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售價格管理辦法

《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售價格管理辦法》是為健全完善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和銷售價格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加強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30日,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售價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售價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貴州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完善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和銷售價格機制,促進行業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續發展,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售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和銷售價格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加強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以下統稱制定)城鎮管道燃氣(以下稱管道燃氣)配氣、銷售等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管道燃氣配氣和銷售價格定價許可權按照《貴州省定價目錄》執行。
第四條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是城鎮燃氣企業(以下稱燃氣企業)通過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銷售價格是指燃氣企業通過燃氣管網將燃氣銷售給用戶的價格。燃氣企業實行配售一體經營的,氣源採購價格應當“平進平出”,不得通過氣源購銷價差獲利。
第五條燃氣企業原則上應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從事管道燃氣配送、管道運輸、工程安裝、液化天然氣(LNG)和壓縮天然氣(CNG)銷售、儲氣設施經營、技術諮詢服務等多種經營且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對配氣業務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完整準確記錄並單獨核算配氣成本、收入和氣源採購價格、管道燃氣銷售收入。
第二章配氣價格的制定
第六條根據燃氣管網不同壓力等級和用戶的用氣特性、成本結構,配氣價格實行分類定價,分為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和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
居民用氣指用於居民家庭炊事、製備熱水和獨立採暖等的用氣,不包括集中供熱用氣。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非居民用氣指除居民用氣以外的用氣。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實行政府最高指導價,包括大工業用氣配氣價格(含直供氣代輸價格)、其他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燃氣企業間轉供用氣價格。大工業用氣包含直供氣,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天然氣發電、城鎮集中供暖、分散式能源、液化天然氣(LNG)和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等用氣。
第七條配氣價格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測算的準許收入和配氣價格較上一監管周期變動幅度較大時,可以在不同監管周期平滑處理。監管周期內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燃氣管網擴建或老化管道更新改造產生較大投資、配送氣量急劇變動、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成本或收入重大變化,可以對配氣價格作適當調整。
新建燃氣管網投運前,核定初始配氣價格;管網負荷率超過30%或通氣後第4年起應核定正式配氣價格。
第八條制定配氣價格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保障投資收益、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立足促進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以嚴格的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配氣準許收入,保障燃氣企業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續的配送服務能力。
(二)強化激勵約束機制、推動行業降本增效。健全完善體現激勵與約束相融合的定價指標體系,有效激發燃氣企業降本增效內生動力,強化投資和運營成本約束。
(三)構建合理價格體系、實現成本公平負擔。基於各類用戶對燃氣管網系統成本的耗費,兼顧其他公共政策目標,合理制定配氣價格,最佳化價格結構,實現用戶公平負擔配氣成本,提高管網資源配置效率。
(四)規範政府定價行為、提升價格治理能力。明晰定價規則,規範定價程式,科學確定方法,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實現科學化、精細化、制度化、透明化監管。
第九條配氣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確定。
第十條準許成本由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運行維護費主要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配氣損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準許成本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第十一條準許收益的計算。
