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6年10月21日黑龍江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設施建設、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範服務和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燃氣管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以上部門統稱燃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以及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專家評審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
燃氣發展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組織編制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修改燃氣發展規劃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七條省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將燃氣發展預測、氣源方案、重大燃氣基礎設施布局和相關政策措施等作為重點內容。市、縣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將燃氣設施工程建設、規模、管網鋪設範圍等具體事項作為重點內容,並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
第八條省、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糾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條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具備條件的,應當將燃氣管道納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統一建設。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徵求同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
燃氣管理部門發現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違反燃氣發展規劃的,應當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依法處理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和安全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驗收報告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並按照規定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四條 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需要用氣的新建房屋,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並預留接口。
新建民用建築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費用應當納入房屋開發建設總成本,不得向燃氣用戶另行收取。
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已建成房屋,需要用氣但未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已經建成,但未使用燃氣泄漏報警或者自動切斷裝置的,非居民用戶應當使用。居民用戶使用的,由居民用戶購置,由燃氣經營企業免費安裝。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企業。
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燃氣經營企業經營。政府選擇投資方應當依法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
管道燃氣設施的特許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縣以上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受理對燃氣經營企業舉報和投訴的監督電話。
第十七條 瓶裝燃氣分銷站點應當由燃氣經營企業設定,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後,十日內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並為燃氣用戶交納、查詢燃氣費和其他服務需求提供便利;
(二)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
(三)不得向不具備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戶供氣;
(四)不得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五)不得要求燃氣用戶接受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燃燒器具;
(六)向社會公布客戶服務和投訴電話;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服務標準,公示營業網點和營業時間,採取網路、手機等多種方式方便用戶交納燃氣費,並向用戶提供合法收費憑證。對有特殊困難的用戶,應當提供上門服務。
(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用戶管道燃氣設施故障報修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入戶維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用戶室內燃氣泄漏報告的同時,應當提示用戶採取常規應對措施,並立即趕到現場處置。
(三)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用戶改裝、拆除、遷移燃氣設施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受理的,應當與用戶約定時間提供服務;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向用戶說明理由。遷移、改裝燃氣設施的質量保證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建立健全燃氣用戶檔案。
(五)因施工、檢修等非突發原因確需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將作業時間、影響區域、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時間,以及恢復供氣的時間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因突發原因影響供氣的,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通知燃氣用戶,並儘快恢復供氣;恢復供氣的時間應當安排在六時至二十二時之間。
(六)燃氣用戶室內燃氣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併兼顧合理布局和合理使用的需要。
(七)居民住宅樓集中開栓後,符合條件的未開栓用戶單獨申請開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十日內予以開栓。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氣瓶管理台賬制度,對自有氣瓶噴塗權屬單位標誌,對進出站氣瓶進行登記管理;
(二)氣瓶充裝量、殘液量誤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範圍;
(三)氣瓶充裝前按照規定免費抽取燃氣殘液;
(四)不得使用燃氣槽車直接充裝,或者用氣瓶相互轉充;
(五)不得充裝未經檢驗、超過檢驗期限或者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氣瓶。
第二十一條 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氣前主動提示駕駛員將加氣車輛熄火併在車旁監護,告知乘客離車到安全區域等候;
(二)不得向無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者與使用登記信息不一致的車用氣瓶加氣;
(三)不得向車用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氣;
(四)不得在有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危險情況下加氣或者卸氣。
第二十二條 對居民用戶室內燃氣設施,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前的閥門,以及閥門之前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在內的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用戶負責該閥門之後的輸氣軟管、燃氣燃燒器具的維護和更新,並按照使用期限及時更換。
對非居民用戶專有部分燃氣設施,按照供用氣契約的約定確定管理責任;未約定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計量裝置前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用戶負責燃氣計量裝置後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計量裝置的安裝、管理和維修,並按照規定期限檢定;檢定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燃氣計量裝置達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的,應當及時更換;居民用戶的更換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非居民用戶的更換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並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
實行政府定價的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合理確定,並依法適時調整。
居民用戶室內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的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費用可以計入燃氣銷售價格成本。
第四章 管道燃氣使用
第二十五條具備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戶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向所在區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用氣申請。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辦理入戶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供氣;逾期未供氣的,對已入住用戶,應當免費提供氣瓶和相匹配燃氣灶的借用服務。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供用氣契約的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氣契約的約定交納燃氣費;逾期不交納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催告燃氣用戶交納,燃氣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仍不交納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燃氣用戶用氣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中止供氣。
因欠費被中止供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燃氣費結清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恢復供氣前,應當通知用戶。
