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南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是南京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產 生,第三章 收 運,第四章 處 置,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檔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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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推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推進收運、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保障餐廚廢棄物治理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並將其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管理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和處置設施。鼓勵區域合作,共建共用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鼓勵通過淨菜採購、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食品加工廢料。
  鼓勵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採取符合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方式對餐廚廢棄物進行深加工,提高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作業規範,推廣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等減量化方法,並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餐飲服務企業等級評定。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對收到的投訴、舉報在法定時限內反饋當事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依法移送責任部門處理。

第二章 產 生

  第十條 倡導餐飲服務企業按照餐飲業作業規範和行業技術標準進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處理。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廢棄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排放;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使用正常;
  (三)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運協定,協定中應當明確收運時間、地點、頻率和處置場所等內容,並報所在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未取得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放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
  (五)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六)每年度12月份向所在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餐廚廢棄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方式等情況;新設立的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七)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時,及時報告所在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產生油水的,應當設定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對油水實施油污分離,單獨收集廢棄食用油脂。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選擇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廢棄食用油脂專項收運協定。
  禽畜屠宰單位對其產生的加工廢料或者殘渣油脂應當單獨收集,不得混入按照規定需要無害化處理的不可食用的產品;採用冷凍或者冷藏方式暫存的,暫存場所應當設定明顯警示標誌。
  第十三條 本市連鎖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選擇一個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簽訂收運協定,並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向住所所在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和申報手續。
  餐飲集中場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選擇一個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簽訂收運協定,統一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運。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費用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的市、區兩級事權,在同級城市維護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章 收 運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的收運單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運活動。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公開招標前,應當組織編制收運單位招標方案,明確收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地等事項。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協定(以下稱收運服務協定),並頒發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許可證。
  收運服務協定應當明確收運單位的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規範、收運的餐廚廢棄物去向、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營運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全密閉、自動卸載裝置;
  (三)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誌、標號、反游標貼,車身顏色醒目且相對統一;
  (四)安裝裝卸計量系統、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裝置,並能夠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人員應當規範作業,主動向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出示工作證件,並如實填寫收運單據。
  收運單位應當加強收運人員收運規範教育,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收運服務質量。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收運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清運餐廚廢棄物;
  (二)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收集後及時復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三)分類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拋灑滴漏;
  (五)保持車容整潔,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準確可靠,嚴格執行周期檢定,並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線上實時監督;
  (六)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廢棄物送至處置場地;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台帳,每月10日前將上月處理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向所在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八)編制本單位餐廚廢棄物收運應急預案,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廢棄食用油脂專項收運服務單位需要對廢棄食用油脂進行臨時貯存的,其貯存場所的選址、污染防治設施及運行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電子監控設備,並接受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四章 處 置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裝置,就地處置餐廚廢棄物。
  採用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應當按照《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或者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的運營單位(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
  採取BOT(“建設—經營—轉讓”)等融資方式實施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活動。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招標前應當組織編制處置單位招標方案,明確處置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處置數量、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的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協定(以下稱處置服務協定),並頒發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
  處置服務協定應當明確處置單位的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規範、餐廚廢棄物經處置後的產品及其去向、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置服務協定接收收運單位收運的餐廚廢棄物,不得接收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處置服務協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置,貯存和處置符合環境保護標準,通過規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和驗收;
  (三)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場所電子監控設備和信息管理系統運行正常,並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五)生產的產品出廠前應當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並將銷售流向記入台賬;
  (六)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帳,每月10日前將上月處理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向所在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七)設備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八)編制本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應急預案,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考評和收運、處置單位誠信綜合評價制度,完善招投標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三)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運、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財政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四)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餐廚廢棄物垃圾處理收費政策,並做好餐廚廢棄物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許可的企業收運和處置;指導餐飲行業協會制定作業規範,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規範經營、綠色經營;
  (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行為;加強對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加工廢料的監督管理;
  (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通報相關信息;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安裝使用油水分離裝置、未按照規定建設運行環境保護設施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行為,以及餐飲服務企業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線上監測和電子數據信息報送系統,實行聯單管理,強化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過程的監督,並定期將監測統計數據向社會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有關行政管理信息。經由信息共享機制獲得的信息與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台賬檢查、實地抽查、線上監測、現場核定、現場派駐等方式對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定期公布檢查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不得關閉或者停用監測設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牽頭組織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申請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防止環境污染的處置方案;
  (三)停業、歇業的客觀事由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實行四聯單管理制度。聯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製作,由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向所在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領取。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交運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有關內容,經收運單位驗收簽章後,留存聯單第一聯;
  (二)收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餐廚廢棄物隨同餘下的聯單交付處置單位;
  (三)處置單位應當驗收餐廚廢棄物,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加蓋公章後,將聯單第二聯交由收運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自留存檔,第四聯納入處置台帳管理。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聯單,期限不得低於二年。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中標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目錄向社會公布。
  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單位申報的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以及行政執法等情況匯總後,每季度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收運和處置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未取得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放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需要立即清除的,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不能及時清理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實施清理,清理費用由收運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垃圾的棄置、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6月25日頒布的《南京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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