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防治污染,節約資源,改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4年3月2日,該辦法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2月1日
  • 廢止時間:2024年3月2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衛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衛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務、生態環境、物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環衛部門、區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宣傳單、媒體等多種形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活動。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膠、金屬、紡織物、玻璃等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膠片、相紙和廢棄的藥品、油漆、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
(三)廚餘垃圾,是指廢棄的剩菜、剩飯、蛋殼、瓜果皮核、茶渣、骨頭等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廢棄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七條 市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和商務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及分類名錄,明確分類標識和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並制定和公布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定時定點投放工作方案。
第八條 居民住宅區、辦公區域、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種類、產生量的實際需要,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設定,具體設定標準由市環衛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標識和顏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定的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標識和顏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結合更新分批改造、更換。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可回收物,應當預約回收單位上門收集。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符合法定條件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三)廚餘垃圾濾出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部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責任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車始末站點、集貿市場、展銷場館、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眾聚集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專人負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環衛部門確定並予以書面告知。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運送到垃圾轉運站或者按照規定交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由下列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利用;
(二)有害垃圾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危險廢棄物處理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三)廚餘垃圾由依法取得經營權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四)其他垃圾按照現行的生活垃圾收運體系收集、運輸、處理。
前款規定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市場準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收集、運輸、處理。
區環衛部門應當設立有害垃圾暫存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暫存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要求。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志願者、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宣傳、指導,並對分類投放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個體經營者每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居民每次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收集、運輸、處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環衛部門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通過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活動,將相關信息移出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體辦法由市環衛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分區域、分步驟推進實施,具體推進實施的範圍由市環衛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縣(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哈爾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6月5日經過了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後,按照市委2019年工作重點的要求,於7月17日經過市委常委會審議並通過。為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精神和要求,確保規章順利實施,現對《辦法》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上明確提出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的要求。2017年,國務院轉發了國家住建部、發改委制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哈爾濱等46個重點城市先行先試,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垃圾分類處理系統。自2018年起,住建部對46個重點城市垃圾分類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垃圾分類立法完成情況是一項重要考核指標。2019年6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對垃圾分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推行垃圾分類,關鍵是要加強科學管理、形成長效機制、推動習慣養成。雖然我市已出台了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方案,在全市114個街道辦事處、233個小區全面開展了垃圾分類試點創建工作,但對照國家要求以及社會各界期盼,仍有較大差距,有必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進行規範,進一步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類水平。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依據《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提出的垃圾分類要求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9年10月18日聯合發布了“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生活垃圾的定義及如何分類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膠、金屬、紡織物、玻璃等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廢棄物;
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膠片、相紙和廢棄的藥品、油漆、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
廚餘垃圾,是指廢棄的剩菜、剩飯、蛋殼、瓜果皮核、茶渣、骨頭等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廢棄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適用範圍
本《辦法》規定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主要集中在城市建成區內,待各方面經驗成熟,硬體措施上來以後,逐步擴大管理範圍。
(三)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協助推進生活垃圾收運體系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銜接,並對可回收物的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中國小、幼稚園的環境教育內容,指導、督促中國小、幼稚園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學生、幼兒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四)生活垃圾投放的相關規定
無論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垃圾: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可回收物,應當預約回收單位上門收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符合法定條件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廚餘垃圾濾出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同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也做了明確規定。對實行物業企業服務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對未實行物業企業服務的區域,管理責任人也都明確了分工,如部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責任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車始末站點、集貿市場、展銷場館、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眾聚集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專人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環衛部門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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