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黃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22年1月30日黃石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黃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生態文明黃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黃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負責、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引導示範、分步實施的要求,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推動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組織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及處置等設施,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項目的立項、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的收運處置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統籌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七條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置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置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倡導全社會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排放。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九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紙類、塑膠類、金屬類、玻璃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廢螢光燈管,水銀產品,棄置藥品、殺蟲劑(容器)、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單位供餐、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活動中產生的易腐、含有機質的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設定規範,並向社會公布。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便於投放。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
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委員會或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車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站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按前款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在責任區域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分類收集點,負責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保潔、維修和更換;
(四)指導、監督責任區域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向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相關信息;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七)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在指定收集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二)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者單獨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
(三)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醫療廢物、農業廢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保持運輸車輛密閉、整潔,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標識;
(三)按照規定時間、頻次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六)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七)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並定期向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個人發現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重新分類,未進行重新分類的,可以拒絕收集、運輸、處置,並及時向所在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個人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規定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類收集、運輸;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所在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採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網點規劃,推動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網路和生活垃圾分類網路的兩網協同。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託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鼓勵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等場所設定便民回收點,採用以舊換新、設定智慧型回收機、網路購物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及標準規範,組織建設有害垃圾貯存點等設施。有害垃圾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九條 廚餘垃圾可以採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條 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置;
(二)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建立生活垃圾處置台賬,並按照要求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送數據、報表等相關情況。
第四章 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制定年度宣傳計畫,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宣傳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發放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資料,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培訓。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政府入口網站等新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車站、公園、廣場、商場等公眾場所和公交、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通過設定宣傳欄、播放宣傳片等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二十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志願者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餐飲住宿、物流快遞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納入行業自律規範,引導並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資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七條 開展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校園、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示範區縣、示範園(片)區、示範鄉鎮、示範社區(村)、示範單位等創建活動,提高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水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遵守分類處置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處置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有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管理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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