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2022年1月12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容解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監管,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2號)、《海南省定價目錄》和《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通過配氣管網向終端用戶配送管道燃氣服務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及調壓儲氣等設施,具備管道燃氣經營能力的獨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
本辦法所稱配氣管網是指將門站(接收站)管道燃氣輸送到儲氣點、調壓站和用戶的管道及配套設施系統。
第四條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許可權按照《海南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
第五條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以燃氣企業法人為基本核算單位,同一區域配氣管網原則上執行同一配氣價格。
第二章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六條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
第七條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確定。
第八條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含供銷差),由定價機關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其中:
建築規劃範圍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成本計入準許成本。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第九條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準許收益率為稅後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可統籌考慮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
有效資產指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括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築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築規劃範圍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固定資產淨值和無形資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第十條稅費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定確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第十一條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為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淨額。其他業務和配氣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十二條配氣價格按照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核定的年度配送氣量確定。配送氣量是指燃氣企業為用戶提供配氣服務的年度配送氣量,核定的原則:配氣管網負荷率低於設計能力50%的,按設計能力的50%計算確定配送氣量;配氣管網負荷率高於設計能力50%的,按實際配送氣量確定。
第十三條配氣價格應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則上為3年,如遇到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或其他情況,造成投資、配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結合實際提前調整。價格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制價格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和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四條新建城鎮燃氣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後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於30年。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的規定進行調整。隨著經營氣量的增加,可適時調整為“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
第十五條按照合理分攤配氣成本的原則,可分別制定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非居民配氣價格可按氣量進行分類,最多不超過三類。
第三章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十六條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由有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燃氣企業也可向定價機關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十七條定價機關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應當按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十八條定價機關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通過入口網站等指定平台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
第十九條燃氣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入口網站或指定平台公開收入、成本、具體執行價格等相關信息,推進價格信息公開透明,強化社會監督。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報送定調價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並確保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等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可視情節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和準許收益率。因故意瞞報、虛報或不按規定報送信息並已獲得不當收益的,在後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
第二十條加強配氣價格管理,定價機關要對配氣延伸服務收費進行清理規範,建築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的成本,以及燃氣表後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管理、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二十一條定價機關要不斷完善管道燃氣非居民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管道燃氣居民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期間,若國家出台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配氣成本價格信息編制和報送規範
一、報送要求
(一)報送主體。經營城鎮管道燃氣業務的法人主體(以下稱燃氣企業),均應及時編制並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送配氣成本和價格等相關信息。
(二)報送時間。(1)常規報送。每年6月1日前上報反映上一年度燃氣企業運營狀況的相關信息。(2)建議調價報送。建議調整配氣價格時,企業應當報送反映此前一段時間內運營狀況的相關信息。
(三)報送格式。同時報送報表紙製版和電子版,紙製版報表採用A 4紙列印並裝訂成冊,電子版報表採用刻錄光碟方式報送,均一式三份。
(四)數據時限。數據採集期內通常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連續12個月份,或一個完整採集年度,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特定時段的相關信息。
二、報送內容
(一)封面。報送的紙製版報表應在封面加蓋公司公章。
(二)真實性聲明。公司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要提供所報送報表的真實性聲明,並在紙質版報表上籤字確認。
(三)目錄。給出報表相關內容所在頁碼供快速查找。
(四)對所經營的管道系統的說明,包括所接收氣源來源、氣量,供氣區域,管道系統的組成、長度、壓力、設計配送能力、投產時間等基本信息。
(五)成本和價格信息表。反映燃氣企業在數據採集期內運營狀況的系列報表。這些報表系統反映燃氣企業所發生的投資、成本、供氣量等信息,為制定或調整配氣價格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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