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一)有效資產指燃氣企業投資的、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準許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固定資產淨值和無形資產淨值根據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可計提準許收益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由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建築區劃紅線外的管道和設施、建築區劃紅線內由燃氣企業實施更新改造的管道和設施、燃氣企業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以及應由燃氣企業購置、更換的燃氣計量裝置等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施設備等。可計提準許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體、土地使用權等。有效資產不含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加氣站、對外租賃的儲氣庫以及其他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二)可計提準許收益的營運資本指燃氣企業為提供配氣服務,除固定資產投資以外的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按照核定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三)準許收益率最高不超過7%,後續統籌考慮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5年期以上)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燃氣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如燃氣企業實際加權平均貸款利率高於市場報價利率,按照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如實際加權平均貸款利率低於市場報價利率,按照實際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
第十二條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其中,企業所得稅=有效資產×(1—資產負債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企業所得稅率)×企業所得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
第十三條其他業務收支淨額指燃氣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燃氣工程安裝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淨額,原則上在準許收入中作一次性扣減。燃氣工程安裝收入在其他業務收入中占比較大的,可按建築規劃紅線內管道和設施更新維護周期(參考燃氣計量裝置更換年限)分年度扣減,直至全部扣減完畢。對其他業務收支淨額分年度扣減的,建築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的成本費用同口徑分年度納入準許成本。
第十四條配氣價格的計算。
配氣價格=配氣準許收入÷核定配送氣量。
核定配送氣量按以下原則確定:管網負荷率高於控制負荷率的,按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實際配送氣量確定;管網負荷率低於控制負荷率的,原則上按年度設計配送能力乘以控制負荷率確定。燃氣管網投運3年內的控制負荷率為30%,超出3年不足5年的為40%,5年以上為50%。季節性峰谷差超過6:1的地方,控制負荷率可按降低5%核定。後續統籌考慮行業發展等情況,適時研究調整控制負荷率。
其中,管網負荷率=配送氣量÷年度設計配送能力×100%,配送氣量=〔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採購氣量+(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初儲氣量-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末儲氣量)+直供氣代輸氣量+燃氣企業間轉供氣量-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採購氣量中用於非管道氣的銷售氣量〕。年度設計配送能力按照燃氣投資主管部門審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供氣規劃中的設計能力確定。儲氣量指與燃氣企業應承擔的儲氣任務相匹配的自建自用儲氣設施、租用的儲氣設施的儲備氣量。
第十五條分類配氣價格的計算。
分類配氣價格=(核定配送氣量×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該類用氣占比)÷該類用氣核定配送氣量。
準許成本、據以核定準許收益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淨值、稅金以及其他業務收支淨額按照相關性原則,採取以下4類方式分攤、歸集至各類用氣,形成各類用氣的配氣準許收入。
(一)按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原值比:各類用氣專用資產的折舊費、攤銷費、修理費、材料費和資產淨值。
(二)按配送氣量比:燃料動力費、配氣損耗費,各類用氣共用資產的折舊費、攤銷費、修理費、材料費和資產淨值,不可區分或難以區分人力配置的職工薪酬。
(三)按職工人數比:可區分人力配置的職工薪酬。
(四)按(一)和(二)分攤、歸集形成的固定資產淨值比:其他運營費用、稅金和其他業務收支淨額。
第十六條含增值稅配氣價格的計算。
含增值稅配氣價格=配氣價格+準許收入×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燃氣企業增值稅平均稅負率。
第十七條同一城市有多家燃氣企業的,配氣價格原則上實行同城同價。遠離主城區或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的獨立燃氣管網可單獨制定配氣價格。
第十八條新建燃氣管網初始配氣價格按經營期法核定,即以彌補成本、獲取合理收益為基礎,按照全投資稅後內部收益率對管網經營期內年度淨現金流進行折現,以實現整個經營期現金流收支平衡為目標,核定初始配氣價格。全投資稅後內部收益率最高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於30年,控制負荷率按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工程投資和相關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照燃氣投資主管部門批覆的項目核准檔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定價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監審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章銷售價格的制定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包括大工業用氣銷售價格(不含直供氣)、其他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
