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80601
-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35號
- 發布日期:2000-11-28
- 生效日期:2001-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失效日期:2014-11-27
簡介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35號
【發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2014-11-27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城市公用設施中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管網除外。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管道設施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電力、通信等行業,配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做好管道設施的保護。
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以下簡稱管道企業)負責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和保護管理,及時向政府報告管道設施安全保護情況,提請解決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問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設施的義務,對危害管道設施的行為,都有權制止並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機關報告。
第二章 管道設施的保護
(一)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含輸送的石油、天然氣);
(二)保護站、排流站及其供配電系統;
(三)管堤及水工防護構築物,防洪、抗震設施;
(四)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配氣站、閥室、油庫;
(五)管橋、涵洞、管道專用或兼用橋樑、隧道;
(六)標誌、標識、警示物。
(一)埋地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
(二)穿越河流主河槽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
(三)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配氣站、閥室、油庫、保護站、排流站等設施的圍牆或建(構)築物外牆以內。
地面敷設或者架空敷設的石油、天然氣管道與居民住房、城鎮居民點或者獨立的人群密集區的安全距離,分別為30米、60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管道企業進行管道設施巡查、維護、檢修和事故搶修作業。
管道企業應當採取管道設施安全的預防措施,制止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並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對盜竊、哄搶、損壞、破壞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對造成管道設施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一)執行管道運輸的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按照國家管道工程建設質量標準進行管道設施維護,採用先進技術做好管道設施的檢測、檢驗;
(二)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管道設施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鐵路、電力、通信等行業提供管道設施分布及其變動相關資料;
(三)設定標誌、標識、警示物,明示管道設施位置及有關安全事項。
管道設施引發人員傷亡事故,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報告,各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一)移動、拆除、損壞、破壞管道設施的;
(二)哄搶、盜竊管道器材和石油、天然氣的;
(三)在管道設施維修、搶修現場施用明火的;
(四)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及附屬設施場區外50米範圍內爆破、燃放爆竹的;
(五)機動車輛在埋地管道(道路下管道除外)上方行駛的;
(六)行人在裸露地面的管道或者架空管道以及輔助設施上行走的。
(一)傾倒垃圾、堆積殘土、堆放大宗物品、排放腐蝕性物質、回填造地、挖砂、採石、取土、挖塘、修渠;
(二)修築建(構)築物;
(三)拋錨、拖錨、築壩、炸魚、水下爆破;
(四)栽種樹木等深根作物;
(五)架空電力線路、通信線路跨越油庫、加壓站、加熱站、配氣站;
(六)其他可能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
經省防汛指揮機構同意,在管道設施保護範圍內採取防洪措施,應當事先通知管道企業,共同商定實施方案。需要在管道設施所在區域泄洪時,應當事先將泄洪時間和泄洪量通知管道企業。
(一)在管道設施安全距離內施工的;
(二)在距離管道設施50-500米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作業的;
(三)新、改(擴)建與管道交叉的鐵路、公路、埋地電力、通信電纜線路、修築渠道和其他管道的。
第三章 管道設施與其他建設工程
管道設施維護作業,需要挖掘路面、砍伐樹木等,管道企業應當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和權益人的同意。遇有緊急情況搶修時,管道企業可以先行作業,但事後應當向相關部門和權益人通報。
因管道設施維護或者事故搶修作業造成其他建設工程和設施以及公民財產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一)引起管道設施防護工程或者設施隨之改建的,其工程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引起管道設施加固、搬遷的、征地、拆遷、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引起管道設施臨時性拆除、搬遷或者採取臨時性保護措施的,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者予以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拒不改正的,可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