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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延安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泔水)等垃圾。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縣(市、區)餐廚垃圾產生、貯存、收運、處置、利用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評估評價、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有關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跨區域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由市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或指定有關縣(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一)發改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價格核算;
(二)財政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提交的餐廚垃圾處置所需政府補助部分績效評價報告,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審核撥付資金。參與對餐廚垃圾處置政府補助的定期成本監審等工作。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餐飲業單位及個人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運,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及餐飲服務(含集體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及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監測、評價,並向社會公開;
(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用於養殖環節的違法行為。加強對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下腳料或廢棄油脂的監督管理及無害化處理工作;
(六)衛健部門負責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七)公安機關負責配合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利用餐廚垃圾生產製造食品、藥品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權劃分,履行餐廚垃圾的有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餐廚垃圾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市場運作、統一收運、集中處理、設施共享、運距合理”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將餐廚垃圾處理納入城市管理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打破行政區劃限制,統籌規劃建設全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系統,最大限度節約土地資源和投資,避免重複建設,充分發揮其生態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
第六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開發,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標考核、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對在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章 行業標準及規範
第八條 本市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積極參與制定有關標準和規範,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單位等級評定範圍,督促餐飲單位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縣(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推送相關信息。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及個人簽訂收運協定。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與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定。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將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定清單報送所在縣(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單位法人資格;
(二)餐廚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單位法人資格;
(二)餐廚垃圾處置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檔案;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單位經營管理體系健全,組織結構設定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六)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廚垃圾處理工程技術方案,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七)具有符合現行環保技術要求的餐廚垃圾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垃圾單獨儲存,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三)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並達標排放;
(四)在餐廚垃圾產生後24小時內,將餐廚垃圾交至餐廚垃圾集中收集點;
(五)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台賬,每日登記實際產生、交付的種類、數量等,並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集中收集點收運一次,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將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開收集運輸,收運餐廚垃圾的種類和數量記錄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確認;
(三)配備專用餐廚垃圾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並保持其完好整潔;
(四)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五)將餐廚垃圾運輸至餐廚垃圾處置廠進行處理,其種類和數量記錄應當由處理廠確認;
(六)建立餐廚垃圾收運台賬,每日登記實際產生、交付的種類、數量等,並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
(三)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處置設施安全運行;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餐廚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按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監測、評價,並向社會公開;
(八)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產生的油脂應轉運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九)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縣(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
(十)建立餐廚垃圾處置台賬,並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單位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從事飼養畜禽、水產品養殖;
(二)將餐廚垃圾排入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綠化帶等;
(三)將廢棄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銷售或加工食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縣(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實地抽查、現場核定和考核等方式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檔案。
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發改、財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公安、農業農村、行政審批、衛健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信息;
(三)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單位的違法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及教育、生態環境、融媒體等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餐廚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工作,增強市民維護環境衛生的良好意識。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妨礙或者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行政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頒發相關許可證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2025年7月14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