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及實行餐廚廢棄物集中管理的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實行餐廚廢棄物集中管理的區域,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產生、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規模化集中定點處置。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並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餐飲企業、單位食堂、餐飲服務個體經營者)落實食用油採購查驗制度、索證索票制度和全程追溯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生產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經無害化處理使用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或在動物疫病防控期間使用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違法行為,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肥料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發改、公安、財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商務、教育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餐、餐後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鼓勵和倡導居民、有條件的小區將餐廚廢棄物分類處理。
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進行餐廚廢棄物技術的開發、套用,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其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依法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
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實施特許經營前的過渡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環衛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二)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專用餐廚廢棄物收運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營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處置餐廚廢棄物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設備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生產安全、財務管理、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線上監控設備;
(五)具有環境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防控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書面收運服務協定,明確收集時間、地點、頻次等內容。規模較小且分散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實行集中收集;
(二)使用規定標準的容器收集、存儲、移交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離,實行單獨收集、密閉儲存,不得將一次性餐具、玻璃、廢紙、塑膠等非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並保持容器、設施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將餐廚廢棄物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特許經營協定和收運服務協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運餐廚廢棄物,每天(含法定節假日)不得少於1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指定處置場所;
(三)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四)未經批准,不得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15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並辦理批准手續;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保證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四)嚴格執行環境影響監測制度,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個人或者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堆放;
(三)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存放、收集、運輸、處置;
(四)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在城市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內;
(五)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污水管道和河道、湖泊等水體;
(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七)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八)餐廚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餵養畜禽,或在動物疫病防控期間使用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來源、數量、去向、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定期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送報表,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舉報被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按規定採用標準的收集容器收集、儲存和移交餐廚廢棄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四)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遺撒、滴漏餐廚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未按照特許經營協定要求擅自停止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存放、收集、運輸、處置的,混入的其他垃圾超過10公斤以上的,按每公斤處5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未經無害化處理使用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或在動物疫病防控期間使用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對以餐廚廢棄物直接餵養的畜禽或在動物疫病防控期間使用餐廚廢棄物餵養的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水資源和湖泊保護及排水管理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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