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是2021年中山市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統籌、屬地分工、全民參與、協同推進的原則,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採用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鏈條分類管理模式。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處理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相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進行考核評價,定期公布考評結果,並實施激勵約束。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細則和管理責任制度。
  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宣傳、指導工作,可以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
第六條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下列分工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一)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執法聯動機制並組織落實;
  (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運輸、貯存和處理工作,對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協助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四)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設施建設用地和規劃管理工作;
  (五)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建設,指導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開展可回收物的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工作;
  (六)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工作,參與建立健全我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並將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
  (七)市教育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學校、幼稚園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活動,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相關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八)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全市統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下,指導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
  市財政、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化廣電旅遊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分類管理
  第七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電池、家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國家、省對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並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單位、家庭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分類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九條 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情況自備相應種類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桶(袋),按照本區域生活垃圾管理規範投放生活垃圾,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指定投放點,還可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二)廚餘垃圾應當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破袋投放,並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收集容器的標識分類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投放廢棄綠植應當將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進行分離,分別投放至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投放點或者預約回收單位收集。
  投放廢棄沙發、衣櫃、床等體積較大的生活垃圾,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單位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按照建築垃圾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目錄、投放指引、分類標誌標識,與本辦法同步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目錄、投放指引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生活垃圾處理利用方式等情況適時調整。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家庭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根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指引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其中,廚餘垃圾每日投放時間段原則上不少於兩個。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布本轄區內廢棄家具、廢棄綠植、電器電子產品收集單位的名單、聯繫方式。
  第十一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並公布:
  (一)城鎮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街巷等,委託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負責;沒有委託物業管理且沒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樑、隧道、人行過街通道和天橋、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綠地、旅遊景區、港口碼頭及港池水面、河流湖泊及其水面等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的管理範圍,由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八)各類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落實管理責任人並公布。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建立並落實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制度內容應當包括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以及公布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情況;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協調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標準,按照標準規範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投放點和收集站,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整潔完好、正常使用;
  (四)明確各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時間、地點,並組織責任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設定固定投放時間的,應當同時明確誤時投放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監督檢查垃圾分類行為,對不符合要求的投放行為和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六)將已分類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義務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制度。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工作規範。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志願者組織等根據需要安排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志願者和住宅區居民等擔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引導居民按照規範投放生活垃圾。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安排督導員的,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
  第十四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工作規範,與本辦法同步實施。
  第十五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工作,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提供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服務。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服務的單位,應當執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定,並按照服務契約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義務。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配合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單位開展相關工作,不得破壞和阻撓。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廚餘垃圾還應當在指定投放時間段結束後立即密閉存放,並在十二小時內清運;
  (三)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通知相關回收單位或者個人上門回收;
(四)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收集,並運輸至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點。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投放人或者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等要求分類運輸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運輸路線應當避開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運輸生活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運輸車輛應當保持整潔,並標明運輸垃圾類別的標誌;
  (四)不得混合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站點或者處理設施;
  (六)不得擅自跨市轉移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廚餘垃圾採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體積較大的生活垃圾應當先拆分,再按照前款方式處理。
  鼓勵農產品市場、商場、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廚餘垃圾。
  農村地區可在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採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處理廚餘垃圾,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納入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處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建立處理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接收處理的生活垃圾種類和數量,並定期將相關數據報送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正常運行,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棄、廢渣等;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及時報告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二十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式,編制本市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依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明確建設全市簡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體系、科學合理的分類收集體系、完善匹配的分類運輸體系、能力充足的分類處理體系、規範專業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和源頭減量體系;主要的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回收利用和處理設施空間布局、建設安排,與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銜接。
  經批准的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本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制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回收利用和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生活垃圾管理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或者明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設施建設標準和規範,向社會公布,與本辦法同步實施。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管理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標準要求,配套建設該工程範圍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達到規劃設計要求。
  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預算。
第二十四條 已建工程和現有生活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專項規劃和有關標準規範組織設定或者改造,相關費用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由物權人、使用人、受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共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設定、建設或者改造,其中應當結合實際設定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廢棄綠植等集中暫存點。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並與市商務主管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和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有條件的區域安裝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廚餘垃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確需關閉、閒置、拆除的,應當經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按先建後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考核評價要求推進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負責對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完成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目標考核評價的具體工作。
  對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激勵約束,可以採用市、鎮財政階梯式、按成效分擔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的模式。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對社區、農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激勵約束制度。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機構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情況納入評價指標。
  第二十八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根據《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統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作為其組成部分,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運營線上監控,以及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控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職責的部門,應當收集、記錄、匯聚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失信行為信息,依法向社會公布和使用。公布、使用生活垃圾管理信用信息,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和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規定。
 第三十條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等措施,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嚴格執法。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工作規範。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成員中應當包括居(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社會監督員受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執法機關委託,依法進入住宅區、學校、辦公場所、公共場所、生產經營場所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可以依法採取多種方式監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開放有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並回答詢問。
  第三十二條 市城管和執法等部門以及其他生活垃圾管理執法機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民眾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投訴、舉報途徑,及時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指導全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宣傳、培訓工作,制定宣傳、培訓工作方案,明確市、鎮街、社區(村)三級宣傳、培訓工作職責安排,並承擔市一級宣傳、培訓工作具體任務。
  學校、幼稚園應當按照市教育體育主管部門要求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應當結合工作職責和業務範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
  鼓勵公益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示範等活動。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公益宣傳。
  第三十四條 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技術創新,支持先進技術、設備、材料和工藝的研發、引進和套用;支持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管理運行的智慧型化水平;鼓勵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細分設施及使用智慧型收集設備,建設具有防雨頂篷、照明設施、洗手水池及下水設施的分類投放場所。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依法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市建立引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行業發展和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激勵機制,具體辦法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有關單位可以通過激勵方式引導單位、家庭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適時對我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進行評估,結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和需要,建立健全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有利於促進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融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對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推進循環經濟建設。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在住宅區、商場、便利店等設定便民回收點或者回收設施,建立預約回收信息平台,公開交易目錄以及價格,通過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以及實際情況,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產生生活垃圾,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組織應當發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示範作用,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避免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註,並進行相應的回收和處理。
  旅遊、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三十九條 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的成分、產生量、處理效果等進行調查,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調查和評估結果作為調整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的依據,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或者明確、公布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投放指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建設標準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標誌標識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利用的指導培訓、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管理設施建設責任的;
  (四)對生活垃圾管理違法行為或者對接到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舉報、投訴,未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的,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將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按照違法投放混入的該類垃圾的管理規定處理。
  單位、家庭和個人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程式、要求和標準規範,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建築垃圾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等制度,另行制定。
  餐廚垃圾,是指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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