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鎮人居環境,推進哈爾濱市生態文明建設,2022年11月,《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正式發布,並將於1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實施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的市場準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按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式、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至規定場所,不得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收混運;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定期向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按照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向本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存在未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行為的、未配備生活垃圾分類督導人員等七種行為之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還規定,生活垃圾收集或者運輸單位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或者未定期向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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