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參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工作,促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以及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花都、番禺七區,黃埔、南沙、從化、增城四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並每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執行情況報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廣州市低值可回收精棗物目錄》中規定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的組織實施。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措並及時撥付。
商務、供銷社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廢管中心”)負采糠企責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的核算和支付手續辦理。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務部門、市供銷總社制定《廣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錄》,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低值可回收物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選擇企業進行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
第七條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企業;
(二)具有良好的金融資信和健全的盼院探財務管理制度;
盛蜜凳(三)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社會信譽良好;
(四)具有切實可行的服務方案;
(五)對低值可回收物的處置符合國家循環再利用和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服務企業應對所提供的檔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服務企業必須履行服務承諾,做好統計工作,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購買服務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開展工作情況。
第九條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量由區、街道(鎮)和服務企業以“聯單”方式核算。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聯單”進行確認。
第十條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對服務企業的上一個月“聯單”統計數據,並於每月10日前將核對後的數據報送廢管中心,每季度結算一次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按市占70%、區占30%的比例從生活垃圾處理經費中支出。
第十一條 廢管中心根據服務企業計量結果、契約價格等數據,計算低值駝槓仔夜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全額報市城市元符歡婆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支付手續,由市財政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撥付給服務企業,其中區負責的30%處理服務費納入市區財政結算事項,由區財政上解給市財政。
2021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按廣州市2019年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執行。
其他年少套廈度當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執行廣州市上年度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
第十二條 服務企業要嚴格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服務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每半年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服務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可向市或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四條 服務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契約約定取消其服務資格:
(一)受到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限期內不整改的;
(二)違規將承接區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納入回收處理數量,要求承接區財政購買其服務的;
(三)不按回收處理程式及相關技術規範分揀加工處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沒有進入利用環節的,或將低值可回收物傾倒、偷排或私自非法填埋或作為生活垃圾處理的。
對違規回收處理的企業,依照契約約定追繳已支付款項,涉嫌違法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服務企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行為的,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服務企業收到中標、成交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放棄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契約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採購契約義務或者擅自變更、中止、終止採購契約的,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管理辦法》(穗城管規字〔2018〕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對《辦法》的適用範圍進行調整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建設維護工作市區分工調整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20﹞19號)要求,對《辦法》的適用區域進行調整。本辦法適用於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花都、番禺七區,黃埔、南沙、從化、增城四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並每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執行情況報告。
二、刪除“供應商庫”有關內容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印發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第十四條規定: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通過設定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情況下,對不同所有制、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差別化待遇,設定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刪除《辦法》第六條 “供應商(庫)”的內容,並將其他關聯條文中涉及的“供應商”表述統一修改為服務企業。
三、刪除限制企業地域、規模的內容
根據政府採購“不得對潛在供應商設定規模、地域等限制條件”相關規定刪除《辦法》第七條“(二)具有一定的年回收處理規模(單一品種年回收處理達到5000噸以上,多項品種年回收處理1萬噸以上)及(三)在廣州地區有與承接項目相匹配的回收網路、規範的處理場地和先進的設施設備;”的內容。
四、調整更新低值可回收物定義
結合這幾年的實踐,將《辦法》所指的低值可回收物與《目錄》相一致,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廣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錄》中規定的固體廢物”。
五、新增費用支付比例及要求
《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階梯式分類計費管理辦法》將不對低值可回收物的支付作規定,故在本辦法中增加相應規定,同時購買服務費用比例也作了調整,支付比例從原來市占30%、區占70%調整為市占70%、區占30%,其中區負責的30%處理服務費納入市區財政結算事項,由區財政上解給市財政,以充分調動各區積極性,促進《辦法》在各區的落地實施。
六、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特別規定
由於2020年不施行《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階梯式分類計費管理辦法》,該年度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無報批依據,故 2021年度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按2019年度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105.89元/噸)執行,今後其他年度規定不變,各年度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仍執行上年度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
七、新增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職責
由於新修訂的《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階梯式分類計費管理辦法》已不再對低值可回收物的有關支付作出具體規定,《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增加並明確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負責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的核算和支付手續辦理。
