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推薦第三批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備選城市的通知》是一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頒布的條例。為推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關於組織開展城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0]1020號)及《關於印發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1]1111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決定繼續開展第三批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
基本介紹
- 時間:2012年11月13日
- 相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
- 發改辦:環資[2012]3149號
檔案內容
發改辦環資[2012]314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2年11月13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信委、工信廳)、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綠化市容局、天津市市容園林委、重慶市市政管委:
為推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關於組織開展城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0]1020號)及《關於印發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1]1111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決定繼續開展第三批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選擇部分具備開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條件的設區城市或直轄市市轄區進行試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城市優先。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處理、資源化產品評估以及監督管理體系。
(二)建設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示範項目,不斷最佳化技術路線,提高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三)建立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激勵機制。
(四)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量;推進餐飲業開展清潔生產,開展餐飲業分類存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餐廚廢棄物等方面的宣傳教育,促進源頭減量化。
中央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專項用於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具體支持範圍和支持方式按照《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616號)和發改辦環資[2011]1111號檔案執行。
二、組織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衛)部門要會同環保部門、農業部門嚴格按照發改辦環資[2010]1020號和發改辦環資[2011]1111號檔案要求,推薦地級以上城市或直轄市市轄區作為備選城市(區)(限報1個,對於超報地區,兩部門對其報送的實施方案不予組織評審)。推薦城市(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出台餐廚廢棄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或初步形成了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面的相關政策機制。
(二)建立部門之間分工明確、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在餐廚廢棄物收運、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礎。
(三)已建設或規劃建設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技術工藝路線成熟,資源化產品投入產出效益較好,質量安全可靠。
三、申報材料
(一)聯合申報檔案: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衛)部門的聯合申報檔案(需徵求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意見)。
(二)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申報城市要按照發改辦環資[2010]1020號和發改辦環資[2011]1111號檔案要求,按照《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制指南》(見附屬檔案)認真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包括推薦城市基本情況;近幾年開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情況,回收體系、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情況,已建立的政策機制、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等;開展試點的總體思路、工作目標、重點工作,要突出強調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建設、資源化利用項目及技術工藝路線、資源化產品及其市場定位等方面的內容;保障試點工作順利推進的相關措施。
實施方案需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資源化項目立項批覆、土地預審、環評批覆、其他批覆性檔案和地方出台法規、規章和支持性政策檔案等。
四、程式安排
(一)地方初審。各地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農業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對申報城市的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初審,對擬申報城市的現有基礎進行客觀考察和評價,重點要考察是否出台餐廚廢棄物專門法規或規章,回收體系構建及資源化利用項目進展情況等,並將初審意見和評審專家名單作為實施方案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
(二)聯合評審。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部門將組織專家對各地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批覆評審通過的實施方案並確定為試點城市,向社會公布。
(三)簽訂承諾書。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承諾書》,明確試點城市餐廚廢棄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內容和主要目標,並對社會公布。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法規制度,健全機制,保障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資金撥付。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批覆的實施方案,綜合考慮當地餐廚廢棄物現狀和年度項目投資計畫,共同確定給予試點城市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額,並按照補助金額的50%向地方政府下撥啟動資金。
(五)實施建設任務。試點城市政府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並將每年建設進展情況報送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試點城市政府統籌使用補助資金,專項用於構建餐廚廢棄物收運和利用體系,每年年底前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家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有調整的,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
(六)考核驗收。5年內,城市新增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總量超過考核方案中設定目標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餘款撥付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力量進行考核。考核重點是實施方案實施情況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城市絕大部分餐廚廢棄物是否得到有效回收、利用和處理,餐廚廢棄物回收、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建設是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其中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能力建設主要考核新增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總量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對考核合格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撥付剩餘資金,不合格的不再撥付資金並收回已撥付資金的80%。3年內工作無實質性進展的,將已撥付補助資金扣回。具體考核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另行制定。
