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暫行辦法

為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鼓勵和引導機制,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提升生活垃圾分類水平,根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暫行辦法
  • 實施日期:2020年07月01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全文,政策解讀,一、出台背景,二、適用範圍,三、主要內容,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鼓勵和引導機制,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提升生活垃圾分類水平,根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循白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市級獎勵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正、擇優評選、鼓勵創新的原則,以通報表揚為主,資金獎勵為輔。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指導、監督全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區獎勵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獎勵。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採取多種獎勵形式,鼓勵轄區內的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五條 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市級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保障。
  第六條 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對象,是指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具有作用的單位、凳整灶家庭和個人。
  單位獎勵對象是指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包括國家機關。
  家庭是指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農村家庭。
  個人是指從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環衛工人、督導員等從業人員及志願者等,不包括公務員。
  因違反《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被處以行政煮多盛處罰措施的單位、家庭(成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第七條 獲獎單位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經營或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有亮點,減量有措施,分類有成效,具有作用的;
  (二)在住宅小區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設施完善、功能齊備,居民知曉率、參與率較高,減量效果明顯的;
  (三)在農村地區淚催求因地制宜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減量效果明顯的;
  (四)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培訓、推廣活動中,成績突出的;
  (五)在套用新技術、創新管理制度上,明顯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的。
  第八條 獲獎家庭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積極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分類準確率較高,踐行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的;
  (二)家庭成員習員悼拘積極參與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組織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培訓、推廣活動,主動指導和監督他人參與垃圾組紋想分類的;
  (三)家庭長期堅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表現突出,示範帶動效果明顯的。
  第九條 獲獎個人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分類收集和運輸作業,指導村民、居民正確投放,主動參與宣傳,表現突出的;
  (二)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志願服務過程中,帶頭參與志願服務,踐行低碳生活方式,積極參與宣傳活動,指導他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的;
  (三)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督導工作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開展現場督導,表現突出的;
  (四)在從事其他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中,積極參與宣傳活動,指導他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踐行低碳生活方式,表現突出的。
  第十條 每年開展一次獎勵工作,獎勵名額:單位1000個,家庭2000戶,個人3000人。
  第十一條 獲獎單位,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頒發牌匾;
  (二)獎金3000元;
  (三)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單位。
  第十二條 獲獎家庭,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獎金1000元;
  (三)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家庭;
  (四)家庭成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並獲得志願服務時數,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作為來穗人員享受積分制服務的積分。
  第十三條 獲獎個人,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獎金1000元;
  (三)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並獲得志願服務時數,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作為來穗人員享受積分制服務的積分。
  第十四條 獎勵對象的推薦評選,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織申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姜辨挨探區內的單位、家庭、個人申報,收集申報資料。
  (二)初審推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對象,上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核上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擇優確定為候選獎勵對象,並將候選名單上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四)公示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候選獎勵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發布獎勵決定。
  (五)獎勵實施。獎勵經費撥付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發放獎金。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年度獎勵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獎勵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獲獎勵的單位、家庭或個人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程式獲得獎勵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獎勵並按程式收回獎金,單位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垃圾分類看似小事情,實則體現大文明。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生活垃圾分類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垃圾分類就是新時尚,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生活環境,關係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支持廣州垃圾分類工作,省委深改委印發了《關於加強廣州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並要求廣州市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履行主體責任,採取有力措施,推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取得新突破,將廣州打造成為全國生活垃圾處理樣板城市。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全鏈條提升、全方位覆蓋、全社會參與”的新一輪廣州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總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更實的舉措、更強的擔當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根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本市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編制了《辦法》。《辦法》出台後,面向基層面向社會各界,鼓勵先進,形成模範帶頭作用,進一步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走前列、上水平。

