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

《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加強天然氣管道運輸成本監管,規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制定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1年6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通過,辦法內容,

辦法通過

2021年6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加強天然氣管道運輸成本監管,規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制定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所稱天然氣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管道。
第三條 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四條 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限於管道運輸企業提供管道運輸服務發生的直接費用以及需要分攤的間接費用。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管道運輸服務的合理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定價成本監審要求建立單獨賬目和相應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報告,完整準確記錄、單獨核算管道運輸業務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管道運輸企業應當於每年 4 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成本報告和其他定價相關數據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六條 核定管道運輸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符合定價成本監審要求的年度成本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管道投資、生產運行、政府核准檔案等相關材料,以及管道運輸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準確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第七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成本監審工作,自收到成本監審書面通知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提供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管道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開放查詢企業相關資料的許可權,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管道運輸企業拒絕提供、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虛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從低原則核定定價成本,並依法依規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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