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江蘇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是為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規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14日,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江蘇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住房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無錫、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為健全城鎮燃氣配氣定價機制,規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住房城鄉建設廳
2023年1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規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農村管道燃氣配氣成本監審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配氣,是指城鎮燃氣配氣企業(以下簡稱配氣企業)通過配氣管網向終端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過程。配氣管網是指將門站(接收站)、壓縮天然氣及液化天然氣儲備站的燃氣輸送到儲氣點、調壓站和用戶的管道及配套設施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配氣企業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或調整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成本(以下簡稱配氣定價成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配氣定價成本,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配氣企業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發生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條 核定配氣定價成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城鎮燃氣配氣生產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城鎮燃氣配氣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沒有國家及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允水平。
第五條 配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配氣業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與核算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
第六條 核定配氣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稅務等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配氣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 配氣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八條 折舊及攤銷費指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
第九條 運行維護費指配氣企業為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輸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
(一)輸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輸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材料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
2.燃料動力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耗用的水、電、油、氣、煤等費用。
3.修理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
4.職工薪酬,指給予職工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職工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5.配氣損耗,指在配氣過程中因燃氣損耗折算的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配氣企業提供正常配氣服務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包括研發費用、安全生產費用、管道棄置或封存費用、承擔國家應急保供任務而發生的儲氣服務費用(含儲氣設施租賃費)、青苗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等。
(二)管理費用,指配氣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配氣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管理人員職工薪酬、折舊及攤銷費。
(三)銷售費用,指配氣企業在銷售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等,不含銷售人員職工薪酬、折舊及攤銷費。
(四)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第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
(二)與城鎮燃氣配氣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或雖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出售和報廢的淨損失。
(四)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五)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不含安全生產類廣告及宣傳費用)。
(六)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七)對外投資等支出。
(八)其他不得計入配氣定價成本的費用。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監審期間最後一年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採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是指經有權部門批准建設的配氣管網、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等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照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核定。因城市建設、安全生產、環保要求等原因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處置淨損失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剩餘年限分攤。
下列固定資產折舊費不得計入配氣定價成本:
1.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
2.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的、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的、由政府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非配氣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
3.評估增值部分的資產。
4.從配氣企業分離出來輔業的資產。
5.多種經營中非配氣資產。
政府無償投入固定資產主要包括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形成的資產。社會無償投入固定資產主要包括開發商及居民出資建設的資產。
(二)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詳見附表)。管道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殘值率原則上按5%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用。
第十二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後資產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長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後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十三條 無形資產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攤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監審期間最後一年無形資產原值、受益年限,採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其中,土地使用權費用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築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築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照受益年限分攤,未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於10年分攤。
第十四條 運行維護費。
(一)材料費、燃料動力費按照監審期間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平均水平核定。
(二)修理費按照監審期間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超過當年配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固定資產年末原值的2.5%。
(三)職工工資總額按照監審期間最後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監審期間最後一年企業實繳基數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福利費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科目中列支。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一次性補償費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分攤年限一般不低於5年。
(四)配氣損耗原則上以配氣企業實際損耗氣量乘以氣源價格計算,按照監審期間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平均水平核定,其中實際損耗氣量最高不得超過核定的供銷差率。
(五)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按照配氣企業監審期間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平均水平核定,應當符合行業公允水平。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監審期間配氣業務年平均收入的0.5%。
(六)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以監審期間最後一年實際水平核定。
第十五條 配氣企業獲得與配氣業務有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購買固定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定;用於補助專項費用的,直接沖減該項成本;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十六條 其他業務成本應當單獨核算,不計入配氣定價成本。其他業務與配氣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者統一支付費用,依託配氣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配氣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採用收入比、直接人員數量比、資產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具體核算方法或者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低於社會公允水平的,據實核算;明顯超出社會公允水平的,按照社會公允水平核算。
第十八條 主要指標解釋及計算公式:
(一)年供氣量,是指配氣企業當年向管道燃氣終端用戶供應的燃氣氣量。
年供氣量=期初庫存量+本期進氣量-期末庫存量
(二)年配氣量,是指當年管道燃氣終端用戶實際使用的燃氣氣量,不包括轉供、代輸氣量。
核定年配氣量=年供氣量×(1-核定供銷差率)
(三)實際供銷差率(含損耗),是指供銷差量與年供氣量之比,原則上不高於4%。
供銷差量=年供氣量-年配氣量
實際供銷差率=供銷差量÷年供氣量×100%
實際供銷差率高於4%的,核定供銷差率為4%;實際供銷差率低於4%的,核定供銷差率=實際供銷差率+(4%-實際供銷差率)×50%。
第十九條 核定單位配氣定價成本所對應的配氣量,按照監審期間最後一年核定的配氣量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江蘇省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蘇價規〔2017〕13號)《省物價局關於明確全省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本〔2018〕94號)《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明確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發改價格發〔2021〕629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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