第二十七條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經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燃氣用戶或者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對仲裁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二次仲裁檢定;費用由申請方墊付。
經仲裁檢定的燃氣計量裝置,誤差在法定範圍內的,拆裝和仲裁檢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誤差超過法定範圍的,拆裝和仲裁檢定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由其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並按照自申請仲裁檢定之日至上次檢定合格日期期間的用氣量重新核算燃氣費,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返還多收取的燃氣費,或者由燃氣用戶補交少交的燃氣費。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用戶需要安裝、改裝、拆除、遷移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到所在區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手續,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燃氣用戶不得擅自實施作業。作業所需費用,由燃氣用戶承擔。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拒絕經營區域內燃氣用戶提出的符合規定的安裝、改裝、拆除、遷移室內燃氣設施申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予辦理的,燃氣用戶可以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投訴,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更名、註銷或者暫停用氣的,應當到所在區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手續,並結清燃氣費。燃氣費有剩餘,用戶要求退費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退還。
第五章 燃氣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數位化信息監督管理和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業監督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建立燃氣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制度;
(三)制定燃氣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四)定期對燃氣經營、使用和服務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髮現的燃氣安全事故隱患,並通報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燃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託組織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燃氣經營企業和非居民燃氣用戶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燃氣燃燒器具等行為;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燃氣運輸企業資質認定,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和考核,以及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學校開展燃氣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
(七)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組織媒體無償開展安全、節約用氣和燃氣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八)氣象部門負責燃氣經營企業防雷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有燃氣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承擔各自責任。
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本單位燃氣安全生產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測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配備應急搶修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按照規定配備視頻監管設施,並接入所在地燃氣安全數位化信息監督管理平台。
(四)向社會公布燃氣設施搶修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燃氣安全值班制度,接到報修後及時處理。
(五)每年至少對非居民管道燃氣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免費安全檢查,對居民用戶至少每二年免費檢查一次,並及時排除發現的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檢查記錄應當經燃氣用戶確認。
(六)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節約用氣指導。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燃氣用戶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不得妨礙按照規定開啟或者關閉公用燃氣閥門;
(二)裝飾裝修活動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三)不得安裝不符合管道燃氣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不得使用自行組裝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燃氣燃燒器具;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單位,接到告知的單位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燃氣安全管理的行為。
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及時調查處理違反燃氣安全管理的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三十六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需要入戶安裝燃氣設施、開展安全檢查,或者查驗用氣量的,應當提前預約,並在約定時間入戶工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燃氣用戶應當配合。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燃氣用戶室記憶體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燃氣用戶,並指導進行整改,燃氣用戶應當及時整改。因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拒絕整改引發燃氣安全事故的,由燃氣用戶承擔責任。
燃氣用戶室內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入戶搶修,燃氣用戶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燃氣用戶拒不配合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由於燃氣經營企業的責任,造成燃氣用戶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七條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向社會公布,並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周邊顯著位置設定保護範圍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不得損壞、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保護範圍標誌。
第三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建設活動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協助搶修,並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搶險、搶修,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和單位。
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根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暫停向事故涉及區域供氣的,在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隱患,並達到安全供氣條件後,方可恢復供氣。
第四十一條 燃氣用戶可以自願投保燃氣事故責任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燃氣用戶購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未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重大燃氣事故報告後,未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拒不執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整改意見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燃氣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處燃氣設施定額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燃氣經營企業違法設定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七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拒不向已入住用戶免費提供氣瓶和相匹配燃氣灶借用服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戶處五百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保護範圍標誌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二)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室內燃氣設施等;
(三)自動切斷裝置,是指安裝在管道燃氣用戶室內的燃氣管道上,在燃氣管道內壓力、流量異常或者室內燃氣濃度過高時能夠自動中斷燃氣輸入、防止燃氣泄漏的設備,包括管道燃氣自閉閥和緊急切斷閥等;
(四)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採暖器、空調器等。
第五十五條沼氣、秸稈氣用於城鎮燃氣經營,以及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2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燃氣的普及套用為最佳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設區的市燃氣普及率達到86.23%,縣燃氣普及率為48.48%,燃氣用戶達到548.27萬戶,年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用量分別為11.91億立方米、26.07萬噸、8251.47萬立方米。
