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發布,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道勘察設計,第三章 鋼管制造,第四章 管道施工,第五章 管道運行,第六章 管道檢測,第七章 事故調查和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79 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楊棟樑
2015年5月27日
其中:
一、對1部規章予以廢止
廢止《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4月24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7號發布)。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 17 號
現將《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予以發布,自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盛華仁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石油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是指對石油管道的勘察、設計、製造、施工、運行、檢測和報廢等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制定有關法規和行業標準,監督石油企業貫徹執行。
第五條 石油企業負責所轄石油管道的安全運行,落實安全職責,並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壞的情況。
第二章 管道勘察設計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相應資質等級,並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規定範圍內從事石油管道勘察設計工作,同時承擔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設計責任。嚴禁無證、越級勘察設計。
第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設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設計責任制,並對所提供的資料和設計檔案負責,同時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
第九條 工程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通過安全衛生預評價評審後,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條 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選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沿線地質及社會環境等情況對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響,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鐵路、航道時對有關設施安全可靠性的影響。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同時審查職業安全衛生專篇、消防專篇和環境保護專篇,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鋼管制造
第十二條 鋼管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資質認證,並取得相應的石油管道用的鋼管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證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
第十三條 鋼管生產企業在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鋼管生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鋼管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完善的鋼管生產、試驗與檢測條件。生產、試驗、檢測設備的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鋼管用的原材料,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條 鋼管生產企業必須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按照鋼管制造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 鋼管生產企業生產鋼管應當嚴格按照鋼管檢驗標準進行試驗和檢驗,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同時須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鋼管制造應當實行監理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監製。凡未經監理單位監製的鋼管,不得用於輸送石油、天然氣。
第四章 管道施工
第十九條 承擔石油管道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頒發的資質認證,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施工,不得越級或超範圍承接工程。
第二十條 石油管道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活動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開工。
第二十一條 石油管道施工質量應當實行施工單位領導負責制。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施工管理負責人等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石油管道施工應當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經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四條 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資料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
第五章 管道運行
第二十五條 石油企業對新建或停運後再啟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運行前應當編制投產方案,並嚴格按投產方案組織投產。
第二十六條 石油企業對運行中的石油管道,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並在生產指揮系統的統一調度下安全合理地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 石油企業應當根據輸油(氣)量的改變和季節變化,及時準確地調整管道運行的各項工藝參數。
第二十八條 石油企業應當與管道途經地區的城建規劃、公路、鐵路、氣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繫,避免或減輕因建設施工、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對管道安全運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 石油企業對石油管道設備、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第三十條 石油企業應當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預案。對影響管道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或發生管道破裂、斷管等重大事故時,應當組織力量立即處理。
第三十一條 石油企業依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對所轄石油管道定期組織巡查。
第三十二條 石油企業對封存或報廢的石油管道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管道檢測
第三十三條 從事石油管道技術檢測檢驗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相應資質,並對其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石油企業有權選擇檢測檢驗單位,任何部門不得為石油企業指定檢測檢驗單位。
第三十四條 石油管道應當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新建石油管道應當在投產後3年內進行檢測,以後視管道運行安全狀況確定檢測周期,最多不超過8年。
第三十五條 石油企業應當定期對石油管道進行一般性檢測。新建管道必須在1年內檢測,以後視管道安全狀況每1至3年檢測1次。
第三十六條 石油企業對檢測不合格或存在隱患的管道路段,應當立即採取維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證管道運行安全。
第三十七條 石油企業應當建立石油管道檢測檔案,原始數據及數據分析結果應當妥善保存。
第七章 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石油管道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告。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組織調查處理。
石油管道引發人員傷亡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報告。各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石油管道發生凝管、爆管、斷裂、火災和爆炸等生產事故時,石油企業應當立即上報到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發生跑油污染事故時,在報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當地環保部門,不得瞞報、遲報。
第四十條 石油管道發生生產事故後,應當按照分管許可權組織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進行事故調查,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一條 石油管道發生事故後,應當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是指將油氣田、煉油廠、儲備庫、碼頭等地點的原油、天然氣、成品油輸送到用戶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將油氣井生產的油氣匯集、運輸、集中儲存的輸送管道。
本規定所稱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及其管理的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本規定所稱石油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儲運、銷售、加工的企業。
第四十三條 石油企業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