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最高指導價。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根據氣源採購價格和配氣價格變動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實行階梯價格制度。
(一)分檔氣量的確定。區分“一般生活用氣”和“獨立採暖用氣”兩類分檔氣量,按照滿足居民不同用氣需求,將分檔氣量分為三檔,其中:
第一檔用氣量,按覆蓋區域內80%居民家庭用戶的年用氣量確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氣需求;
第二檔用氣量,按覆蓋區域內95%居民家庭用戶的年用氣量確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氣需求;
第三檔用氣量,為超出第二檔的用氣部分。
(二)分檔氣價的安排。各檔氣量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其中:
第一檔氣價,按照基本補償供氣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二檔氣價,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價格水平原則上與第一檔氣價保持1.2倍左右的比價;
第三檔氣價,按照充分體現燃氣資源稀缺程度、抑制過度消費的原則制定,價格水平原則上與第一檔氣價保持1.5倍左右的比價。
(三)執行周期。階梯氣價一般以自然年為執行周期,也可與燃氣企業和上游供氣企業簽訂的購銷契約相銜接,以契約年為執行周期。用氣量在各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用氣變化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各檔氣量和氣價。
(五)收入用途。實行階梯氣價後燃氣企業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於彌補居民基本生活用氣供應和儲氣調峰成本,以及減少與非居民用氣交叉補貼等方面。
第二十二條對低收入家庭設定免費氣量,年度免費氣量原則上不低於60立方米,具體由各地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低收入家庭年用氣量在免費氣量內的,免收燃氣費。超出免費氣量的部分,按照階梯氣量、氣價對應收取燃氣費。燃氣企業執行免費氣量制度減少的收入,當地財政應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養老服務機構用氣、托育機構用氣、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創辦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符合規定的盲人按摩院的經營場所用氣價格按居民用氣第一、第二檔氣價平均值和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二者中的較低價格執行。
第四章聯動機制
第二十四條所有通氣城市均應建立健全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以下稱聯動機制),銷售價格與氣源採購價格實行聯動。聯動機制包括聯動周期、聯動方式、聯動程式等內容,具體由有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各地應綜合考慮當地氣源特點、用戶結構和市場狀況,合理設立實施聯動的工作程式,提高聯動時效。
第二十五條氣源採購價格實行事前預測、事後偏差校核。下一聯動周期啟動前,對本個聯動周期實際氣源採購價格與預測價格偏差、因超過聯動幅度上限而未調整金額形成的損益值進行清算,結轉至下一聯動周期及後續周期統籌計算。當市場價格持續大幅上漲,可能對居民正常生活和經濟平穩運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時,應當暫時中止聯動。
第二十六條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
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應當保持基本穩定,原則上以一個自然年或契約年為聯動周期,以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為氣源的地方,可結合實際按半年設定。居民用氣銷售價格上調幅度最高不超過現行第一檔氣價的20%,下調幅度不限。各檔氣價聯動後的價格為該檔氣價順加聯動額。
第二十七條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
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原則上以採暖季、非採暖季為聯動周期,有條件的地區可按季度設定。如因市場價格在聯動周期內大幅變動,導致實際氣源採購價格與預測價格差距過大的,非居民用氣價格可視情再次聯動。單次聯動額原則上不超過現行銷售價格的20%。
第二十八條氣源採購價格的計算。
氣源採購價格包含氣源購進費用、運輸費用、合理儲氣設施租賃費用。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氣源採購價格,應當以燃氣企業和上游供氣企業簽訂的購銷契約、與氣源採購相關的會計憑證、票據、賬簿等資料為基本依據。同一城市有多家燃氣企業的,採購價格按照全部氣源加權平均價格確定。
氣源採購價格=(∑各類氣源採購單價×各類氣源採購量+管道氣採購氣量×管道運輸價格+非管道氣採購氣量×到城市門站運價+合理儲氣設施租賃費用)÷∑各類氣源採購量。各類氣源包括管道(含陸上、進口)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儲氣設施購氣、交易平台公開交易氣等。氣源採購量參考歷史銷售氣量及其增長情況,以及根據燃氣企業投資增長和燃氣供需情況預測的銷售氣量增長情況等因素核定。
第二十九條燃氣企業應當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進程、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價格變化等多種因素,科學預測用氣需求,重點做好採暖季、民生用氣的需求預測。
第三十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企業氣源採購台賬定期報備制度,動態監測採購渠道、成本費用等情況,為有效實施氣源採購價格監管和偏差校核等提供依據。
第三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在實施價格聯動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凡因燃氣企業報送的採購氣量預測值嚴重偏離實際銷售氣量而增加的費用不予疏導,對燃氣企業拒不配合、虛假提供或不完整提供氣源採購價格相關資料的,從低核定氣源採購價格。
