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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以下簡稱終端設施)運營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水平,確保終端設施安全、環保和穩定運行,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終端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終端設施是指採用焚燒處理、生化處理、衛生填埋等工藝技術,以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為目標,將生活垃圾集中進行規模化處理的終端設施及其配套設施,包含市監管設施、區監管設施和市區聯合監管設施。
第三條 終端設施運營監管實行市、區分級負責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終端設施運營監督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市監管設施運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監管設施應急處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對市監管設施運營進行監督管理,對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廢管中心)負責終端設施運營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區監管設施運營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應急處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承擔轄區內終端設施的屬地管理責任;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區監管設施運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區監管設施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聯合監管設施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監管。市廢管中心負責日常運營監管督導、服務契約簽署和處理費用覆核;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運營監管、計量數據和處理費用初審等具體事務。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終端設施的運營監管工作。
第四條 終端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履行運營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工作的企業主體責任,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多個終端設施集中的園區實行統一管理。
同一園區內生活垃圾、其他廢棄物等原有處理方式或處理能力不能滿足分類處置要求的,運營單位應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優先安排在園區內協同處置;確需跨園區處理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度申請。
第二章 生產運營
第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處理經營性服務許可。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第八條 運營單位關閉終端設施應當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防治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做好終端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運營管理、安全生產與應急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設施設備管理、計量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
(二)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管理台賬,按要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運營相關數據、報表等;
(三)制定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維護、年度檢修計畫,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四)做好運營工作,配合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五)做好廠(場)區臭氣管控、綠化保潔、車輛檢查,確保廠(場)區乾淨整潔、平安有序;
(六)加強與終端設施周邊民眾的溝通協調,建立良好居民共建關係。
第十條 運營單位在生活垃圾處理計量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雙向計量設備(電子稱重計量系統、流量計量系統等),如實記錄計量數據,並按要求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二)保證計量系統正常運作,根據有關規定對計量設備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校驗、標定,並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報告;
(三)終端設施運營相關數據應當實時上傳至廣州市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計量系統管理軟體的設定和升級改造應當符合監管平台系統對接的要求;
(四)計量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並告知運輸單位,故障期間應當採取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方式進行計量;
(五)確保經過計量設備的車輛有效計量;
(六)由第三方統一計量的,運營單位應按要求配合第三方計量工作。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等生產運營。
(一)鼓勵運營單位按照無害化最高等級標準運行,積極推動開展項目等級評價工作。
(二)焚燒發電廠摻燒生活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時不得影響生活垃圾處置,並嚴格按環保批覆要求控制種類和數量。
(三)實施存量垃圾開挖的填埋場,開挖前應當根據相關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臭氣治理方案等,並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四)鼓勵開展生活垃圾處置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套用,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水平。運營單位按照國家最新運營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工藝技術更新改造的,改造前應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五)生產耗材的使用應滿足環保排放標準,確保終端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按以下要求加強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
(一)按照標準規範和工藝設計要求做好運營管理工作,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標準規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覆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
(二)做好二次廢棄物的處理工作,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產生的滲濾液、污泥、沼氣、沼渣、沼液、爐渣、飛灰等各項廢棄物,應當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覆的要求;
(三)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確保各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環境監測工作:
(一)按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覆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配備專人負責環境監測工作,自行或委託第三方監測機構定期監測常規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結果及時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環境監測台賬,包括日處理量、污染物排放等監測情況;
