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徐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是徐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徐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2014年2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4年2月1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公布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勸汽蜜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葛棗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溝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遵循減量化、資疊烏估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市容環衛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行業行為,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單位等級評定範圍,督促餐飲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餐廚廢棄物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市民科學飲食、騙肯探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標考核。對在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向市容環衛部門舉報和投訴。
  市容環衛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條 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餐廚廢棄物治理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餐廚廢棄物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一體化管理。
  餐廚廢棄物應當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定,頒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餐飲服務便民疏導點設立者應當與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協定,並報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應當依法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汗匙戶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統籌解決措施,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八條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者、餐飲服務便民疏導點設立者,應當自餐廚主束刪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餐飲服務便民疏導點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標明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字樣,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二)將甩祝迎墊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協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運輸,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和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台帳制度,真實、完整記錄下列內容: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應當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應當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每季度向市市容環衛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月向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未按規定領取並使用聯單的,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轉移活動。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和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
  (二)將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作為食品銷售;
  (三)將廢棄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或者使用;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五)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城市其他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其他廢棄物運輸處理;
  (六)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公共廁所和其他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和消費環節。
  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監督管理、信用考核等制度,監督管理和考核情況向社會公示。
  市容環衛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將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移送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移送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衛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派駐環衛監察員,實行駐場(廠)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患: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者目錄及其產生餐廚廢棄物的數量;
  (二)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收集、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數量;
  (三)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者和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處理情況;
  (五)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和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建立台帳資料;
  (二)提供虛假台帳資料;
  (三)未落實聯單制度;
  (四)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
  (五)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
  (六)未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
  (七)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城市其他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其他廢棄物運輸處理;
  (八)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公共廁所和其他場所;
  (九)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未按規定備案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定或者未按規定申報變更經營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運輸過程中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拒絕接收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提供的餐廚廢棄物,接收、處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或者擅自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範圍以外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已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行政許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第(二)、(三)、(四)項,由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機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餐廚廢棄物應當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定,頒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餐飲服務便民疏導點設立者應當與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協定,並報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應當依法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統籌解決措施,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八條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者、餐飲服務便民疏導點設立者,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餐飲服務便民疏導點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標明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字樣,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協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運輸,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和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台帳制度,真實、完整記錄下列內容: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應當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應當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所在地市容環衛部門每季度向市市容環衛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月向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未按規定領取並使用聯單的,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轉移活動。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和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
  (二)將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作為食品銷售;
  (三)將廢棄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或者使用;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五)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城市其他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其他廢棄物運輸處理;
  (六)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公共廁所和其他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和消費環節。
  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監督管理、信用考核等制度,監督管理和考核情況向社會公示。
  市容環衛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將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移送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移送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衛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派駐環衛監察員,實行駐場(廠)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患: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者目錄及其產生餐廚廢棄物的數量;
  (二)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收集、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數量;
  (三)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者和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處理情況;
  (五)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和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建立台帳資料;
  (二)提供虛假台帳資料;
  (三)未落實聯單制度;
  (四)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
  (五)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
  (六)未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
  (七)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城市其他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其他廢棄物運輸處理;
  (八)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公共廁所和其他場所;
  (九)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未按規定備案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定或者未按規定申報變更經營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運輸過程中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拒絕接收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提供的餐廚廢棄物,接收、處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或者擅自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範圍以外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已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行政許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第(二)、(三)、(四)項,由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機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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