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隨著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僅“十三五”期間,貴州省新增管道里程1394公里。預計到“十四五”期末,貴州省管道里程將突破5000公里。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切實用法律制度護航貴州省能源輸送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保障貴州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運行、維護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貴州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制定過程
2022年3月30日,《貴州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條例》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日,《貴州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全文
貴州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道規劃建設
第三章 管道運行保護
第四章 管道高后果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行安全,維護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石油、天然氣管道以及管道附屬設施(以下統稱管道)的建設和保護等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建設和保護,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管道保護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社會監督和管道企業負責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設和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協助做好轄區內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管道建設和保護的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參與協調處理管道建設和保護的重大問題,協同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二)公安機關依法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管道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管道企業周邊、管道沿線和管道建設區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打孔盜油、盜氣以及盜竊破壞管道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審核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加強對管道周邊項目的規劃審批監督管理;
(四)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管道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國資、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管道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管道建設和保護的規章制度,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義務,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第八條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管道保護法律、法規和管道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危害管道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發生的險情,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報告。接到舉報或者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
對在管道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道規劃建設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和全省能源規劃,結合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徵求省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相關管道企業的意見。
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與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林業、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機場、港口、電信、電力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省管道發展規劃編制本企業管道建設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應當結合本省山區地理實際情況,堅持科學選址、節約用地、經濟合理的原則,避免占用較平坦的區域。
第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擬建管道所在地的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三條 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在管道建設用地範圍內批准妨礙管道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的管道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
新建、改建的管道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水利設施、市政設施、軍事設施、人防設施、電纜、光纜等的保護距離,不能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或者改線方案。
防護方案應當經專家評審論證,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改線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管道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應當給予相關權益人補償。管道建設涉及土地的相關補償費用,國家、省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省未明確規定或者僅規定區間範圍的,應當在管道建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按照同一區域同一標準、同一類型同一標準的原則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管道的臨時用地補償標準等進行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和各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涉及的土地數量、補償類別、補償金額等進行公示。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臨時用地的相關補償費用。
管道線路確認並放線後,在臨時用地範圍內新增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新增種植物、養殖物以及改變種植、養殖方式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因管道運行和管道保護,影響土地後續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另行給予相關權益人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地後續補償機制。
第十七條 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臨時用地復墾的責任主體。管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八條 編制、調整國土空間規劃,可能涉及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管道企業的意見;確需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編制、調整其他專項規劃,需要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有關部門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工程相遇時,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依法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管道沿線設定里程樁、標誌樁、警示牌等標誌;管道標誌毀損或者顯示不清晰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警示牌應當標明管道名稱、管理單位、舉報電話、安全警示語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管道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竣工驗收應當審查管道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管道安全保護要求,並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驗收:
(一)管道建設選線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二)管道安全保護設施建設符合經批准的防護方案;
(三)管道安全保護距離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四)管道標識設定符合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管道運行保護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省政府數據共享平台,加強全省管道信息系統建設,健全管道信息數據採集、管理、共享機制,為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防洪搶險以及應急處置提供信息服務。
鼓勵管道企業共享全省管道信息系統數據,並對其管道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在管道全生命周期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具有管道全生命周期監測預警、調度管理等功能的管道保護技術裝備及系統,研究開發和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保證管道保護所必需的經費投入。
第二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相應的專門護線隊伍,負責管道的日常巡護。護線隊伍發現有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管道企業,管道企業應當及時報告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管道企業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專業企業等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巡護、隱患信息收集等管道保護工作。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接受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道保護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鼓勵管道沿線的單位或者個人參與管道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確保全全風險和隱患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管道安全風險級別,分級分類進行管控,制定相應的防護方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管道企業應當加強管道沿線地質災害排查,採取必要的監測及治理手段,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排除;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排除。
第二十六條 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需要重新啟用的管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油氣管道安全運行的標準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接到施工單位依法提出的施工作業申請後,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定;協商不成的,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准作業的決定。
施工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應當協同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處置項目施工與管道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管道保護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查閱、複製管道保護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管道保護要求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管道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
管道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依託有條件的管道企業、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管道企業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鼓勵有條件的管道企業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支持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管道企業與鄰近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救援協作機制。
第四章 管道高后果區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管道企業的高后果區風險防控聯動機制,督促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高后果區的重要事項。
管道企業應當履行高后果區風險管控主體責任,防範化解高后果區安全風險。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高后果區作為重點監督管理區域,加強所在地管道高后果區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管道企業採取必要技術防護措施、落實巡護要求,保障管道安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管道企業每半年進行一次高后果區的安全宣傳。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定管道標誌,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宣傳標語和安全提示,並設定逃生路線圖。
第三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高后果區等級制定巡護方案並建立台賬,巡護台賬記錄應當完整真實。在國家、省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重要節日等特殊時期,管道企業應當增加巡護頻次,落實升級管理制度。
管道企業應當加強高后果區管道保護技防措施,運用視頻監控等技術,提升高后果區管道保護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管道企業應當加強對管道途經人員密集場所高后果區的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防範化解人員密集場所高后果區的安全風險。
第三十四條 管道企業制定的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含每個高后果區的現場處置方案。管道企業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政府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高后果區情況變化時,管道企業應當更新或者重新制定高后果區現場處置方案。
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組織管道企業和高后果區人員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應急演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私分、拖欠臨時用地相關補償費用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退還、補付有關款項,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管道企業未按照規定製定高后果區現場處置方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道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含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
本條例所稱管道高后果區,是指管道泄漏後可能對公眾和環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區域。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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