(四)按照規定設定自動監測系統,自動監測系統應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系統聯網。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規定配備、安裝遠程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一)建立遠程監控設備的運行管理制度,確保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二)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將有關計量數據、生產運行和自動監測數據等接入監管平台系統。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各層級人員職責:
(一)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安全隱患閉環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會議、台賬等制度,並抓好落實;
(四)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專項檢查和節前檢查等,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強化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開展崗前安全培訓、在職輪訓和安全員專業培訓;
(六)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經費,配齊各類安全工作人員;
(七)開展危險源辨識與評估,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八)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做好相關預防控制工作;
(九)履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以下規定做好生活垃圾處理的應急管理工作:
(一)明確應急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組建專職(兼職)應急搶險救援隊伍;
(二)建立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度,同時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三)加強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四)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報告程式及時上報,同時做好先期處理和公共關係應對等。
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按照以下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一)按要求向社會公開環境監測信息和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二)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做好環保宣傳工作,定期向公眾開放終端設施。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在終端設施有富餘處理能力的情況下接收處置其他廢棄物的,應將相關情況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政策、標準規範以及本辦法要求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整改;違反契約規定的,按照契約條款處理,並納入監管評分扣分;違規行為嚴重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運營單位提交的正式運營申請後,應對申請進行書面批覆,並在批覆後正式開展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監管標準和監管工作要求組建監管隊伍,設定監管崗位並配足監管人員,監管人員應具備與生活垃圾處理運營監管工作相適應的業務知識,並定期接受專業培訓。監管力量不足或達不到要求的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監管。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經費預算管理,將監管經費編入年度部門預算,保障監管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統一的垃圾處理價格管理機制,做好價格統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終端設施實施運營監管前應制定監管方案,監管方案應針對終端設施的實際情況,明確監管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和具體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終端設施明確監管要求,按照重點監管內容和一般性監管內容開展清單式巡查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對照契約《月度監管評分表》進行評分,監管評分與垃圾處理費掛鈎。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科技賦能手段,加強監管平台數據套用,對各類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提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控預警能力和智慧監管水平。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覆的要求,以及垃圾處理服務契約和本辦法開展監管工作。技術標準規範主要包括:終端設施運行監管標準、污染控制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工程技術規範、運行維護技術規程等。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終端設施的運營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運行維護。包括核查運營單位對計量設備的維修和校驗,根據需要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計量系統進行檢查、校準,核實計量工具和運營數據的準確性;定期和不定期現場檢查運營作業和設施設備運行情況,督促運營單位按標準規範接收和處理生活垃圾。
(二)安全生產。包括檢查運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情況、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生產台賬管理情況、安全生產執行情況、對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和應對能力,指導督促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完善應急措施等。
(三)環保措施。包括檢查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督導運營單位制訂、落實環境監測計畫,檢查自動監測系統和遠程監控系統使用和管理情況,核查環保物料投加情況,檢查二次污染物治理設施的配置和使用情況等。
(四)應急措施。包括檢查應急預案制度的建立、應急知識的宣傳、應急物資的儲備、應急預案的演練、應急公關措施等。
(五)日常管理。包括檢查運營單位規章制度建設情況,檢查運營單位廠(場)內環境衛生,要求運營單位提交運營報告和數據,督促運營單位進行信息公開和接受公眾監督,發現問題督導運營單位進行整改等。
(六)其他依法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終端設施的運營監管應採取以下方式:
(一)現場檢查。採取駐場檢查或巡查方式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針對具體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
(二)資料核查。定期和不定期核查運營制度和台賬,台賬包括但不限於運營記錄、監測數據、報表、設備維修維護記錄等。
(三)遠程監控。完善監管平台系統,實時線上監控終端設施的計量、生產運行和環保排放,對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進行監督檢查;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遠程監控系統應與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遠程監控系統對接。
(四)輔助檢測。根據需要對運營生產的重點環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判定運營措施是否有效的依據。
(五)督促整改。對檢查中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約定及本辦法要求的,督促運營單位限期整改。
