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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多祖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各責任主體積極履行義務和落實責任,提升基層治理現代化水平,根據《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相關管理活動,激勵對象包括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成效顯著的單位、家庭和個人。
第三條 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工作堅持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採取通報表揚為主,資金激勵為輔的方式。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指導、監督全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工作。
區(功能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區激勵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激勵。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汽應想簡稱鎮、街)可採取多種激勵形式,鼓勵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五條 由各區全額承擔每年實際撥付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資金。
第六條 每年開展一次激勵工作,激勵名額:單位600個,家庭400戶,個人600人。每年可根據全市各區人口比例和實際情況調整分配以下激勵名額。
各區單位限定名額分配如下:香洲區276個,金灣區110個,斗門區150個,高新區51個,鶴洲新區13個。
各區家庭限定名額分配如下:香洲區184戶,金灣區73戶,斗門區100戶,高新區34戶,鶴洲新區9戶。
各區個人限定名額分配如下:香洲區276人,金灣區110人,斗門區150人,高新區51人,鶴洲新區13人。
第七條 因違反《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設承汽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規定被處以行政處罰的單位、家庭(成員)或個人,當年內不予評選。
第二章 單位激勵措施
第八條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其他社會組織、住宅區、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施工場地等,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單位”,應滿足以下第一項,並同時滿足第二至第四項之一:
(一)本單位根據《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經營或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達《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示範創建指引(試行)》示範標準。
(二)源頭減量措施實、甩槓芝垃圾分類效果顯著,具有較強示範引領作用的。
(三)主動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培訓、推廣活動,效果明顯的。
(四)明顯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的。
第九條 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單位”給予以下激勵:
(一)市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頒發牌匾。
(二)區主管部門給予獎金3000元,屬於公共機構的不予以資金激勵。
(三)物業服務企業由物業主管部門根據《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給予優良信息加分激勵。
第三章 家庭激勵措施
第十條 積極踐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且成效顯著的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長期堅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踐行綠滲戰淋漏色低碳生活方式,分類準確率較高,生活垃圾產生量減少,示範帶動效果明顯的。
(二)家庭成員參與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現場督導、入戶走訪或宣傳等活動,每年累計不少於6次。
第十一條 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給予以下激勵:
(一)市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二)區主管部門給予獎金1000元。
(三)市婦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家庭、“最美家庭”。
第四章 個人激勵措施
燥蒸 第十二條 積極踐行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督導員、志願者、環衛工人等,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督導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工作,全年督導時間不少於200小時(以鎮、街審核作為依據),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認真開展現場督導,表現突出的。
(二)志願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工作,全年志願服務時間危匙牛雄不少於200小時(以i志願管理系統、各區志願服務登記記錄系統記錄或鎮、街審核作為依據),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三)環衛工人嚴格按照標準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作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主動糾正生活垃圾錯誤投放行為,積極參與宣傳工作,表現突出的。
第十三條 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給予以下激勵:
(一)市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二)區主管部門給予獎金1000元,屬於公務員的不予以資金激勵。
(三)同時,環衛工人可優先推選參評“最美環衛工人”等環衛行業評選項目。
第五章 激勵程式
第十四條 激勵對象的推薦評選,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織申報。鎮、街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含中直、省直、市直、區直等部門)、家庭、個人申報,於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收集申報資料工作。
(二)初審推薦。鎮、街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於每年2月20日前確定推薦對象,上報區主管部門。
(三)審核上報。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根據轄區名額擇優確定為候選激勵對象,並於每年3月10日前將候選名單上報市主管部門。
(四)公示公布。市主管部門對候選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發布激勵決定。
(五)激勵實施。市主管部門通報表揚,區主管部門組織發放獎金。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激勵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可向市、區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激勵對象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程式獲得激勵的,由區主管部門撤銷激勵並追回補助資金,同時將有關違法行為及處理信息依法納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區主管部門應以本辦法為依據,結合本轄區實際,合理制定並實施轄區激勵工作實施細則,原則上候選激勵對象名單中的單位按適當比例涵蓋公共機構、住宅區、經營區域、公共場所等各行業類型,還可採取樓棟獎勵、積分激勵等多樣化形式,引導單位、家庭、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各責任主體積極履行義務和落實責任,提升基層治理現代化水平,我局牽頭起草了《珠海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按程式徵求各區(經濟功能區)、行政系統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據
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激勵對象
《暫行辦法》明確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成效顯著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進行激勵,並分別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單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
(二)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指導、監督全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工作;區(功能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區激勵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激勵;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可採取多種激勵形式,鼓勵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三)激勵名額
為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每年開展一次激勵工作,激勵名額:單位600個,家庭400戶,個人600人。每年可根據全市各區人口比例和實際情況調整分配激勵名額。
(四)激勵措施
針對不同激勵對象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激勵措施。
1.採取通報表揚為主,資金激勵為輔的方式。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單位”給予獎金3000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給予獎金1000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給予獎金1000元(屬於公務員的不予以資金激勵)。
2.除資金直接激勵外,《暫行辦法》還提出間接激勵措施。如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由物業主管部門根據《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給予優良信息加分激勵;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的,由市婦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家庭、“最美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的環衛工人可優先推選參評“最美環衛工人”等環衛行業評選項目。
(五)激勵程式
