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送環節成本監管,規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是指一定區域內城鎮燃氣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包括延伸至農村的管網,以下簡稱“配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的服務。
第四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
第六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賬冊,以及城鎮燃氣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核定。
第七條 城鎮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業務(以下簡稱“燃氣配氣業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配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與歸集
第八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九條 折舊及攤銷費指與燃氣配氣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
第十條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燃氣配氣業務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一)直接配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配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材料費,指維持燃氣配氣業務正常運行耗用的燃氣添加劑、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
2.燃料動力費,指維持燃氣配氣業務正常運行耗用的油、水、電等費用。
3.修理費,指維持燃氣配氣業務正常運行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
4.職工薪酬,指為獲得生產人員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5.配氣損耗,指在燃氣配氣業務中因燃氣損耗折算的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城鎮燃氣企業提供正常配氣服務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繳納或提取的合理費用,包括安全生產費用、青苗補償費、水土保持費等。
(二)管理費用,指城鎮燃氣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配氣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水電費、租賃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財產保險費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三)銷售費用,指城鎮燃氣企業在銷售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人員職工薪酬、資料費、保險費、廣告費、租賃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燃氣配氣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燃氣配氣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沖減的費用;
(三)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四)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五)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六)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條 燃氣配氣業務與中高壓管道運輸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並且有單獨收入的,應根據氣量、固定資產原值等合理分攤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三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採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照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價值核定。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築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用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二)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用。
第十四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攤銷費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末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採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計算機軟體按 5 年攤銷,其他按 30 年攤銷。
第十五條 運行維護費各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費、燃料動力費按照城鎮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並適當參考近 3 年變化核定。
(二)修理費按照城鎮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並適當參考近 3 年變化核定,最高不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 2.5%。
(三)職工薪酬的核定。職工工資總額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城鎮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社會保險費(包括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按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城鎮燃氣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上一年規定的比例為依據核定。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2.5%,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按照規定的基數和計提比例確定。
(四)配氣損耗按照城鎮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損耗氣量乘以氣源價格核定。實際損耗氣量最高不超過輸氣量的4%。
(五)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按照城鎮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並適當參考近 3 年變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出國經費等非生產性支出原則上不超過前一年度;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配氣業務主營業務收入的5‰。
(六)其他相關費用按照城鎮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並適當參考近 3 年變化核定。其中,安全生產費原則上按企業計提數核定,但不得超過配氣收入的1.5%。
第十六條 城鎮燃氣企業生產經營多種產品或服務時,應當採取合理的方法(如按固定資產原值、收入比)分攤共同發生的費用。
第十七條 主要指標解釋及計算公式:
(一)年配送氣量是指當年城鎮燃氣配送服務終端用戶實際使用的燃氣數量。配送氣量包括城鎮燃氣企業年度銷售氣量和通過配氣管網進行的第三方交易的出口氣量。
(二)供銷差率(指供銷差量與年供氣量的比率)原則上不超過5%,三年內降低至不超過4%;實際供銷差率低於規定差率的,降低的損耗由城鎮燃氣企業和用戶共享。
供銷差率=供銷差量÷年供氣量×100%
供銷差量=年供氣量-年配送氣量
年供氣量=期初庫存量+本期購氣量-期末庫存量
共享供銷差率=(實際供銷差率+規定供銷差率)÷2
第十八條 城鎮燃氣企業的單位定價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總額除以核定的年配送氣量計算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成本費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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