第三十二條上游供氣企業應當及時將與燃氣企業簽訂的購銷契約(含臨時或補充契約)有關情況,自契約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主動函告價格主管部門,並作為第三方協助核查燃氣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五章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十三條鼓勵以標準成本作為配氣價格基本定價依據,激勵燃氣企業降本增效。各市(州)可統籌將轄區內各縣(市、區)管網投運時間、用氣結構接近、具備成本可比性的燃氣企業作為監管對象,執行統一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組織核定公布配氣標準成本,並抄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企業實際配氣成本低於標準成本的,由燃氣企業與用戶利益共享,配氣定價成本按照標準成本加上二者差額50%核定;高於標準成本的,配氣定價成本按照標準成本核定。
第三十四條對實行“一城一企、一縣一網、城鄉一體”經營模式,或投資建設生物天然氣項目、將生物天然氣併入燃氣管網消納的燃氣企業,準許收益率原則上按7%核定。
第三十五條監管周期內,配氣損耗費超過核定水平的的成本由燃氣企業自行承擔,低於核定水平形成的收益由燃氣企業和用戶各分享50%,具體以供銷差率作為約束性指標。實際供銷差率低於核定供銷差率、由用戶分享的降價金額,沖減下一監管周期準許收入,沖減金額=本個監管周期實際氣源採購費用×(核定供銷差率-實際供銷差率)×50%,實際供銷差率=(本個監管周期年均配送氣量-本個監管周期年均銷售氣量)÷本個監管周期年均配送氣量×100%。
第三十六條季節性峰谷差大的地方,應積極推行季節性差價政策,利用價格槓桿“削峰填谷”,鼓勵引導燃氣企業增加儲氣和淡旺季調節能力。燃氣企業對承擔調峰責任的可中斷用戶用氣價格應適當下浮或優惠,下浮或優惠幅度與停供、短供時間和氣量等掛鈎。
第三十七條探索建立氣源標桿採購價格制度。當實際採購價格高於標桿採購價格時,高出部分不予聯動;當實際採購價格低於標桿採購價格時,低於標桿採購價格部分由燃氣企業和用戶各分享50%。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統籌指導各地,綜合考慮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可替代能源價格、上海和重慶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發布的相關價格指數以及運輸方式、路徑等因素,科學確定涉及標桿採購價格重要參數的合理價格或指標區間。
第六章直供氣價格
第三十八條直供氣指終端用戶直接向上游供氣企業購買燃氣,用於自身生產或消費,不再對外轉售盈利的用氣。
直供氣價格由上游供氣價格和輸配價格構成。
第三十九條直供用戶與上游供氣企業通過簽訂契約,協商確定上游供氣價格、供氣量和輸配費用付費方。鼓勵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價格浮動和量價掛鈎機制。
第四十條直供氣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輸氣、燃氣管網輸送,原則上不再另行建設直供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向直供氣雙方公平開放燃氣管網提供代輸服務,因拒絕開放而推高的單位配氣成本不予疏導。代輸氣量納入燃氣管網負荷率統一核算。
第四十一條直供用戶與上游供氣企業應當誠信自律,不得操縱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上游供氣企業不得為降低直供氣價格,濫用市場支配或優勢地位,通過不公平高價、不合理壓減契約氣量、捆綁銷售現貨、限定交易行為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其他用戶的供氣價格。
第七章定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四十二條制定配氣價格,建立調整聯動機制和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應當履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有關程式。涉及居民用氣價格的,應當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開展價格聽證。依照已經生效實施的聯動機制調整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的,不再另行聽證。
第四十三條燃氣企業、燃氣用戶、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方面可以就制定價格水平、定價機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新建燃氣管網投運前,燃氣企業應當主動提出初始配氣價格定價建議。
第四十四條制定配氣價格,燃氣企業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以下資料:
(一)核定初始價格前,報送燃氣管網工程的核准批覆檔案、與當地政府簽訂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定和取得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第三方評估意見、工程性質與功能、設計施工圖評審意見等相關支持性檔案資料。
(二)核定正式價格前,除本條第(一)款所列資料外,還應補充報送竣工決算報告,投運以來資產、費用、收入、資產負債率、配送氣量、管網負荷率、供銷差率、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等與配氣價格相關的基礎數據及有關資料,以及與核定初始價格時相關數據的變動情況說明。
(三)後續監管周期的每年6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資產、費用、收入、資產負債率、配送氣量、管網負荷率、供銷差率、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等與配氣價格相關的基礎數據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管道燃氣配氣、銷售價格,應當在作出定價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官方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定價決定,應當同時抄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燃氣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通過其入口網站或價格主管部門指定平台公布上一年度運營、收入、成本、價格等相關信息。其中,在每一聯動周期結束後,還應公布全部氣源採購價格信息。燃氣企業信息報送和信息公開的統一格式,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明確。
第八章監督機制
第四十七條燃氣企業應當全面執行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燃氣費。任何單位代收燃氣費時,嚴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
