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經2021年10月11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發布公告

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由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2021年10月11日審議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8日

條例全文

(2021年10月11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設施建設、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負責龍沙區、建華區和鐵鋒區的燃氣管理工作,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燃氣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富拉爾基區、昂昂溪區和碾子山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財政、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商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按照有關規範、標準、技術規程進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環節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安裝、改造和修理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五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徵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業人員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進行技術指導。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驗收報告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新建民用建築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費用應當納入房屋開發建設總成本,不得向燃氣用戶另行收取。
管道燃氣設施已經建成的,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應當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
第七條 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並在許可事項規定的範圍內經營。管道燃氣的特許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和燃氣輸配能力,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在燃氣供應不足時,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
第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根據生產運行情況,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估,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條鼓勵燃氣經營企業建設智慧燃氣平台,實時監測燃氣設施運營。
鼓勵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使用智慧型燃氣計量和智慧型交費系統,方便用戶查詢和交納燃氣費。
第十一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為用戶免費進行安全檢查並建立檢查檔案。檢查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統一穿著企業識別服、持證上崗、規範服務。檢查記錄應當經燃氣用戶確認。
第十二條燃氣用戶室內燃氣設施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入戶搶修。燃氣用戶拒不配合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檢查、維護、搶修以及更新改造物業管理區域內燃氣管道等燃氣設施時,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和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施工結束後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分銷站點銷售瓶裝燃氣。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在企業所在地以外區域銷售燃氣的,應當符合當地燃氣發展規劃和相關安全規定,在當地設立分銷站點,並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瓶裝燃氣分銷站點應當由燃氣經營企業設定,經所在地有關部門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後,十日內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瓶裝燃氣分銷站點。
第十五條 用戶購買瓶裝燃氣,具備安全運送條件的,可以自行運送或者由燃氣經營企業配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不得將儲氣瓶(罐)拖車或者槽車等移動壓力容器在劃定的區域外停放,不得允許未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操作燃氣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期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無熄火保護裝置灶具、浴用直排式燃氣熱水器等燃氣燃燒器具。
(二)使用不具有燃氣經營資質企業或個人提供的燃氣或氣瓶。
(三)使用無充裝標籤、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氣瓶。
(四)加熱氣瓶、傾倒燃氣殘液、拆裝瓶閥等附屬檔案或者利用氣瓶倒裝燃氣。
(五)擅自切斷、關閉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
(六)在安裝燃氣計量裝置、燃氣閥門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居住、辦公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氣完畢,不及時關閉灶前閥;長期閒置的,不關閉表前閥。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有關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危及燃氣安全的行為,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十九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並報告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依法做好燃氣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無償開展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和燃氣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分銷站點銷售瓶裝燃氣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劃定的區域外停放移動壓力容器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二十四條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沼氣、秸稈氣用於城鎮燃氣經營,以及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燃氣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關於《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說明
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齊齊哈爾市燃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1995年頒布實施,已不適應近年來我市燃氣管理的需要,2018年我市人大常委會將辦法廢止。隨著城市發展,城區燃氣環境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為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維護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重新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
二、論證的主要過程
條例自2019年開始起草,2020年6月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同年9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我們堅持科學立法,成立立法工作專班,制定專班實施方案,穩步推進各階段立法工作;我們堅持民主立法,通過開展實地調研和座談交流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先後組織召開了市政府相關部門、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等方面參加的座談會9次;深入縣區開展實地調研3次。通過齊齊哈爾日報、市人大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通過微信群兩次徵求了我市立法諮詢專家意見。對各方反饋的300餘條意見、建議進行了逐條論證,並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26條,規範的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了燃氣主管部門。條例第三條規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燃氣日常管理工作。”
(二)完善了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內容。為保障用戶生命財產安全,規定了:“新建民用建築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管道燃氣設施已經建成的,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應當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並對燃氣用戶的安全用氣作出規定。
(三)對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的設定作出規定。為保障公共安全,規定了:“瓶裝燃氣分銷站點應當由燃氣經營企業設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瓶裝燃氣分銷站點。”
(四)為充分利用電子技術加強燃氣管理,我們設定了智慧燃氣條款,同時規定:“鼓勵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使用智慧型燃氣計量和智慧型交費系統,方便用戶查詢和交納燃氣費。”
四、需要補充說明的內容
本次立法,對設定瓶裝燃氣分銷站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補充設定了行政處罰。《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對此種行為僅作出規範未設定處罰。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地方性法規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的規定,現說明如下:
今年7月19日、7月22日,我們赴富拉爾基區和龍江縣就燃氣立法焦點問題開展相關論證工作,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調研、座談期間,多方反饋意見認為:部分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設定分銷站點不備案,為公共安全帶來隱患,同時,存在設定不規範和相關工作脫管現象,建議對此行為進行處罰。經反覆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補充設定行政處罰,以剛性管理維護公共安全。
條例已於2021年10月11日經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以及法規文本,請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12月2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德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12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省司法廳、省住建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燃氣的普及套用為最佳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燃氣普及率的提高,制度不健全、服務不規範等問題凸顯,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在燃氣主管部門和經營企業職責、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燃氣設施建設施工等方面制定了具體、可操作的規範。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12月23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德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1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齊齊哈爾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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