區主管部門應以本辦法為依據,結合本轄區實際,合理制定並實施轄區激勵工作實施細則,原則上候選激勵對象名單中的單位按適當比例涵蓋公共機構、住宅區、經營區域、公共場所等各行業類型,還可採取樓棟獎勵、積分激勵等多樣化形式,引導單位、家庭、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鎮、街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含中直、省直、市直、區直等部門)、家庭、個人申報,於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收集申報資料工作;鎮、街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於每年2月20日前確定推薦對象,上報區主管部門;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根據轄區名額擇優確定為候選激勵對象,並於每年3月10日前將候選名單上報市主管部門;市主管部門對候選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發布激勵決定;經公示的激勵對象如無異議由市主管部門通報表揚,區主管部門組織發放獎金。
(六)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激勵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可向市、區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激勵對象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程式獲得激勵的,由區主管部門撤銷激勵並追回補助資金,同時將有關違法行為及處理信息依法納入信用信息平台。
(四)明顯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的。
第九條 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單位”給予以下激勵:
(一)市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頒發牌匾。
(二)區主管部門給予獎金3000元,屬於公共機構的不予以資金激勵。
(三)物業服務企業由物業主管部門根據《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給予優良信息加分激勵。
第三章 家庭激勵措施
第十條 積極踐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且成效顯著的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長期堅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分類準確率較高,生活垃圾產生量減少,示範帶動效果明顯的。
(二)家庭成員參與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現場督導、入戶走訪或宣傳等活動,每年累計不少於6次。
第十一條 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給予以下激勵:
(一)市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二)區主管部門給予獎金1000元。
(三)市婦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家庭、“最美家庭”。
第四章 個人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 積極踐行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督導員、志願者、環衛工人等,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督導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工作,全年督導時間不少於200小時(以鎮、街審核作為依據),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認真開展現場督導,表現突出的。
(二)志願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工作,全年志願服務時間不少於200小時(以i志願管理系統、各區志願服務登記記錄系統記錄或鎮、街審核作為依據),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三)環衛工人嚴格按照標準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作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主動糾正生活垃圾錯誤投放行為,積極參與宣傳工作,表現突出的。
第十三條 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給予以下激勵:
(一)市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二)區主管部門給予獎金1000元,屬於公務員的不予以資金激勵。
(三)同時,環衛工人可優先推選參評“最美環衛工人”等環衛行業評選項目。
第五章 激勵程式
第十四條 激勵對象的推薦評選,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織申報。鎮、街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含中直、省直、市直、區直等部門)、家庭、個人申報,於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收集申報資料工作。
(二)初審推薦。鎮、街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於每年2月20日前確定推薦對象,上報區主管部門。
(三)審核上報。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根據轄區名額擇優確定為候選激勵對象,並於每年3月10日前將候選名單上報市主管部門。
(四)公示公布。市主管部門對候選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發布激勵決定。
(五)激勵實施。市主管部門通報表揚,區主管部門組織發放獎金。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激勵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可向市、區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激勵對象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程式獲得激勵的,由區主管部門撤銷激勵並追回補助資金,同時將有關違法行為及處理信息依法納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區主管部門應以本辦法為依據,結合本轄區實際,合理制定並實施轄區激勵工作實施細則,原則上候選激勵對象名單中的單位按適當比例涵蓋公共機構、住宅區、經營區域、公共場所等各行業類型,還可採取樓棟獎勵、積分激勵等多樣化形式,引導單位、家庭、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各責任主體積極履行義務和落實責任,提升基層治理現代化水平,我局牽頭起草了《珠海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按程式徵求各區(經濟功能區)、行政系統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據
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激勵對象
《暫行辦法》明確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成效顯著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進行激勵,並分別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單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
(二)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指導、監督全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工作;區(功能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區激勵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激勵;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可採取多種激勵形式,鼓勵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三)激勵名額
為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每年開展一次激勵工作,激勵名額:單位600個,家庭400戶,個人600人。每年可根據全市各區人口比例和實際情況調整分配激勵名額。
(四)激勵措施
針對不同激勵對象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激勵措施。
1.採取通報表揚為主,資金激勵為輔的方式。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單位”給予獎金3000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給予獎金1000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給予獎金1000元(屬於公務員的不予以資金激勵)。
2.除資金直接激勵外,《暫行辦法》還提出間接激勵措施。如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由物業主管部門根據《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給予優良信息加分激勵;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家庭”的,由市婦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家庭、“最美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示範個人”的環衛工人可優先推選參評“最美環衛工人”等環衛行業評選項目。
(五)激勵程式
區主管部門應以本辦法為依據,結合本轄區實際,合理制定並實施轄區激勵工作實施細則,原則上候選激勵對象名單中的單位按適當比例涵蓋公共機構、住宅區、經營區域、公共場所等各行業類型,還可採取樓棟獎勵、積分激勵等多樣化形式,引導單位、家庭、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鎮、街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含中直、省直、市直、區直等部門)、家庭、個人申報,於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收集申報資料工作;鎮、街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於每年2月20日前確定推薦對象,上報區主管部門;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根據轄區名額擇優確定為候選激勵對象,並於每年3月10日前將候選名單上報市主管部門;市主管部門對候選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發布激勵決定;經公示的激勵對象如無異議由市主管部門通報表揚,區主管部門組織發放獎金。
(六)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激勵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可向市、區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激勵對象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程式獲得激勵的,由區主管部門撤銷激勵並追回補助資金,同時將有關違法行為及處理信息依法納入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