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油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貴州省油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健全完善油氣管道運輸定價機制,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有關規定,近日,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印發《貴州省油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油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發展改革委
全文
貴州省油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完善油氣管道運輸定價機制,健全定價規則,提高定價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加強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制定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氣和成品油管道運輸價格(以下統稱管道運輸價格),不包括跨省管道和城鎮燃氣管道。
本辦法所指管道運輸價格,是指管道運輸企業通過管道提供的輸送和配套的分輸站、閥室等提供的分離、過濾、調壓、計量、清管、冷卻等服務的價格。所指天然氣,包括常規天然氣,頁岩氣、煤層氣等非常規天然氣,煤制氣、生物質氣等。
第三條制定管道運輸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堅持“全省一張網”改革方向,加強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監管,科學確定價格機制,合理保障投資收益,促進管網公平開放、互聯互通和高效集輸,提升管網安全可靠性,推動資源自由流動和上下游市場競爭,構建公平競爭的油氣市場體系。
(二)堅持激勵約束並重。強化激勵約束,適應管網不同發展階段和改革進程的需要,對標行業先進水平合理確定定價參數,並根據行業發展形勢動態調整,推動管道運輸企業降本增效,促進管道運輸最佳化路徑、壓縮層級、降低費用。
(三)嚴格規範政府定價行為。明晰定價規則,規範定價程式,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提高政府定價的法治化、規範化、透明度。
第四條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最高指導價管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
氣田生產專用集輸管道、煉化企業生產作業區內的專用管道、直供用戶自建自用的管道運輸成本納入油氣生產或上游批發銷售環節成本,不單獨向用戶收費。
第五條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對管道資產、費用、收入、運輸量、管網負荷率、運輸損耗率等與管道運輸價格相關的基礎數據進行統計歸集,形成各類財務報表、資產清單等,於每年5月底之前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章管道運輸價格制定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原則上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同一母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及其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資的不同管道,可以將母公司、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作為管理對象,統一制定運輸價格。
第七條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定期校核、動態調整,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
測算的管道運輸價格較上一監管周期變動幅度較大時,可以在不同監管周期平滑處理。監管周期內如產生較大新增投資,運輸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提前校核。
第八條管道運輸企業的運輸業務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九條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管道與儲氣庫、儲油庫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的,合理分攤共用成本。
核定的運行維護費在固定資產原值中的占比應不高於已投運的省內管道運輸企業排名前50%的平均水平,超出部分不計入準許收入。
第十條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一)有效資產。有效資產指管道運輸企業投資的,與管道運輸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鋪底氣、鋪底油為原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有效資產不含政府無償投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固定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儲氣庫、儲油庫資產、以及從管道運輸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體、土地使用權等。
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管道運輸企業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按成本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淨值確定。
(二)準許收益率。準許收益率按權益資本收益率和債務資本收益率加權平均值確定,最高不超過8%。後續統籌考慮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6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5年期以上)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管道運輸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如管道運輸企業實際加權平均貸款利率高於市場報價利率,按照LPR核定;如實際加權平均貸款利率低於LPR,按照實際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
第十一條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其中:企業所得稅=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1-資產負債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企業所得稅率)×企業所得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不含增值稅的準許收入×增值稅稅率-準許成本進項稅抵扣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
第十二條通過管道運輸價格回收的準許收入,應扣減以下收入或利潤:
(一)管道運輸企業的其他業務與管道運輸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以及依託管道運輸業務從事其他業務而獲得的利潤。
(二)特定項目或特殊情況的政府補貼收入。
(三)涉及管道運輸業務關聯交易在其他業務或公司形成的不合理收益等其他未在準許成本中扣減的部分。
(四)其他應予扣減的收入。
第十三條管道運輸價格=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收入÷核定運輸量。
管道按運輸距離收費的,管道運價率=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運輸周轉量。其中,運輸周轉量=運輸距離×核定運輸量。
含增值稅管道運輸價格=管道運輸價格+〔不含增值稅的準許收入×增值稅稅率-準許成本進項稅抵扣額〕÷核定運輸量。
