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銅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是銅仁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銅仁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銅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和《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衛生和計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旅遊、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墊龍甩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和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包含餐廚廢棄物管理內容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用地、布局、規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鴉格雄得擅自占用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輸設定裝置,應牛邀蜜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將驗收備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評定,達到標準後淚連跨婆,方能使用。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和專業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逐步實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由城市管理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契約,並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服務者,由城市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契約期限滿,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可以優先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四條 已營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漿整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定,並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並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並保持密閉,保持其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單獨存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交由與其簽訂協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收集、運輸、處置,不得交由未海灶殼依法取邀籃棗員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廁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運輸服務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二)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塗統一規定的標識標誌;
(三)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運輸,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的地點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少於一次;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後及時復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證收集設施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收集餐廚廢棄物的當日將其運到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處置許可手續的場所,運輸中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並取得回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和處置許可檔案;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按照前款規定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手續;
(三)配備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的相應設施、設備,設施、設備及其所採用的技術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要求,安裝線上監測系統並與城市管理部門聯網;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每日對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和每日收集、運輸、處置、利用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產品去向台賬制度。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前6個月、歇業前3個月內,依法書面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設施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材料;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停業、歇業設施的現狀圖或者拆除、維修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停業、歇業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批准檔案;
(八)因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範發生變化需升級改造、維修的,還應當提供相應依據及相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的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七條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准、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並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能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行為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餐廚廢棄物綜合處置的相關協調工作,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和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
第三十二條 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和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旅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遊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規定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
第四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應急預案,並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設施養護、維修或者更新義務不能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或者超出特許經營契約約定範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或者未對每日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或者未定期將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的;
(二)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的;
(五)未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或者未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收入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二)“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三)“聯單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填寫五聯單專用單據,分別由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城市管理部門各執一聯的制度;
(四)“台賬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天應當真實、完整和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由城市管理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契約,並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服務者,由城市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契約期限滿,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可以優先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四條 已營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定,並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並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並保持密閉,保持其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單獨存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交由與其簽訂協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收集、運輸、處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廁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運輸服務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二)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塗統一規定的標識標誌;
(三)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運輸,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的地點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少於一次;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後及時復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證收集設施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收集餐廚廢棄物的當日將其運到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處置許可手續的場所,運輸中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並取得回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和處置許可檔案;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按照前款規定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手續;
(三)配備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的相應設施、設備,設施、設備及其所採用的技術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要求,安裝線上監測系統並與城市管理部門聯網;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每日對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和每日收集、運輸、處置、利用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產品去向台賬制度。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前6個月、歇業前3個月內,依法書面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設施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材料;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停業、歇業設施的現狀圖或者拆除、維修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停業、歇業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批准檔案;
(八)因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範發生變化需升級改造、維修的,還應當提供相應依據及相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的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七條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准、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並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能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行為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餐廚廢棄物綜合處置的相關協調工作,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和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
第三十二條 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和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旅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遊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規定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
第四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應急預案,並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設施養護、維修或者更新義務不能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或者超出特許經營契約約定範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或者未對每日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或者未定期將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的;
(二)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的;
(五)未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或者未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收入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二)“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三)“聯單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填寫五聯單專用單據,分別由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城市管理部門各執一聯的制度;
(四)“台賬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天應當真實、完整和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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