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經綏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9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4日通過。全文總計三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0年10月29日
  • 批准時間:2020年12月24日
  • 施行時間:2021年5月1日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綏化市餐廚廢棄物 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發布公告

綏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1號
《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經綏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9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 5 月 1日起施行。
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 月 7 日

條例全文

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29日綏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的管理,保障飲食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餐廚廢棄物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具體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飲食剩餘物、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包括賓館、餐館、酒店、飯店、食堂、食品小經營和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定點投放,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工作機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營商環境、財政、公安、商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規劃。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資源原則,按照區域統籌、共建共享模式,對跨行政區域餐廚廢棄物處置項目規划進行指導。
鼓勵跨行政區域餐廚廢棄物處理工作的合作,未建設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可以就近納入相鄰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集中處理。
第九條 鼓勵和引導通過節約用餐、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和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發揮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示範引領作用,公務活動用餐推行標準化飲食,科學合理安排用餐數量、形式。
消費者協會應當引導消費者樹立安全、健康、合理、綠色食品消費理念,倡導節約飲食、理性消費、合理膳食,鼓勵消費者對食品浪費現象進行監督。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制定行業不浪費公約,督促會員單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餐飲浪費。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品標識,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餐品和打包服務;可以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適當獎勵;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額,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指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工作,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相關工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餐飲服務單位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落實餐飲不浪費措施,對陋習不改、造成餐飲浪費嚴重的現象予以批評教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管理,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
公共信用機構應當建立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嚴重失信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一)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影響惡劣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採取圍標串標或者借用資質投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權的;
(三)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應當納入聯合懲戒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公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應當同時公布名單的列入原因、移出條件以及救濟途徑。
第十二條 本市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依規對聯合懲戒對象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多種行政性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三)限制參與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四)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五)停止執行財政性資金支持,或者相關優惠政策;
(六)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執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計費繳費方式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財政部門在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處理,並在 15 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項目經營的市場準入,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單位頒發許可證件,並向社會公布。
招標人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契約,約定服務範圍、標準、價格和經營期限以及違約責任、市場退出機制等內容。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等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時,應當告知申請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與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定。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台賬,如實、準確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等內容。
台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在交付、接收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完整、準確填寫聯單上的相關內容。餐廚廢棄物交付、接收單據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監製。
鼓勵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利用網路、手機等電子終端系統,開展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信息的記錄、核算、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食品攤區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或者臨時經營場所配備餐廚廢棄物管理人員,設定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並保持食品攤區環境衛生整潔。
餐廚廢棄物管理人員應當對食品攤販投放餐廚廢棄物的行為進行指導,發現投放人不按照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於專用收集容器內,密閉儲存,不得混入餐具、玻璃、廢紙、塑膠等其他廢棄物;
(二)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定,並按照協定約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公共污水管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以及湖泊、水庫、河道等場所。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使用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噴塗標識的專用密閉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並保持車輛和車上設施完好、整潔;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廢棄物混合收集;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散落、滴漏;不得隨意改變傾倒地點;
(四)不得將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五)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收集、運輸台賬匯總信息。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接收餐廚廢棄物;不得接收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運送來的餐廚廢棄物;
