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2022年2月28日,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陝西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和城鎮燃氣配氣價格管理,提高定價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21〕8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制定調整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以下簡稱“管輸價格”)是指天然氣管道運輸經營企業,通過省內短途管道向天然氣經營企業或者用戶提供管道輸氣服務的價格(包括煤制氣、煤層氣管輸價格)。配氣價格是指天然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以下簡稱“配氣管網”)向用戶提供天然氣配送服務的價格。
第四條 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許可權按照《陝西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按照天然氣價格改革“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要求,完善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形成機制,為實現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和上下游價格聯動奠定基礎。
第二章 管輸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 管輸價格原則上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管道運輸企業原則上應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目前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第七條 管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金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管輸價格。其中:
(一)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由有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有效資產指管道運輸企業投入、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不含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從管道運輸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固定資產淨值和無形資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準許收益率按7%確定。
(三)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對新成立企業投資建設的管道,制定管輸試行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準許收益率7%、經營期40年來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等相關參數如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達產期後或輸氣量增加時,可適時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管輸價格。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後,根據管網結構、輸氣流向等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管輸價格形式,可實行同網同價,也可按距離或區域確定價格。其中:
(一)實行同網同價的,管輸價格按照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管道運輸氣量計算確定。
(二)按距離或區域確定價格的,管道運價率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總周轉量計算確定。總周轉量為管道運輸企業擁有的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實際運輸氣量×平均運輸距離管道運輸企業有多條管道供氣的,可根據各條管道運輸氣量之和確定價格。管道運輸企業從同一入口通過兩條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氣的,可根據運輸氣量加權平均確定統一的價格。管輸企業年度管道運輸氣量或總周轉量為企業管道運輸氣量(含代輸氣量),管道負荷率(實際輸氣量除以設計輸氣能力)達到或超過60%的,按實際管道運輸氣量確定,管道負荷率低於60%的,按60%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確定管輸價格。同一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新建管道投產時,原則按照所屬區域管輸價格執行,下一監管周期納入有效資產統一管理。
第三章 配氣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九條 配氣價格以經營天然氣配送業務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為管理單位,同一城鎮區域內有多家燃氣企業的,鼓勵建立激勵機制,科學確定標桿成本,在同一區域配氣管網執行同一配氣價格。
第十條 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燃氣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金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確定。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為燃氣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資產和人力從事安裝施工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淨額。其他業務和配氣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一)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由有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其中,供銷差率(含損耗)原則上不超過4%,管網折舊年限不低於30年。建築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的運行維護成本,包括建築區劃紅線內至燃氣表的居民、非居民用戶的設施維修維護、計量表具及檢定費用,以及燃氣表後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含安全自閉閥費用)等服務成本,計入準許成本。為激勵燃氣企業提高經營效率、降低配氣成本,燃氣企業實際配氣成本低於準許成本的,可由燃氣企業和用戶共享。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有效資產為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括配氣專有連線管道(城鎮門站到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築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建築區劃紅線內產權屬於燃氣企業的管網資產、管網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築區劃紅線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以及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資產,不包括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固定資產淨值和無形資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準許收益率按6%確定。
(三)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四)年度配送氣量按以下原則核定:配氣管網負荷率(實際配氣量除以設計配氣能力)高於40%的,按實際配送氣量確定;配氣管網負荷率低於40%的,按設計能力的40%計算確定。
對新成立企業投資建設的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核定價格時,準許收益率不超過6%,經營期不低於30年,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的規定進行調整。隨著經營氣量的增加,可適時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配氣價格。
第十一條 為便於政府制定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各地可對配氣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間分配,逐步減少用戶間價格交叉補貼。
第十二條 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終端用戶銷售價格可相應同向調整。天然氣終端用戶銷售價格由購氣價格和配氣價格組成。多氣源供氣時,購氣價格按不同氣源購氣價格加權平均確定。
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購氣價格+配氣價格
聯動調整額=(計算期平均單位購氣價格-現行平均單位購氣價格)÷(1-供銷差率)
聯動調整後的終端銷售價格=現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
第十三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清理規範配氣延伸服務收費。屬於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用戶建築區劃紅線範圍內的供氣管網設施,由項目投資建設主體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實施並承擔費用,其中屬於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費用納入房價,不得在房價外另行向用戶收取,屬於老舊小區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費”原則公平分攤;建築區劃紅線範圍以外的供氣管網設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許經營企業按照經營範圍負責投資建設,費用由政府或特許經營企業承擔。
第四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十四條 制定調整省內管輸和配氣價格,由有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管道運輸企業、燃氣企業可向有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十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管輸和配氣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調整管輸和配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十六條 管輸和配氣價格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價格制定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制價格水平,避免價格過高和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七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管輸和配氣價格,應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管道運輸企業、燃氣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入口網站或指定平台公開收入、成本、具體執行價格等相關信息,推進價格信息公開透明,強化社會監督,成本信息公開具體要求按照《陝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並按照相應的定價許可權分別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條 管道運輸企業、燃氣企業應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或不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的,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並公開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可視情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和準許收益率。因故意瞞報、虛報或不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並已獲得不當收益的,在後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執行期間,若國家出台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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