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延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已經延安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7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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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燃氣安全供應,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陝西省燃氣管理條例》《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專項規劃編制、燃氣設施建設與保護、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與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安全應急處置等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天然氣開採、長途輸配、液化石油氣煉製及其規劃編制和工程建設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生產、運輸、消防和特種設備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據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是市級城鎮燃氣行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鎮燃氣行業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評估評價、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改、國資、行政審批、應急管理(消防)、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市、縣(市、區)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市、縣(市、區)燃氣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燃氣專項規劃,徵求上一級燃氣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經批准的燃氣專項規劃,不得隨意變更;若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製程序報送審批並備案。
第六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詳細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優先保證城市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隨意改變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性質。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並經所在地燃氣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 加強燃氣儲氣設施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於保障本行政區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儲氣能力,燃氣經營企業應形成不低於其年供氣量5%的儲氣能力。
燃氣工程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氣管道,應經有關工程質量技術監督單位檢測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承接業務,並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所在地燃氣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項目檔案。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陝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等規定,並依法向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嚴禁超經營許可範圍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在從事燃氣經營活動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燃氣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服務檔案,在服務營業場所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不間斷地供氣。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停氣的,供氣企業應當在三日前予以公告,並按公告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氣。因重大隱患整改或突發事故降壓、停氣的,應及時通知用戶。
第十五條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給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站點提供燃氣;
(二)鋼瓶充裝燃氣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
(三)用汽車罐車(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四)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五)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六)給殘液量超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七)給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十六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第十七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安裝、維修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標準;
(二)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
(三)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後,向用戶提供安裝檢驗合格證書;
(四)設定不低於一年的安裝保修期。
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規範的要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有權拒絕安裝維修。
第十八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在燃氣燃燒器具明顯位置貼上氣源適配性標識和報廢年限。禁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
第四章 燃氣使用規定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 燃氣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燃氣設施,遵守安全用氣規則,正確使用燃氣和燃氣燃燒器具;
(二)按照核准的燃氣價格和用氣計量表具的記錄,交納燃氣費;
(三)單位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經培訓的用氣管理人員;
(四)發現燃氣設施有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向燃氣企業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五)發生燃氣泄漏、火災事故等,應立即採取切斷氣源等應急措施,並及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燃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擅自改變燃氣管道;
(五)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標準的燃氣器具;
(六)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自行處理燃氣鋼瓶殘液;
(九)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十)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十一)擅自改變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十二)拒絕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十三)盜用燃氣;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燃氣用戶需安裝維修燃氣燃燒器具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維修企業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和塗改。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天然氣發展計畫,天然氣管道施工需穿越單位、居民小區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蝕性的液體和氣體;
(三)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進行明火、爆破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確需實施前款(一)(三)(四)(五)項作業的,應當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批准,並告知燃氣經營企業。
第二十五條 除消防、特殊應急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啟或者關閉天然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供氣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編制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嚴格按章對生產設備和設施檢查、維護保養和檢修。
燃氣經營企業每兩年免費對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佩戴標誌,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用戶並協助用戶予以消除,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檢查,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處理。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宣傳燃氣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宣傳、指導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液化石油氣用戶應嚴格按照安全規定使用液化氣鋼瓶,在接收液化氣鋼瓶時,應自覺核對銷售票據信息和鋼瓶信息,檢查鋼瓶封口是否完好;經常檢查用氣環境、灶具及其附屬檔案的安全使用情況;購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灶、減壓閥、燃氣膠管等,燃氣膠管使用半年後,應及時更換。
第二十八條 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的用戶,應配備安全防護措施(如滅火器、安全管理應急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向餐飲行業提供瓶裝壓縮天然氣。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條 燃氣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行動方案等內容,符合應急管理有關規定。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搶險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並向所在地燃氣安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備。
第三十一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在規定時限內向燃氣安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燃氣設施搶修時,依法採取相應的緊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者干擾搶修。
燃氣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必要時,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採取應急聯動措施,密切配合,做好燃氣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燃氣經營企業根據其經營規模購買足額的燃氣公眾責任保險,鼓勵燃氣用戶投保燃氣事故責任保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2025年7月1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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