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中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是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中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2022年7月2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賓館、飯店、餐館等的餐飲經營者及提供集體供餐食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在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廢水、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統籌、屬地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推進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餐飲經營者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易回收、可降解的外賣包裝物,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積極回收外賣包裝物。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協調全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監督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處理單位做好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和處理工作;引導餐廚垃圾產生者與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契約並留存契約作為管理依據;定期將收集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台賬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
第六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指導、協同管理”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完善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政策體系,加強監督管理。
(一)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是全市餐廚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市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理工作。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設施的建設工作,並會同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與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特許經營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契約。
(三)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設施生態環境準入和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的監督管理,對相關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與銷售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六)市水務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向公共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排放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
(七)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相關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工作;制定餐廚垃圾處理收費標準,配合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制定、調整餐廚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財政、自然資源、教育體育、文化廣電旅遊、商務、農業農村、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餐飲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管理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單位投放和處理餐廚垃圾行為,推動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行業等級評定範圍。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八條 我市餐廚垃圾處理採用集中處理為主,分散處理為輔的處理體系。集中處理範圍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實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分散收運處理餐廚垃圾單位應當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單位應當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將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特許經營企業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單位收運處理。未經特許經營或者依法確定的單位、個人均不得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集中收運處理企業,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特許經營協定應當明確用地規劃、投資建設、服務範圍、服務費用、服務標準及調整程式、經營權期限、經營權終止和變更的條件和程式等內容。
第十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考核機制,定期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特許經營企業履行特許經營協定和執行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
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視情況取消特許經營權,解除特許經營協定。
被解除協定的企業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招投標活動。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公布一次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特許經營企業年度運營情況、財務報告、服務質量等信息。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特許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銷其特許經營權:
(一)將經營權轉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質押經營權或者所經營的財產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採用的技術、工藝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明顯落後且沒有能力改進的;
(六)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理實施台賬管理。餐廚垃圾產生者及收運處理單位應當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數量、去向、處理等情況,按照要求向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除臨時性檢修、維護、維修而暫停設施使用外,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歇業。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停業、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餐廚垃圾管理需要,及時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對我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進行評估,建立健全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有利於餐廚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實行分級管理,市級主管部門與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分別承擔監管責任。
第三章 投放、收運、處理責任和規範
第十六條 產生餐廚垃圾的賓館、飯店、餐館等餐飲經營者及提供集體供餐食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責任,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並交由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和收費辦法,納入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體系。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投放管理責任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餐廚垃圾產生者負責。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根據餐廚垃圾產生量,設定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邊清潔;
(二)組織責任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集工作;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和規範,合理確定餐廚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三)對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餐廚垃圾的人員進行勸阻、教育;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特許經營企業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單位收運、處理,並與收運單位簽訂收運協定明確收運時間、地點、頻次、數量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餐廚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責任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以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交給特許經營和依法確定的單位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處理;
(三)不按分類規定投放餐廚垃圾或者在餐廚垃圾中混入紙巾、包裝袋、牙籤、一次性餐廚具、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不屬於餐廚垃圾的其他垃圾;
(四)向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向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傾倒餐廚垃圾;
(五)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
第十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特許經營的企業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範提供收運服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收運協定,以及規定的時間、頻次及時收運服務區域內的餐廚垃圾,並保持收運車輛、收集容器和作業環境整潔;
(二)將餐廚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所,不得擅自改變處理場所;
(三)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餐廚垃圾以及滴漏污水,不得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四)未經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五)用於收運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六)配備相應數量的專用全密閉收運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收運車輛具有自動裝卸、防臭味擴散和計量功能,並按照要求安裝使用必要的定位系統和監控設備。運輸設備和收集容器應當具有統一標識,整潔完好;
(七)建立餐廚垃圾收運台賬制度,每月最後5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報告餐廚垃圾的來源、去向、數量等情況;
(八)制定設施故障、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範。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特許經營的企業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範提供處理服務:
(一)餐廚垃圾處理應當採用成熟的、穩定的、自動化程度高的工藝、技術及設備,提高資源化利用程度;
(二)根據接收餐廚垃圾的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四)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並具備相應的污染和安全控制措施;
(五)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六)建立餐廚垃圾處理台賬制度,每月最後5個工作日前向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等情況;
(七)未經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八)按照要求安裝並使用計量、視頻監控、污染物線上監測等設備;
(九)制定設施故障、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範。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在收運服務過程中,發現餐廚垃圾產生者或者收運單位所交付的餐廚垃圾有混入其他垃圾等未進行分類情況的,有權拒絕接收,並應當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實施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全過程線上監控,並生成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置電子台賬;會同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逐步實現分級分類採集、匯聚、共享有關餐飲業經營、餐廚垃圾管理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台賬檢查、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等措施,對有關餐廚垃圾產生者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執法。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執法協作機制,並按照避免隨意檢查、多次檢查的原則,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市城管和執法以及其他餐廚垃圾管理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民眾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投訴、舉報途徑,及時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合法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名稱、服務範圍、服務標準等信息,便於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十七條管理責任的,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有關餐廚垃圾管理的其他標準規範、程式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其他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前款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家庭廚餘垃圾以及屬於生活垃圾的其他廚餘垃圾、有機垃圾,按照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收運後由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統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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