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是2023年10月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城鎮管道天然氣配送環節價格管理,完善管道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城鎮管道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我們制定了《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0月10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管道天然氣配送環節價格管理,促進城鎮管道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 號)和《上海市定價目錄》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以下簡稱“配氣價格”)是指管道天然氣經營者通過城鎮配氣管網系統向終端用戶提供管道天然氣配送服務的價格。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以下簡稱“燃氣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的城鎮配氣管網系統,從事管道天然氣經營的企業。
  城鎮配氣管網系統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門站、調壓設施、配氣管道、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等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施。
  第四條 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原則上實行統一配氣價格。配氣價格制定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約束與激勵措施,促進燃氣企業提高運營管理水平。
  第五條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配氣業務獨立核算制度,逐步實現不同用戶類別的資產、配送氣量、負荷特性、供銷差率等單獨計量、合理歸集,為按不同用戶類別核定配氣價格創造條件。
第二章 配氣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六條 配氣價格按照燃氣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確定。
  第七條 年度準許總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費-其他業務收支淨額。
  第八條 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其中:
  管網折舊年限不低於30年。全網供銷差率不超過4%。實際供銷差率超過核定供銷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氣企業承擔;實際供銷差率低於核定供銷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經營者和用戶共享。
  第九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準許收益率為稅後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有效資產為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組成。
  (一)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包括:市政管網資產;市政管網到建築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築區劃紅線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用戶或政府無償移交、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等非燃氣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多種經營、輔助性業務等與配氣業務無關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和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二)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包括軟體、土地使用權等。
  (三)營運資本按成本監審核定的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第十條 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 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為燃氣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天然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淨額。燃氣企業的其他業務成本應當單獨核算,未實現單獨核算的,其他業務和配氣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十二條 年度配送氣量依據燃氣企業年度銷售氣量和管網負荷率確定。管網負荷率達到或超過50%,配送氣量按實際配送氣量核定;管網負荷率低於50%,按50%負荷率計算確定配送氣量。
  第十三條 配氣價格原則上每三年校核調整一次。如管網設施投資、配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校核調整。
  第十四條 配氣價格制定或調整過程中,如果測算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制價格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或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三章 行為規範和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應當依法收費並明碼標價。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規範收費,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一)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燃氣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二)燃氣企業通過配氣價格回收成本的項目不得收費,包括:建築區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增壓費、增容費等類似名目費用;市政管網至建築區劃紅線連線的接駁費、開通費、接線費、切線費、吹掃費、放散費等建設及驗收接入環節費用;建築區劃紅線內至燃氣表的設施維修維護、到期表具更換等費用。
  (三)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氣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與建築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安裝不相關或已納入工程安裝成本的項目不得收費,包括開口費、開戶費、接口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氣費、點火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第十七條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如實提供年度生產經營成本情況及有關資料,並定期通過本單位入口網站等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的配氣價格,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拒絕、遲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降低準許收益率。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次價格校核時進行追溯。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施行期間,若國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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