二、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市級獎勵相關管理活動,對成績突出,具有較強示範作用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進行獎勵。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十六條,第一條到第五條規定了《辦法》編制目的、適用範圍、獎勵原則、組織實施部門、經費預算保障;第六條到第九條規定了獎勵對象、獲得獎勵的條件;第十條到第十四條規定了獎勵頻次、名額、形式及程式;第十五條規定了對獎勵的異議和撤銷獎勵;第十六條為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一)關於獎勵原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獎勵堅持公開公正、擇優選定、鼓勵創新的原則。公開公正是指在評選過程中基層組織應公開遴選,層層審核,形成獎勵名單由市城市管理和執法局主動公示,接受民眾監督。擇優選定是評比推選過程中,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嚴格把關。鼓勵創新是指在評選過程中優先推薦利用創新方法、技術、管理手段等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單位或個人。
  (二)關於單位獎勵對象。獎勵對象是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具有較強示範作用的單位、家庭和個人。單位的獎勵對象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內容:
  1.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2.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3.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4.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5.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6.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樑、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遊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7.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國家機關和公務員不在獎勵對象範圍內。依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處以罰款的單位或個人,三年內不得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三)關於獎勵名額。每年實施一次獎勵工作,單位、家庭和個人獎勵名額為固定數量,獎勵名額分配在年度獎勵工作方案中明確。
  (四)關於獎勵形式。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包括通報表揚、頒發牌匾、資金獎勵、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參與垃圾分類活動志願活動並獲得志願服務時數,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作為來穗人員享受積分制服務的積分等。
  (五)關於獎勵程式。由鎮街組織申報和初審,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核上報,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公示後公布獎勵名單,由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獎勵發放。
  (一)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分類收集和運輸作業,指導村民、居民正確投放,主動參與宣傳,表現突出的;
  (二)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志願服務過程中,帶頭參與志願服務,踐行低碳生活方式,積極參與宣傳活動,指導他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的;
  (三)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督導工作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開展現場督導,表現突出的;
  (四)在從事其他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中,積極參與宣傳活動,指導他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踐行低碳生活方式,表現突出的。
  第十條 每年開展一次獎勵工作,獎勵名額:單位1000個,家庭2000戶,個人3000人。
  第十一條 獲獎單位,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頒發牌匾;
  (二)獎金3000元;
  (三)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單位。
  第十二條 獲獎家庭,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獎金1000元;
  (三)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家庭;
  (四)家庭成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並獲得志願服務時數,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作為來穗人員享受積分制服務的積分。
  第十三條 獲獎個人,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獎金1000元;
  (三)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並獲得志願服務時數,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作為來穗人員享受積分制服務的積分。
  第十四條 獎勵對象的推薦評選,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織申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家庭、個人申報,收集申報資料。
  (二)初審推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對象,上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核上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擇優確定為候選獎勵對象,並將候選名單上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四)公示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候選獎勵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發布獎勵決定。
  (五)獎勵實施。獎勵經費撥付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發放獎金。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年度獎勵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獎勵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獲獎勵的單位、家庭或個人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程式獲得獎勵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獎勵並按程式收回獎金,單位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垃圾分類看似小事情,實則體現大文明。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生活垃圾分類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垃圾分類就是新時尚,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生活環境,關係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支持廣州垃圾分類工作,省委深改委印發了《關於加強廣州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並要求廣州市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履行主體責任,採取有力措施,推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取得新突破,將廣州打造成為全國生活垃圾處理樣板城市。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全鏈條提升、全方位覆蓋、全社會參與”的新一輪廣州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總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更實的舉措、更強的擔當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根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本市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編制了《辦法》。《辦法》出台後,面向基層面向社會各界,鼓勵先進,形成模範帶頭作用,進一步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走前列、上水平。

二、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市級獎勵相關管理活動,對成績突出,具有較強示範作用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進行獎勵。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十六條,第一條到第五條規定了《辦法》編制目的、適用範圍、獎勵原則、組織實施部門、經費預算保障;第六條到第九條規定了獎勵對象、獲得獎勵的條件;第十條到第十四條規定了獎勵頻次、名額、形式及程式;第十五條規定了對獎勵的異議和撤銷獎勵;第十六條為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一)關於獎勵原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獎勵堅持公開公正、擇優選定、鼓勵創新的原則。公開公正是指在評選過程中基層組織應公開遴選,層層審核,形成獎勵名單由市城市管理和執法局主動公示,接受民眾監督。擇優選定是評比推選過程中,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嚴格把關。鼓勵創新是指在評選過程中優先推薦利用創新方法、技術、管理手段等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單位或個人。
  (二)關於單位獎勵對象。獎勵對象是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具有較強示範作用的單位、家庭和個人。單位的獎勵對象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內容:
  1.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2.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3.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4.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5.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6.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樑、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遊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7.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國家機關和公務員不在獎勵對象範圍內。依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處以罰款的單位或個人,三年內不得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三)關於獎勵名額。每年實施一次獎勵工作,單位、家庭和個人獎勵名額為固定數量,獎勵名額分配在年度獎勵工作方案中明確。
  (四)關於獎勵形式。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包括通報表揚、頒發牌匾、資金獎勵、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參與垃圾分類活動志願活動並獲得志願服務時數,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作為來穗人員享受積分制服務的積分等。
  (五)關於獎勵程式。由鎮街組織申報和初審,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核上報,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公示後公布獎勵名單,由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獎勵發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