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玉林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加強餐廚垃圾的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循環利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加強餐廚垃圾的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循環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玉林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對餐廚垃圾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垃圾的治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社會參與、綜合利用的原則,並根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對餐廚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通過倡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就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餐廚垃圾的處置規劃並納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二)研究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
(三)制定餐廚垃圾處置計畫;
(四)監督餐廚垃圾處理的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等活動。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制定餐廚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環保、食品藥品監督、質監、工商、公安、物價、水產畜牧獸醫、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八條 按照《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規定,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須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除單位自運外均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並嚴格執行《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九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舉報。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餐廚垃圾處置台帳,載明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流向;
(二)設定有明顯標誌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三)安裝隔油、隔渣池、油煙處理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所產生的廢油、廢渣納入餐廚廢物管理;
(四)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應當分開收集,食物殘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分別單獨收集。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台帳,載明所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流向;
(二)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防止滴漏、灑落,禁止超載;
(三)按照同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四)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並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餐廚垃圾接收、處置和產品台帳,載明所接收、處置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其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除正常檢修外,應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檢修應提前15天書面報告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三)做好環境影響評估,報環保部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四)在處理過程中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並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或者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等天然水體;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我市城市餐廚垃圾由市餐廚垃圾處理中心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餐廚處理中心的操作規章、處理標準和檢驗制度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制定。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作業應符合國家安全規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對作業採取防護措施。建立安全監管機制和問責制,落實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市所轄各縣(市、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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