五、有關要求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完善法規和規章,落實相關政策,加大對試點城市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對於已有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但試點工作進展緩慢的省(區、市)此次不得申報。同時,要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推動全省(區、市)的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各地要高度重視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認真做好組織申報和實施方案初審工作,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並於2013年1月18日前,將申報檔案及材料一式兩份(附光碟)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建司)。
為推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關於組織開展城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0]1020號)及《關於印發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1]1111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決定繼續開展第三批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選擇部分具備開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條件的設區城市或直轄市市轄區進行試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城市優先。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處理、資源化產品評估以及監督管理體系。
(二)建設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示範項目,不斷最佳化技術路線,提高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三)建立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激勵機制。
(四)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量;推進餐飲業開展清潔生產,開展餐飲業分類存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餐廚廢棄物等方面的宣傳教育,促進源頭減量化。
中央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專項用於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具體支持範圍和支持方式按照《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616號)和發改辦環資[2011]1111號檔案執行。
二、組織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衛)部門要會同環保部門、農業部門嚴格按照發改辦環資[2010]1020號和發改辦環資[2011]1111號檔案要求,推薦地級以上城市或直轄市市轄區作為備選城市(區)(限報1個,對於超報地區,兩部門對其報送的實施方案不予組織評審)。推薦城市(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出台餐廚廢棄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或初步形成了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面的相關政策機制。
(二)建立部門之間分工明確、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在餐廚廢棄物收運、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礎。
(三)已建設或規劃建設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技術工藝路線成熟,資源化產品投入產出效益較好,質量安全可靠。
三、申報材料
(一)聯合申報檔案: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衛)部門的聯合申報檔案(需徵求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意見)。
(二)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申報城市要按照發改辦環資[2010]1020號和發改辦環資[2011]1111號檔案要求,按照《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制指南》(見附屬檔案)認真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包括推薦城市基本情況;近幾年開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情況,回收體系、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情況,已建立的政策機制、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等;開展試點的總體思路、工作目標、重點工作,要突出強調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建設、資源化利用項目及技術工藝路線、資源化產品及其市場定位等方面的內容;保障試點工作順利推進的相關措施。
實施方案需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資源化項目立項批覆、土地預審、環評批覆、其他批覆性檔案和地方出台法規、規章和支持性政策檔案等。
四、程式安排
(一)地方初審。各地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農業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對申報城市的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初審,對擬申報城市的現有基礎進行客觀考察和評價,重點要考察是否出台餐廚廢棄物專門法規或規章,回收體系構建及資源化利用項目進展情況等,並將初審意見和評審專家名單作為實施方案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
(二)聯合評審。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部門將組織專家對各地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批覆評審通過的實施方案並確定為試點城市,向社會公布。
(三)簽訂承諾書。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承諾書》,明確試點城市餐廚廢棄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內容和主要目標,並對社會公布。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法規制度,健全機制,保障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資金撥付。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批覆的實施方案,綜合考慮當地餐廚廢棄物現狀和年度項目投資計畫,共同確定給予試點城市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額,並按照補助金額的50%向地方政府下撥啟動資金。
(五)實施建設任務。試點城市政府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並將每年建設進展情況報送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試點城市政府統籌使用補助資金,專項用於構建餐廚廢棄物收運和利用體系,每年年底前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家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有調整的,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
(六)考核驗收。5年內,城市新增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總量超過考核方案中設定目標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餘款撥付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力量進行考核。考核重點是實施方案實施情況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城市絕大部分餐廚廢棄物是否得到有效回收、利用和處理,餐廚廢棄物回收、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建設是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其中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能力建設主要考核新增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總量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對考核合格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撥付剩餘資金,不合格的不再撥付資金並收回已撥付資金的80%。3年內工作無實質性進展的,將已撥付補助資金扣回。具體考核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另行制定。
五、有關要求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完善法規和規章,落實相關政策,加大對試點城市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對於已有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但試點工作進展緩慢的省(區、市)此次不得申報。同時,要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推動全省(區、市)的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各地要高度重視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工作,認真做好組織申報和實施方案初審工作,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並於2013年1月18日前,將申報檔案及材料一式兩份(附光碟)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建司)。
附屬檔案: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