(二)不得使用淘汰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
(三)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監測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四)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等排放物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五)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二)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食用油脂;
(三)以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四)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餵畜禽。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單位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有批准權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或者關閉、閒置、拆除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定,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防範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造成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的;
(二)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的。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核准證或者登記卡。
第三十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單位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餐廚廢棄物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依法作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應當依法公開餐廚廢棄物管理信息而未公開的;
(三)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五)對餐廚廢棄物違法利用引發食品安全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移送的;
(六)對移送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接收而不接收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5 月 1 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關於《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說明
綏化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條例》是維護食品安全、保障城市生態的需要。當前,由餐廚廢棄物不當利用、處置引發的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問題,備受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注,如“放任自流”將給人們的健康和生態環境帶來很大的隱患,對此,需要加強我市餐廚廢棄物治理的頂層設計,通過立法規範來強化對餐廚廢棄物的全生命周期監管、全過程綜合整治,進而實現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無害化利用目標。
(二)制定《條例》是改變餐廚廢棄物管理現狀的需要。經調研發現,我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處於剛剛起步階段,對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定位、管理原則以及餐廚廢棄物處理技術路線的認知還較為模糊。同時,在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特許經營、資金保障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亟需通過地方立法構建政策支持體系,有針對性地制定完整的、配套的、相銜接的制度規範,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約束和平衡相關利益。
(三)制定《條例》是為我市全面建立垃圾分類制度開闢和探索路徑的需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垃圾分類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國務院提出的“自2019年起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任務安排,我市需要選準一個點切入,為因地制宜、有序啟動垃圾分類工作探索路徑、積累經驗。餐廚廢棄物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同時具有“廢物”和“資源”的雙重屬性,另外,其與其他生活垃圾相比較,具有排放相對獨立、成分相對固定、產生相對集中等特點,相對容易分類和控制。對此,我市優先考慮了餐廚廢棄物科學管理和循環利用問題。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條例》於2019年初立項,歷時兩年。法規立項後,由市人大、市政府聯合組建了立法工作組,形成了“雙領導”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於2019年10月22日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
初次審議後,全國人大於2020年4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了修訂,並確定了在生態環境領域“實施最嚴格的監管、實行最嚴厲的處罰”的立法原則。由於《條例》所依據的上位法修改幅度較大,為此,法制委、法工委認真學習和研究新固廢法,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之後,將徵求意見稿書面傳送市政府部門、基層人大常委會以及在綏化新聞網全文刊發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組成考察組赴青海省西寧市、甘肅省蘭州市考察學習實際做法和立法經驗。期間,省人大法工委給予悉心指導,我市市委常委會給予把關定向。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後,經2020年10月29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該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33條,在體例上未設章節,採取條款式對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進行規定。主要規定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術語定義、處理原則、職責分工、特許經營、服務許可、服務費用、失信懲戒、產生收運處置單位權利與義務、禁止性行為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關於部門職責許可權。《條例》明確了本市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營商環境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二)關於有償服務與財政補貼制度。《條例》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原則,規定了餐廚廢棄物有償服務制度。該有償服務費屬於《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城鎮垃圾處理費範疇。同時,建立財政適當補貼制度,力求通過市場經濟槓桿和政府財政資金補貼兩種渠道,合力解決餐廚廢棄物處理資金來源問題,這既可使收運處置企業避免陷入資金瓶頸無法長遠發展,又可使有限的財政資金得到合理使用。
(三)關於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餐廚廢棄物新型監管機制。
《條例》把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促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相銜接、相融合,運用社會信用約束手段改善和促進我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四種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行政性聯合懲戒的機制,同時,為了把聯合懲戒落得更實,提高制度的剛性和威懾力,一併規定了法人、自然人失信信息的聯動,對負有責任的自然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也依法納入到聯合懲戒對象範圍。
(四)關於跨行政區域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共享制度。從我市餐廚廢棄物日產生量來看,少的縣日產量僅有幾噸,多的有二三十噸,如每個縣均建設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必然會導致回收利用企業的原料短缺、設備閒置的現象發生。為此,《條例》建立了餐廚廢棄物處置跨區域合作機制,明確了應當按照區域統籌、共建共享模式規劃建設跨行政區域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
(五)關於餐廚廢棄物源頭減量措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不能局限於對末端資源化利用的管理,源頭減量同樣重要,尤其是,2020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為作出重要指示,他強調“要加強立法,強化監管,採取有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為了貫徹落實好總書記的指示精神,《條例》規定了餐廚廢棄物減量措施,包括將各地政府多年來一直在推行的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等通常做法予以固化,同時,把一些能做得到且有利於節約用餐的措施也一併寫入了《條例》。
(六)關於實行最嚴厲的處罰方面。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食品違法行為的部署,落實新固廢法、食品安全法確定的“實施最嚴厲的處罰”要求,《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有的行政處罰上限達到100萬元。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並請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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