第四十八條燃氣企業應當確保所報送和公開的信息、資料真實、準確。對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已獲得不當收益的,依法追究責任,在後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
第四十九條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價格,書面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內部關聯方交易事項的相關情況,包括交易對象、定價方法、交易價格和金額,以及與關聯方的關係等,說明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第五十條燃氣企業提供的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有壟斷性的延伸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對標行業先進水平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由相關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不得有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五十一條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範圍僅限於建築區劃紅線內產權屬於用戶的資產,不得向紅線外延伸。燃氣企業依法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內用戶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不得向用戶收費。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及含計量裝置在內的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向買受人另行收取。已建項目建築區劃紅線內的新增用戶燃氣工程報裝和既有用戶專有部分的燃氣設施更新改造費用由用戶出資,計量裝置由燃氣企業購置、安裝。嚴禁向終端用戶收取計量裝置費用。
第五十二條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燃氣企業或用戶自願委託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託、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託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燃氣企業承擔檢定費用,並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第五十三條嚴禁上游供氣企業、燃氣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行為,對違反反壟斷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上游供氣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天然氣價格政策,加強與燃氣企業溝通協商,簡化價格分類,統籌考慮國產氣和進口氣成本,公平合理確定供氣價格。接入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跨省(區、市)管道的地方,上游管道氣供氣企業應當按照市場結構比例承擔居民用氣等民生用氣保供穩價責任。居民用氣量經上游供氣企業和燃氣企業雙方確認後報有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如雙方對用氣結構和居民用氣量存在爭議,由有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未果的,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覆核裁定。
第五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規範定價程式,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提高管道燃氣價格制定的法治化、規範化、透明度。要按照檔案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和“一價一卷宗”的原則,建立制定價格的卷宗並存檔,卷宗內容包括:制定價格的方案、作出的定價決定及相關材料。
第五十五條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管道燃氣價格定價行為。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全省管道燃氣價格定價行為,隨機抽查各地卷宗。
第五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管道燃氣價格,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制定價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行業發展實際,適時對有關定價參數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18〕821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售價格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完善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和銷售價格機制,促進行業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續發展,省發展改革委日前出台了《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售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激勵約束並重、與行業體制機制改革相適應的價格監管機制。現就《辦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內容和特點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燃氣供應是城鎮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直接關係社會公眾利益和人民民眾生活質量。天然氣作為優質高效、綠色清潔的低碳能源,是城鎮燃氣最主要的氣源,在實現“雙碳”目標進程中對保障能源安全、促進能源結構轉型、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2018年8月,省發展改革委出台了《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在配氣環節建立了“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定價制度,指導各地在強化成本約束基礎上,全面制定獨立配氣價格,規範燃氣企業價格行為,扭轉了過去靠購銷價差獲利的局面,燃氣行業逐步樹立通過提供配送服務獲得投資回報的行業定位,各環節成本和價格實現清晰界定,並為銷售價格與氣源採購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全面建立實施、促進價格信號順暢傳導奠定基礎。