為了加強和規範燃氣管理,省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12月12日通過了《黑龍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對保障我省燃氣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省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複建設、隨意設定燃氣供應站、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問題比較突出。二是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經營者責任不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服務行為不規範等現象普遍存在。三是燃氣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燃氣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有所增多。因此,根據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頒布的《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並結合我省實際,重新制定《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非常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等情況
我廳十分重視條例的起草工作,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2013年開始著手起草,2016年1月送審稿提報後,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會同我廳並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進行研究和修改、審查:一是廣泛徵求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部分社會組織的意見,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徵求意見。二是深入部分市、縣開展調研,召集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等,仔細了解落實燃氣發展規劃、安全管理責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制定在燃氣設施建設、經營服務、安全監管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三是組織法律和燃氣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四是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五是借鑑了河南、寧夏等省區的立法經驗。《條例(草案)》於2016年7月22日經省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46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了規劃編制和設施建設活動。一是明確了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重點。第七條規定,省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將燃氣發展預測、氣源方案、重大燃氣基礎設施布局和相關政策措施等作為重點內容。市、縣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將燃氣設施工程建設、規模、管網鋪設範圍等具體事項作為重點內容,並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二是健全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建設要求。第十二條規定,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具備條件的,應當將燃氣管線納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統一建設。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和安全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三是規定了新建房屋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要求。第十四條規定,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新建房屋,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並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費用應當納入房屋開發建設總成本,不得向燃氣用戶另行收取。本條例施行前,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房屋已經建成,需要用氣但未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配套建設。
(二)規範了燃氣經營與服務行為。一是明確了燃氣經營活動的主體。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燃氣經營活動。二是細化了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和服務要求。第十九條規定了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普遍遵守的經營和服務要求,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的經營和服務要求。三是界定了管道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第二十三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其供氣範圍內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燃氣用戶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居民用戶專有部分以內,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前的閥門以及之前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用戶負責該閥門之後的輸氣軟管、燃氣燃燒器具,以及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的維護和更新。非居民用戶專有部分以內的燃氣設施,按照供用氣契約的約定確定管理責任;未約定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計量裝置前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用戶負責燃氣計量裝置後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
(三)強化了燃氣安全監督管理。一是明確了燃氣安全責任。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市、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燃氣安全責任。二是規定了燃氣用戶室內燃氣安全隱患的處理。第三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燃氣用戶室記憶體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燃氣用戶,並指導進行整改,燃氣用戶應當及時整改。燃氣用戶室內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入戶搶修,燃氣用戶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燃氣用戶拒不配合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三是健全了燃氣安全事故的處理。第四十條規定,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搶險、搶修,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和單位;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第四十一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根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暫停向事故涉及區域供氣的,在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隱患,並達到安全供氣條件後,方可恢復供氣。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10月18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較好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基本可行。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研究和修改。10月19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儘量不重複或者少重複上位法規定的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九條。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一款表述為:“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需要用氣的新建房屋,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並預留接口。”第二款表述為:“新建民用建築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費用應當納入房屋開發建設總成本,不得向燃氣用戶另行收取。”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表決稿第十五條第二款表述為:“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燃氣經營企業經營。政府選擇投資方應當依法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第四項表述為:“不得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二項表述為:“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用戶管道燃氣設施故障報修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入戶維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用戶室內燃氣泄漏報告的同時,應當提示用戶採取常規應對措施,並立即趕到現場處置。”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考慮到上位法對非管道燃氣使用已有明確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四章主要是對管道燃氣使用的相關規定。據此,將第四章標題由“燃氣使用”修改為“管道燃氣使用”。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部分對政府、部門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規定應當細化。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都對行政處分有明確規定。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三條中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大處罰力度。據此,提高了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的處罰標準。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沼氣、秸稈氣用於城鎮燃氣經營的,按照本條例執行”的規定,與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經研究,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五條恢復了條例草案的原有表述,規定沼氣、秸稈氣用於城鎮燃氣經營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草案表決稿對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主要是:在草案表決稿第四條中將“建立燃氣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修改為“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燃氣管理工作機制”;在草案表決稿第八條中將“發現違法問題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修改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糾正”;在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三項中將“約定服務時間”修改為“約定時間提供服務”,第七項中的“為用戶開栓”修改為“予以開栓”等等。
