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餐廚垃圾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蘭州市餐廚垃圾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規定》是蘭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餐廚垃圾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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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餐廚垃圾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2010年3月22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3月3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2號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餘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其中,廚餘垃圾是指食物殘餘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餐廚垃圾集中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反餐廚垃圾集中處置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單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單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生產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衛生、環境保護、公安、商務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處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餐廚垃圾集中處置管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確保實現無害化。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就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的開發和設施建設、餐廚垃圾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集中處置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相關餐廚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照各自法定職能許可權,及時予以核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搬、投訴人。
第八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垃圾處置費。
餐廚垃圾處置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其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本市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市場化運作模式,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審批的單位中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當形成網路系統,設定餐廚垃圾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本規定公布施行後30日內,向所在區域的縣、區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辦理餐廚垃圾申報備案手續;
(二)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分類貯存;
(三)將餐廚垃圾貯存在符合標準的容器內,並保持貯存容器完好,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按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將產生的餐廚垃圾24小時內交給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審批的單位收運。
禁止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審批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審批。
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審批,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擁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車輛;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能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理服務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檔案;
(三)每日處理能力不少於100噸;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餐廚垃圾處理服務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能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完善的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殘餘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七)制定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預案。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集中處置過程中,相關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
(二)禁止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收運、處理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收運、處理;
(三)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或加工生產作為畜禽飼料;
(四)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有關環保標準和整潔、完好無損的收集容器、專業運輸設備和工具;
(二)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滴漏、遺撒;
(三)將產生的餐廚垃圾每日(含法定節假日)收集一次,做到“日產日收”;
(四)將餐廚垃圾當日運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審批的單位處理。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保證餐廚垃圾處理的設施、設備持續穩定運行;確需檢修的,應當提前15日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備案;
(二)設立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設施,制定有關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禁止接收、處理未經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審批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五)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六)將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種類、運行數據等情況進行登記統計,並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七)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產品不得用於食品加工,不得作為飼料。
第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材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城管執法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餐廚垃圾集中處置監督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對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餐廚垃圾集中處置單位違反處置規定的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三)對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的,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四)對違反餐廚垃圾處置規定的違法行為舉報、投訴,不及時予以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向所屬主管部門辦理產生餐廚垃圾備案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分類貯存的;
(三)將餐廚垃圾私自排入下水道或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的。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規定,將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給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審批的單位收運、處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配備符合有關環保標準和整潔、完好無損收集容器、專業運輸設備和工具的;
(二)不按規定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丟棄、滴漏、遺撒的;
(三)不按規定將產生的餐廚垃圾每日(含法定節假日)收集的;
(四)不按規定將餐廚垃圾運往取得城市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審批的單位處理的。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將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種類、運行數據等情況進行統計申報的;
(二)不按規定設立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設施的;
(三)不按規定製定有關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
(四)不按規定維護保養,導致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不能持續穩定運行的;
(五)確需檢修又不按規定時限向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在處置過程中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力導致二次污染的;
(二)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三)接收、處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審批的單位或個人運送餐廚垃圾的。
第二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
(二)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和作為飼料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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