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暫行)

《鶴壁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暫行)》共二十七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壁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暫行)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鶴壁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潔,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單位供餐等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品殘餘、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保、工商、畜牧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餐廚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
第六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七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餐廚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垃圾產生、交付、運輸活動的管理。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互通機制。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保、工商、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日常管理活動中獲取的下列相關信息共享: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主體、許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三)核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情況;
(四)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六)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餐廚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從事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定,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台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十三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用具、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垃圾,並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並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及時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餐廚垃圾;
(二)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並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餐廚垃圾及時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並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或者更新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四)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並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並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傾倒、拋灑、丟棄;
(二)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作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將餐廚垃圾直接或者提煉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
(四)將餐廚垃圾用作飼料原料;
(五)使用廢棄食用油脂、未經高溫處理的廢棄食物殘餘餵養畜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採取措施保障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間斷。
第十八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台賬或者對台賬弄虛作假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三)項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四)、(五)項規定,由畜牧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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