十一、建議將法規生效時間確定為2017年1月1日。
同時,所有修改內容均用下劃線在草案表決稿中作了標註。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的安排,8月4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召開第14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燃氣事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性行業,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燃氣的普及套用對最佳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燃氣事業的迅速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一些地方燃氣發展規劃科學性、規範性不夠;燃氣設施安全制度不完善、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到位;燃氣用戶對燃氣的危險性認識不足,缺乏安全用氣常識;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等。1999年施行的《黑龍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已不適應管理的需要。此外,2010年國務院頒布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我省需要結合實際細化落實,保證下位法與上位法相一致。因此,重新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燃氣管理地方性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非常必要的。
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立法依據充分,與相關法律法規相一致,與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相吻合,符合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同時,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幾點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為了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建議在第二條後增加一條,表述為“燃氣事業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規範服務和節能高效的原則。”
二、為了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水平,避免重複建設,建議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具備條件的,應當將燃氣管線納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統一建設”的表述,移至第十條,作為第十條第二款。
三、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建築區劃內用戶專有部分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進行了劃分,上位法沒有相關規定,這是我省的創新條款,也是立法的重點內容之一。同時考慮上位法對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已有明確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是上位法原文,因此建議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
對居民用戶專有部分燃氣設施,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前的閥門以及之前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用戶負責該閥門之後的輸氣軟管、燃氣燃燒器具,以及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的維護和更新,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期限及時更換。
對非居民用戶專有部分燃氣設施,按照供用氣契約的約定確定管理責任;未約定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計量裝置前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用戶負責燃氣計量裝置後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
對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燃氣用戶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為了保證用戶的知情權,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建議在第二十五條增加第三款,表述為“制定和調整管道燃氣價格的,應當進行公開聽證。”
五、為了明確氣象部門對燃氣企業防雷安全的監管職責,建議在第三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表述為“氣象部門負責燃氣企業防雷安全的監督管理。”同時,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已有具體規定,因此建議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刪去。
六、為了及時發現、排除室內燃氣設施安全隱患,加強對用戶安全、節約用氣的指導,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建議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分為兩項表述,其它項順延。
第五項: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節約用氣指導。
第六項:每年至少對非居民管道燃氣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免費安全檢查,對居民用戶至少每二年免費檢查一次,並及時排除發現的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檢查記錄應當經燃氣用戶確認。
七、為了保護用戶人身和財產安全,明確燃氣經營企業責任,建議在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表述為“由於燃氣經營企業的責任,造成燃氣用戶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負責賠償。”
八、為了分散燃氣安全事故風險,分擔燃氣事故損失,建議在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表述為“推廣燃氣事故責任保險,但不得強制燃氣用戶購買。”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8月1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為進一步加強燃氣管理,規範供用氣行為,重新制定燃氣管理條例十分必要。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城建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住建廳認真研究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全面修改,並將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傳送各市(地)人大常委會(工委)、省政府有關部門、民主黨派和立法聯繫點,同時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東北網和黑龍江日報公開徵求意見,並向有參與意向的省人大代表書面徵求了意見。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省住建廳並邀請部分省人大代表組成三個調研組,分別赴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大慶、雞西、雙鴨山、七台河、林甸等八個市、縣以及墾區開展實地調研;赴河北、江西學習考察燃氣立法工作。9月12日,召開了有立法、語言、燃氣設計和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根據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會同城建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住建廳對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又作了多次修改,並向常委會黨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作了專題匯報。9月29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內容報告如下:
一、根據城建委和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表述為:“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規範服務和節能高效的原則。”
二、根據專家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燃氣發展規劃的修改程式,在條例草案第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修改燃氣發展規劃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和安全設施難以與主體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並且配套安全設施的建設和驗收管理的主體也不是燃氣管理部門。 經研究,將該款中的“同步投入使用”修改為“同步驗收”,並對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四、有專家認為,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新建房屋”的概念過於寬泛,且缺少對新建房屋須預留燃氣設施接口的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燃氣安全裝置對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同樣重要。經研究,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需要用氣的新建房屋,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並預留接口。民用建築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費用納入房屋開發建設總成本,不得向燃氣用戶另行收取。”同時,將該條第二款規定未使用燃氣泄漏報警或者自動切斷裝置的,由“提倡居民用戶使用,安裝費用由燃氣用戶承擔”修改為“居民用戶使用的,由居民用戶購置,由燃氣經營企業免費安裝”。(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中明確了燃氣經營許可的發證機關。考慮到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應當以分銷站點形式進行,條例草案已經規定分銷站點由燃氣經營企業設定,刪除了本條第二款有關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經營活動的規定。