八、明確購買方式及實施主體
《辦法》第六條明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選擇企業進行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
九、完善服務企業的條件、義務及退出機制
根據政府採購相關規定,不得對潛在供應商設定規模、地域等限制條件,刪除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內容,並進行補充完善。進一步完善了服務企業取消服務資格情形及違規責任,在《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增加了“或作為生活垃圾處理的”內容。
十、對部分單位名稱的修改等
根據機構改革,對《辦法》涉及的部門名稱進行修改。將市城管委修改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市商務委修改為市商務部門,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
十一、解讀途徑和時間
《廣州市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管理辦法》解讀材料計畫與規範性檔案文本同步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入口網站公布,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解讀材料傳送市政府入口網站編輯部,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廢管中心根據服務企業計量結果、契約價格等數據,計算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全額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支付手續,由市財政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撥付給服務企業,其中區負責的30%處理服務費納入市區財政結算事項,由區財政上解給市財政。
2021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按廣州市2019年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執行。
其他年度當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執行廣州市上年度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
第十二條 服務企業要嚴格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服務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每半年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服務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可向市或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四條 服務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契約約定取消其服務資格:
(一)受到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限期內不整改的;
(二)違規將承接區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納入回收處理數量,要求承接區財政購買其服務的;
(三)不按回收處理程式及相關技術規範分揀加工處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沒有進入利用環節的,或將低值可回收物傾倒、偷排或私自非法填埋或作為生活垃圾處理的。
對違規回收處理的企業,依照契約約定追繳已支付款項,涉嫌違法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服務企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行為的,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服務企業收到中標、成交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放棄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契約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採購契約義務或者擅自變更、中止、終止採購契約的,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管理辦法》(穗城管規字〔2018〕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對《辦法》的適用範圍進行調整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建設維護工作市區分工調整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20﹞19號)要求,對《辦法》的適用區域進行調整。本辦法適用於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花都、番禺七區,黃埔、南沙、從化、增城四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並每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執行情況報告。
二、刪除“供應商庫”有關內容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印發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第十四條規定: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通過設定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情況下,對不同所有制、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差別化待遇,設定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刪除《辦法》第六條 “供應商(庫)”的內容,並將其他關聯條文中涉及的“供應商”表述統一修改為服務企業。
三、刪除限制企業地域、規模的內容
根據政府採購“不得對潛在供應商設定規模、地域等限制條件”相關規定刪除《辦法》第七條“(二)具有一定的年回收處理規模(單一品種年回收處理達到5000噸以上,多項品種年回收處理1萬噸以上)及(三)在廣州地區有與承接項目相匹配的回收網路、規範的處理場地和先進的設施設備;”的內容。
四、調整更新低值可回收物定義
結合這幾年的實踐,將《辦法》所指的低值可回收物與《目錄》相一致,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廣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錄》中規定的固體廢物”。
五、新增費用支付比例及要求
《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階梯式分類計費管理辦法》將不對低值可回收物的支付作規定,故在本辦法中增加相應規定,同時購買服務費用比例也作了調整,支付比例從原來市占30%、區占70%調整為市占70%、區占30%,其中區負責的30%處理服務費納入市區財政結算事項,由區財政上解給市財政,以充分調動各區積極性,促進《辦法》在各區的落地實施。
六、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特別規定
由於2020年不施行《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階梯式分類計費管理辦法》,該年度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無報批依據,故 2021年度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按2019年度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105.89元/噸)執行,今後其他年度規定不變,各年度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單價仍執行上年度生活垃圾處理綜合單價。
七、新增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職責
由於新修訂的《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階梯式分類計費管理辦法》已不再對低值可回收物的有關支付作出具體規定,《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增加並明確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負責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費的核算和支付手續辦理。
八、明確購買方式及實施主體
《辦法》第六條明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選擇企業進行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
九、完善服務企業的條件、義務及退出機制
根據政府採購相關規定,不得對潛在供應商設定規模、地域等限制條件,刪除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內容,並進行補充完善。進一步完善了服務企業取消服務資格情形及違規責任,在《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增加了“或作為生活垃圾處理的”內容。
十、對部分單位名稱的修改等
根據機構改革,對《辦法》涉及的部門名稱進行修改。將市城管委修改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市商務委修改為市商務部門,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
十一、解讀途徑和時間
《廣州市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管理辦法》解讀材料計畫與規範性檔案文本同步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入口網站公布,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解讀材料傳送市政府入口網站編輯部,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