(六)社會監督。根據需要適時引入終端設施周邊村民代表、公眾代表監督機制,參與終端設施日常監管工作。
(七)其他監管方式。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管工作檯賬管理制度,指定專人做好監管台賬管理工作,做好現場檢查、監管評分、隱患排查整治、監管函發放等工作記錄,並做好各類資料和報表歸檔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月應匯總監管工作記錄及特殊、重大處罰報告,每年應梳理全年工作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接到運營單位的突發事件報告後,應根據各自管理職責和相關許可權立即啟動應急回響,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章 檢查評價
第三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具體包括:
(一)指導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完善監管工作制度,制定監管方案,規範監管工作;
(二)組織各區監管人員開展業務交流或培訓,並提供日常監管方法技術諮詢和指導;
(三)定期組織到區監管設施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運營和監管工作開展情況、相關台賬資料、上級督導檢查落實情況、有關政策標準貫徹情況等;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督辦,督促整改落實。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底組織對全市終端設施的運營監管工作情況進行年度綜合檢查,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檢查內容包括終端設施運營監管和安全生產情況,檢查方式包括聽取匯報、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全市終端設施的運營和監管情況進行評價,形成全市終端設施運營監管年度評價報告並進行通報,評價內容包括:制度台賬、監督管理、作業規範、污染控制、安全生產、公眾監督等。各相關單位應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運營情況、監管情況、契約執行情況、監管辦法執行情況等相關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解釋:
(一)市監管設施。包括第一資源熱力電廠(一分廠、二分廠)、第三資源熱力電廠(一期、二期)、廣州市餐廚廢棄物循環處理試點項目、福山生物質綜合處理廠(一期、二期)、李坑綜合處理廠、興豐填埋場、興豐應急填埋場。
(二)區監管設施。包括第四資源熱力電廠(一期)、第六資源熱力電廠(一期)、第七資源熱力電廠(一期)、南沙餐廚垃圾處理廠、增城生物質綜合處理廠、從化固體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餐廚垃圾及易腐有機廢棄物處理廠、番禺火燒崗填埋場、花都獅嶺填埋場、增城棠廈填埋場、增城陳家林填埋場、從化區城市廢棄物綜合處理場。
(三)市區聯合監管設施。包括第四資源熱力電廠(二期)、第五資源熱力電廠(一期、二期)、第六資源熱力電廠(二期)、第七資源熱力電廠(二期)、花都生物質綜合處理廠。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
《廣州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運營監管辦法》(穗城管規字〔2023〕1號)(以下簡稱《辦法》)已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背景
《辦法》於2012年作為部門規範性檔案第一次頒布實施,分別於2015年、2018年進行兩次修訂。《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我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以下簡稱終端設施)運營監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對增強運營監管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和有效性,提高全市終端設施的運營管理能力和監管工作整體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為加強全市終端設施運營監管工作,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水平,進一步推動廣州市垃圾處理事業高質量發展,我局組織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根據市直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終端設施運營單位和機關內部處室意見修改完善。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36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本《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市區職權劃分,以及各相關單位在終端設施運營和監管中承擔的職責。
第二章生產運營,對終端設施的生產運營要求進行明確,包括明確運營單位取得經營性服務許可、排污許可等要求,終端設施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環境信息公開等內容;對運營單位在垃圾計量管理、污染物排放管理、遠程監控系統管理提出相關要求,並要求運營單位按照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等規定生產運營,以及明確運營單位進行技術改造和協同處置垃圾的相關要求。
第三章監督管理,明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終端設施生產運營的監督管理職責、監管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和具體措施;明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管經費管理、垃圾處理價格管理、監管平台建設等方面工作要求,以及明確相關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情況下的管理職責。
第四章檢查評價,明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城市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工作督導檢查的方式、頻次及內容等,明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終端設施運營監管工作的年度檢查要求,以及聘請第三方對全市終端設施運營監管工作進行年度評價等工作。
第五章附則,解釋本《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三類終端設施具體包含的內容,明確本《辦法》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辦法》修訂內容
(一)明確終端設施類型
根據《廣州市城市建設維護工作市區分工調整方案》(穗府辦函〔2020〕19號)和設施所在行政轄區,結合工作實際,將全市終端設施調整為市監管設施、區監管設施和市區聯合監管設施。
(二)明晰市區兩級職責分工
隨著電廠二期和生化項目建成投產,《辦法》增加了市區聯合監管具體工作內容,對市區兩級監管部門的工作權責範圍進行明確。
(三)完善園區管理機制
新增垃圾調度管理要求,明確跨設施、跨園區協同處置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實現垃圾供應與處置相匹配,推動園區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四)完善運營單位生產運營要求
明確填埋場存量垃圾開挖、焚燒廠摻燒的運行要求,為生活垃圾協同處置提供制度引導;鼓勵開展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套用,提高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水平。
(五)完善運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工作實際,對運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義務進行細化,要求運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六)新增監管工作保障要求
將監管工作經費編入年度預算,建立全市統一的垃圾處理價格管理機制,加強監管平台數據套用,提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控預警能力和智慧監管水平,進一步推動廣州市垃圾處理事業高質量發展。
(七)推廣清單式運營監管
我市已構建起“焚燒為主、生化為輔、循環利用”的垃圾分類處理新格局,清單式監管的推行勢在必行。統一全市監管標準、建立監管清單、突出監管重點,以清單式監管助力監管工作提質增效,真正實現監管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