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受理對燃氣經營企業舉報和投訴的監督電話。”(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社會各界普遍要求,對條例草案修改、補充了以下與燃氣經營企業提供服務相關的內容: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增加了燃氣經營企業向社會公布客戶服務和投訴電話的內容;在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中增加了四項內容,作為該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七項,分別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供便民服務方式、用戶管道燃氣設施故障搶修和用戶申請改裝、拆除、遷移燃氣設施,以及用戶單獨申請開栓的辦理時限等方面事項作出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增加了因欠費被中止供氣,恢復供氣前應當通知用戶的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了燃氣費餘額退還的相關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二)根據城建委審議意見,一是在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中明確了燃氣經營企業安全檢查的內容。表述為:“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二是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中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節約用氣指導的規定單列一項,作為該款第六項。表述為:“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節約用氣指導”;三是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表述為:“由於燃氣經營企業的責任,造成燃氣用戶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負責賠償”。(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
(三)根據專家意見和調研反饋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辦理入戶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供氣;逾期未供氣的,對已入住用戶,應當免費提供氣瓶和相匹配燃氣灶的借用服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七、在調研中,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普遍要求對居民用戶室內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分界點予以明確。考慮到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的特殊安全屬性,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居民用戶室內燃氣設施,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前的閥門以及閥門之前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在內的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用戶負責該閥門之後的輸氣軟管、燃氣燃燒器具的維護和更新,並按照使用期限及時更換。”考慮到燃氣經營企業對居民用戶室內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會增加費用支出,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居民用戶室內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的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費用可以計入燃氣銷售價格成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八、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調研反饋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消防安全檢查主體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根據城建委審議意見和組成人員意見,在該條中增加兩項作為第八項、第九項,其中第八項表述為:“氣象部門負責燃氣經營企業防雷安全的監督管理”,第九項表述為:“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有燃氣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承擔各自責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用氣安全事關公共安全,應當加強對燃氣用戶的安全管理。經研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中增加了“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十、根據調研反饋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修改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
十一、根據城建委審議意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表述為:“燃氣用戶可以自願投保燃氣事故責任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燃氣用戶購買。”
十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據此意見,修改了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明確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六類具體違法行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十三、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未設專章規定法律責任,建議調整。據此,將有關法律責任集中整合為一章,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章。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調研反饋意見對法律責任進行了梳理。一是刪除了上位法已經明確具體處罰的規定,二是對部分罰款數額進行了調整,三是對部分禁止性規定或者服務要求設定了處罰。
十四、根據專家意見,對沼氣、秸稈氣用於城鎮燃氣經營的,由“參照本條例執行”修改為“按照本條例執行”。(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和城建委審議意見,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並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所有改動之處均用陰影和下劃線作了標註。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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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通過了《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該條例對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費用,燃氣經營、服務和使用行為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該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如何收費用“法”說話
對於大家普遍關心的管道燃氣配套建設收取費用問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需要用氣的新建房屋,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並預留接口。新建民用建築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費用應當納入房屋開發建設總成本,不得向燃氣用戶另行收取。
此外,條例還規定,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已建成房屋,需要用氣但未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已經建成,但未使用燃氣泄漏報警或者自動切斷裝置的,非居民用戶應當使用。居民用戶使用的,由居民用戶購置,由燃氣經營企業免費安裝。
燃氣經營活動企業須“持證上崗”
條例明確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縣以上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特別是條例明確指出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辦理入戶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供氣,逾期未供氣的,對已入住用戶,應當免費提供氣瓶和相匹配燃氣灶的借用服務。
條例還增加和細化了居民住宅樓集中開栓後,符合條件的未開栓用戶單獨申請開栓,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十日內予以開栓;因欠費被中止供氣的,恢復供氣前,應當通知燃氣用戶;燃氣費有剩餘,用戶要求退費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退還等廣大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強化燃氣安全監督管理
條例規定了市、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燃氣安全責任,明確了燃氣用戶室內燃氣安全隱患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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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6年10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切實做好《條例》實施的宣貫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宣貫工作方案、編印了《條例》單行本、編印了學習宣貫教材、組織了部門和企業的集中學習及培訓班,多舉措、全方位對《條例》進行宣傳。開展“宣傳周”活動,各級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燃氣企業在各營業網點以橫幅、氣球、文字資料、媒體介紹等形式,面向社會開展宣傳,增強社會各界對《條例》的了解和認識,分發燃氣安全宣傳單、宣傳手冊,增強居民安全用氣意識。下一步,以《條例》實施為契機,結合“兩節”確保燃氣安全要求,將集中開展燃氣市場整頓及安全檢查活動。加大對違法建設、違法運營、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等行為打擊力度,保護合法經營,依照《條例》對有關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同時,全面開展燃氣安全檢查,覆蓋到每一個燃氣企業,認真查隱患,找問題,堵漏洞,督促整改到位。同時,按照《條例》規定,聯合省工商局制定管道燃氣供氣契約範本,規範管道燃氣企業及用戶供用氣行為。
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六十)修改《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十五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