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餐廚垃圾依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確定,包含一般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辦法所稱一般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用餐配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賓館、餐館、飯店、小餐飲、集中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等(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物加工廢料、過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從一般餐廚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一般餐廚垃圾就近就地自行處置活動除外。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規範排放、日產日清、統一收運與集中處置。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市區兩級政府事權分工,將相關責任區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收運、處置經費保障,推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區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二)統籌指導全市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規劃布局。
(三)負責劃定全市餐廚垃圾經營服務區域。
(四)按市、區兩級政府事權分工,依法確定市本級責任區內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單位。
(五)統一規範並公布餐廚垃圾收運車輛及容器外部的標識、標誌的樣式和規格。
(六)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相關指引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檢查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情況。
(二)為註冊地在本區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三)按市、區兩級政府事權分工,依法確定區本級責任區內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單位。
(四)建立本區餐廚垃圾管理台賬制度。
(五)督促指導鎮、街開展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管理和執法。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轄區餐廚垃圾產生者履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組織與指導餐廚垃圾產生者與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收運契約,組織依法查處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置違規行為,督促餐廚垃圾產生者及時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合理設定餐廚垃圾收集點,對收集點的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建立本轄區餐廚垃圾管理台賬制度。
第九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置設施項目立項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集中處置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集中處置單位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畜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養殖場(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的規定,依法查處向養殖水域傾倒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協助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向公共排水設施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引導餐廚垃圾產生者與依法確定的有資質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契約。
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十條 本市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是餐廚垃圾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
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養殖水域傾倒餐廚垃圾。
第十二條 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對一般餐廚垃圾實施收費管理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一般餐廚垃圾處理費。
餐廚垃圾產生者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有償收購,收購價格由餐廚垃圾產生者與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根據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市場行情確定。
第一款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實行屬地管理,由屬地政府授權的相關單位收取,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將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時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未及時足額上繳的單位,按滯留財政資金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實行經營,未取得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的一般餐廚垃圾非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結合一般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產量、處置設施分布和統一收運成本等因素,將全市劃分為若干一般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區域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服務區域。服務區域劃分方案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在經營協定約定的服務區域範圍內從事相對應的收運與處置活動。
第十五條 根據市、區兩級政府事權分工,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具備特許經營條件的一般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一般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收運特許經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企業;
(二)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四)配備滿足收運需求的專用收集容器;
(五)配備滿足收運需求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並安裝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視頻監控設備和數據無線傳輸系統;
(六)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七)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監測、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處置特許經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企業;
(二)處置設施符合設計要求並分別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和環評驗收,處置場所有視頻監控和污染物線上監測等設備;
(三)處置設施處理能力滿足服務區域處置需求;
(四)採用的處置技術、工藝及經處置後的資源化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安全生產、環境監測、生態環境保護、計量統計、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七)具有可行的污染防治技術方案,採用的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具有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根據市、區兩級政府事權分工,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簽訂特許經營服務契約。特許經營服務契約應當包括收運、處置的餐廚垃圾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期限、服務費用、市場退出機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申領《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並明確許可內容為餐廚垃圾收運或處置。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在排放餐廚垃圾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相應數量、符合標準、標識清晰、具有身份識別電子標籤的廢棄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二)廢棄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廚垃圾應當分別單獨收集並密閉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固體廢物。
(三)應當設定隔油池、油水分離器等預處理設施並定期維護,做到油水分離,達標排放。
(四)不得將餐廚垃圾直接或粉碎後排入公共水域、廁所或市政排水管道。
(五)與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契約。收運服務契約應當明確收運時間、頻次、廢棄食用油脂收購價格、垃圾種類和數量等。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進行收運,不得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和處理。
(七)建立餐廚垃圾排放管理台賬,詳細記錄排放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收運和處置單位等信息。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在收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相應數量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運車輛,收運車輛安裝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視頻監控設備和數據無線傳輸系統,確保儀表設備正常使用。
(二)作業過程中的數據實時接入本市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三)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一般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或者滴漏污水;遺撒滴漏造成環境衛生污染的,應當立即清除乾淨。
(四)在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往餐廚垃圾中摻水,不得混入其他固體廢物。
(五)保持收運車輛、收集容器和作業區環境整潔。
(六)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將餐廚垃圾分類收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不得擅自改變。
(七)作業時,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收集容器應當統一標識,完好整潔。
(八)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九)不得擅自跨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服務區域收運餐廚垃圾,若因應急保障確需跨服務區收運餐廚垃圾的,應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十)不得轉讓餐廚垃圾收運經營權,也不得將經營項目拆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將特許經營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在處置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與服務區域處置需求相適應的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及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安全設施,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不得擅自跨經營協定約定的服務區域處置餐廚垃圾,若因應急保障確需跨服務區域處置餐廚垃圾的,應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四)不得轉讓餐廚垃圾處置經營權,也不得將經營項目拆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將經營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一般餐廚垃圾、未經加工處理或加工處理後不符合相應質量標準的廢棄食用油脂轉移至其他城市處置。
(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定期開展環境監測,確保處置過程產生的污染物達標排放。處置設施應當按照要求安裝並使用計量、視頻監控、污染物線上監測等設備。
(七)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記錄並納入台賬。
(八)不得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及其處置後的產品生產、加工食品,不得將未經處置的廢棄食用油脂或者處置後不符合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予以轉售或者用於其他用途。
(九)處置設施運行數據應實時接入本市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採集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置相關信息,生成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置管理電子台帳和電子聯單,實現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置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排放、收運和處置實行電子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聯單載明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並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餐廚垃圾,並及時報告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置實行台賬管理制度,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優先使用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建立電子台賬。
餐廚垃圾產生者管理台賬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和去向等信息。
收運單位管理台賬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收運服務契約簽訂情況、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去向等信息。
處置單位管理台賬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和數量、資源化產品種類和數量、資源化產品出廠銷售流向記錄、設施運行數據等。
排放、收運、處置的台賬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台賬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轄區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相關職能部門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街鎮執法隊定期開展執法行動。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環境衛生、生態環境等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十條 違法責任
(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違法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餐廚垃圾產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落實單獨分類、密閉存放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餐廚垃圾產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收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一般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或者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未按規定時間、頻次、線路和要求將餐廚垃圾分類收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七)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八)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九)收運經營單位、處置經營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部門應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經營協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經營協定,取消其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生效前政府已授權的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項目或政府已執行的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服務契約,在項目規定期限或契約有效期內可以繼續按照項目規定或契約約定收運和處理餐廚垃圾。
《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契約並已實際履約的跨區餐飲連鎖服務企業,執行《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內容
《辦法》規範了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在餐廚垃圾管理上的職能分工,為廣州全市推行餐廚垃圾單獨投放、統一收運和定點集中處置活動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