全省城鎮管道燃氣價格實現了較為有效的監管,對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油氣體制改革深入實施、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和儲氣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多氣源多路徑供氣格局逐步形成、氣源價格頻繁波動成為常態化,燃氣行業發展環境正深刻調整。同時,國家部署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進一步加強配氣環節價格監管和完善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持續清理規範燃氣行業收費。這些都對改革創新價格機制、強化價格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試行辦法》中一些重要參數設定、定價方法等需要在總結實踐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9章59條,分別為總則、配氣價格的制定、銷售價格的制定、聯動機制、激勵約束機制、直供氣價格、定價程式和信息公開、監督機制和附則,與《試行辦法》的4章26條相比,體例更加規範完整、內容更加全面詳實、政策措施更具實效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內容有:
一是價格形成機制方面。在《試行辦法》基礎上,完善細化配氣和銷售價格的定價許可權、定價原則、定價方法、定價形式和價格分類等相關規定,明確了“合理保障投資收益、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強化激勵約束機制、推動行業降本增效,構建合理價格體系、實現成本公平負擔,規範政府定價行為、提升價格治理能力”的四項基本定價原則,進一步健全激勵與約束相融合的價格監管制度。規定了同城多企、燃氣下鄉和新建管網等情形下的具體定價方式,強調同一城市有多家燃氣企業的,原則上實行同城同價。
二是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方面。與《試行辦法》只對終端銷售價格與氣源採購價格上下游聯動機製作原則性規定相比,《辦法》對近年來我省聯動機制改革實踐進行了認真梳理總結,緊密結合國家改革要求,單獨設立專章對聯動機製作了系統性規定,逐一明確了各類用氣聯動周期、聯動方式、聯動幅度控制設定的原則,制定了氣源採購價格計算方法,建立了氣源採購信息監測制度和上游供氣企業協助核查機制。
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方面。充分考慮冬季居民家庭採暖用氣需求,繼續保留“獨立採暖用氣”分檔氣量。建立反映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用氣變化的階梯氣量氣價動態調整機制。完善了低收入家庭免費氣量制度和公共服務、公益性行業的價格優惠政策,在《試行辦法》基礎上,將托育機構、與殘疾人托養服務和就業相關的行業新增納入優惠範圍。
四是監督制約機制方面。進一步規範了政府定調價程式,強化了燃氣企業信息報送和公開義務,明確了公眾參與和監督的方式。新增了燃氣企業建立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五是強化價格監管方面。著眼於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積極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持續鞏固清理規範供氣行業收費成果,以建築區劃紅線內外燃氣工程和計量裝置購置安裝等相關收費、訂立供氣購銷契約中的價格行為作為監管重點,建立健全燃氣企業、上游供氣企業和相關市場主體價格收費行為長效監管機制,嚴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哄抬價格、價格欺詐、串通漲價、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等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保障公眾利益。
三、主要特點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改革導向,在更好發揮價格機制激勵約束作用,有效促進燃氣企業提質降本增效,進一步提升定價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方面完善和創新制度機制,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特點:
一是最佳化準許收益率設定、積極穩定市場預期。結合燃氣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能力的差異化情況,改進了準許收益率設定方式,由過去採取“一刀切”方式設定最高全投資準許收益率,調整為區分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分別設定準許收益率,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積極引導燃氣企業合理、適當利用財務槓桿降低資金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二是完善分類配氣價格核定方法、更好促進公平負擔。根據燃氣管網不同壓力等級和用戶的用氣特性和成本結構,分類制定配氣價格,對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作進一步細分,制定了各類用氣的準許成本和準許收益歸集、分攤方法,為科學合理分類制定配氣價格,最佳化價格結構,實現用戶公平負擔和提高管網資源配置效率奠定基礎。
三是強化激勵約束機制、促進行業提質降本增效。建立了標準成本和氣源標桿採購價格制度,通過將貸款利率、供銷差率、氣源採購價格等方面節約成本形成的收益實行由燃氣企業與用戶共享,有效促進燃氣企業在配送環節、氣源採購環節主動降本增效,更好增進公眾福利。對實行“一城一企、一縣一網、城鄉一體”或投資建設生物天然氣項目、將生物天然氣併入燃氣管網消納的燃氣企業準許收益率予以傾斜,推動燃氣行業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助力農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和改善農村地區能源結構。統籌考慮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和防止過度超前投資,根據管網投運時間,漸進式設定管網控制負荷率。
四是健全直供氣價格機制、促進城鎮燃氣與直供氣協同發展。規定了直供氣價格構成和定價形式,建立直供模式下燃氣企業提供代輸服務價格機制,明確直供氣應充分利用現有管網輸送,原則上不再另行建設管道,避免造成重複投資,促進現有管網提升規模效益、降低配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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