密閉存儲,無裸露,無拋灑滴漏;
(六)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垃圾。
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貯存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符合環境標準;
(二)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處置餐廚垃圾;
(三)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餐廚垃圾處置後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六)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處置所形成產品的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七)安裝、使用監控設備;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收集、運輸已簽訂協定的單位和個人產生的餐廚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銷售廢棄食用油脂;
(四)擅自拆除、關閉或者損毀監控設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餐廚垃圾的產生、存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的調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有利於源頭減量的餐廚垃圾收費政策。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專用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的油脂進行生產經營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存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餐廚垃圾餵養畜禽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及其產品市場流向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使用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商務、衛生健康、行政審批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餐廚垃圾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對餐廚垃圾產生、存放、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和方式,對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單獨存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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