第十四條管道運輸企業首個新投產管道,或實行分區域定價時在某一區域首個新投產管道,按照經營期法核定試行運輸價格。管道運營滿3年或完成竣工財務決算且達到1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的,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方法制定正式運輸價格。
經營期法以彌補成本、獲取合理收益為基礎,按照內部收益率對管網經營期內年度淨現金流進行折現,以實現整個經營期現金流收支平衡為目標,核定試行運輸價格。工程投資、設計運輸量按照主管部門批覆的項目核准檔案確定,其他相關定價參數參考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確定,定價參數與管道運輸價格監管政策不一致的,按政策規定進行調整。資本金內部收益率按不超過6.5%核定,統籌管道運輸企業實際融資結構、貸款利率,形成的全投資內部收益率最高應不超過8%。經營期限按40年計算。
核定試行運輸價格,主要定價參數按以下方法確定:
年淨現金流=年現金流入-年現金流出;
年現金流入和年現金流出均為不含稅金額。
(一)年現金流出=資本金投入+償還的貸款本金+利息支出+運行維護費+稅金及附加。
其中:利息支出,根據貸款額、還貸期限和貸款利率計算。貸款額據實核定,還貸期限按25年計算,貸款利率參考管道投運初始年前一年貸款(5年期以上)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
運行維護費率按已投運的省內管道運輸企業費率從低到高排名前50%的平均水平核定。運行維護費率,是指管道運行維護費除以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
(二)年現金流入為實現累計淨現金流折現值為零的年均收入水平,經營期最後一年還應包括固定資產殘值收入。
固定資產殘值收入=固定資產原值×殘值率。固定資產原值根據工程投資考慮增值稅抵扣因素確定。
第十五條從同一跨省長輸管道下載油氣、可通過省內不同管道向同一出口輸送且管容均具備富餘能力的,託運方應當選擇費用最低路徑輸送油氣。
城鎮燃氣企業作為託運方的,因路徑選擇不當增加的運輸費用,不計入氣源採購價格,不得通過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向終端用戶疏導。
第十六條管輸運輸企業新建管道投產時,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同意,新建管道運輸價格可先按該企業已建成管道運輸價格執行,下一監管周期統一核定運輸價格。
第三章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的制定
第十七條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原則上實行同企同價,也可根據天然氣市場結構和管道分布情況,對同一企業在不同區域的管道分別定價。
實行同企同價的,管道運輸價格=準許總收入÷核定總運輸氣量。總運輸氣量為管道運輸企業擁有的所有管道運輸氣量之和。
實行分區域定價的,分區域管道運輸價格=為該區域提供服務的管道運輸準許收入÷該區域核定運輸量。區域劃分原則上以市(州)為單位,並統籌考慮不同價區之間的銜接。各區域管網互聯互通後,適時統一定價。
第十八條核定運輸量的計算。
管網負荷率高於控制負荷率的,按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實際運輸氣量確定;管網負荷率低於控制負荷率的,按控制負荷率對應的運輸量計算。管道投運3年內的控制負荷率為30%,3年以上6年以內的為40%,6年以上10年以內的為50%,10年以上為60%。後續統籌考慮行業發展等情況,適時研究調整控制負荷率。
第十九條城鎮燃氣企業投資建設、與跨省長輸管道直接連線且未向第三方市場主體服務的管道,相關投資和成本統籌納入當地配氣成本,通過配氣價格予以補償。
城鎮燃氣企業轉售給管道運輸企業的配氣管網,2020年9月以後核准的連線城市門站與上游輸氣管道、且長度不足20公里的管道,一律納入配氣環節,按轉供氣類配氣價格定價,原則上最高不超過0.1元/立方米。
第二十條通過不同管道運輸企業投建的管道接續向送受端輸氣的,管輸費累加最高不超過0.6元/立方米,超過0.6元/立方米的,各條管道最高結算管輸費分別按比例折算。
第四章成品油管道運輸價格的制定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管道採取核定運價率、按路徑形成價格的方法。
運價率=準許總收入÷核定總周轉量。
第二十二條核定周轉量計算。
總周轉量為管道運輸企業擁有的所有成品油管道周轉量之和。其中,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運輸契約約定路徑的距離×運輸量。
核定周轉量按以下原則確定:管網負荷率高於控制負荷率的,按成本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實際周轉量確定;管網負荷率低於控制負荷率的,按控制負荷率對應的運輸量乘以運輸距離計算。管道投運3年內的控制負荷率為40%,3年以上6年以內的為50%,6年以上10年以內的為60%,10年以上為75%。後續統籌考慮行業發展等情況,適時研究調整控制負荷率。
第五章監督機制
第二十三條管道運輸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管道運輸契約。管道運輸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拒絕與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簽訂服務契約,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管道運輸企業未落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制度且不按監管部門要求及時整改的,從低核定準許收益率。由此造成管網負荷率增速減緩或者下降的,核定運輸量應當包括符合開放條件但未向其開放的下游用戶的合理運輸量。
第二十四條管道運輸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書面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內部關聯方交易事項的相關情況,包括內部關聯方交易對象、定價方法、交易價格和金額,以及與關聯方的關係等,說明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內部關聯方交易,是指管道運輸企業與關聯方之間轉移、交易、租賃、運維資產等所發生的各類行為以及提供勞務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管道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完整、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並依法依規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懲戒。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已獲得不當收益的,在後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
第二十六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管道運輸價格,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制定價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管道運輸價格或運價率水平,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成本監審結論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按照運價率定價的管道運輸企業,應根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運價率,以及所有入口與出口的名稱、距離等相關信息,計算確定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並通過公司入口網站或指定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每年6月1日前,管道運輸企業應當通過入口網站或指定平台向社會公開上一年度管道運輸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輸送其他介質的管道,運輸價格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對有關定價參數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此前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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