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海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是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海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發改規〔2022〕5號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相關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
  為加強我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6月20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健全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促進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以下簡稱管道),是指從省內氣源的氣體處理廠、省內LNG接收站到各配氣中心、大型用戶或儲氣庫的輸氣管道,包括省內非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以及為大用戶服務的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不包括城鎮燃氣配氣管網。
  第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
  管道運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第五條 核定管道運輸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適應“全國一張網”的改革方向,科學制定管道運輸價格,推動管網互聯互通,促進資源自由流動和市場有序競爭,保障能源安全。
  (二)堅持激勵約束並重。嚴格開展定價成本監審,強化對管道運輸業務的成本約束。健全激勵機制,推動資源整合,最佳化提高運行效率,降低運輸成本。
  (三)保障管網平穩運行。適應我省天然氣管網建設管理實際情況和改革需要,保持相對穩定,適時評估調整,保障管網平穩運行。
  第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
  管道運輸企業應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管道運輸企業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未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的財務核算獨立,並從嚴核定運價。
第二章 管道運輸準許收入的計算方法
  第七條 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
  第八條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由省發展改革委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第九條 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一)有效資產。有效資產是指管道運輸企業投資、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鋪底天然氣為原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有效資產不含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其他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體、土地使用權等。
  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管道運輸企業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
  固定資產淨值和無形資產淨值根據成本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二)準許收益率原則按不超過8%確定,可統籌考慮我省實際、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十條 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第三章 管道運輸價格的核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核定管道運輸價格並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同網同價、同線同價。
  第十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以準許收入除以成本監審周期最末一年運輸氣量確定。
  第十四條 管道運輸氣量為出口氣量或委託運輸氣量。管道負荷率(實際輸氣量除以設計輸氣能力)按不低於75%的原則確定。後續統籌考慮行業發展等情況,適時研究調整最低負荷率要求。
  第十五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準許收益率不超過8%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相關參數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符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動態管理,監管周期原則上為三年,如遇政策調整、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本辦法出台後首次核定價格,以近一年財務數據成本監審結論作為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新建管道投產時原則上按照上一監管周期已核定管輸價格執行,下一監管周期納入有效資產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測算的價格較上一監管周期變動幅度過大時,可以在不同監管周期平滑處理。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調價中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四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制定或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由省發展改革委主動實施,也可以由管道運輸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定價建議。新成立管道運輸企業投產運行前,應當主動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定價建議。
  第二十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道運輸價格成本信息編制和報送的要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和材料,並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省發展改革委在後續調整價格時對已獲得的不當收益予以扣減,並根據情況降低準許收益率。
  第二十一條 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其結果作為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水平,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入口網站或指定平台向社會公開收入、成本、管道距離、入口名稱、出口名稱、具體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大用戶的管道項目已簽訂管道運輸價格條款按已簽訂的契約執行,契約到期雙方對管道運輸價格協商一致的,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5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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