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燃氣管理辦法

《宜昌市燃氣管理辦法》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燃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宜昌市燃氣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工作,規範燃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燃氣供應,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和建設、經營和使用、設施保護、器具管理及燃氣事故預防和處置等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市燃氣事業的發展應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配套建設、安全第一、保障供應、節約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的建設與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建立工作協調、燃氣應急儲備等機制。
  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各縣(市、區)燃氣管理工作進行行業指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委託,具體承擔宜昌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管道燃氣和宜昌高新區燃氣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及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其所屬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燃氣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燃氣(管道燃氣除外)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具體承擔燃氣管理職責,建立本區域內燃氣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燃氣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接受市燃氣主管部門監管。
  安監、質監、公安消防、交通運輸、工商等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燃氣安全使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燃氣安全意識,防止燃氣事故發生。
  市、縣(市、區)及宜昌高新區教育部門應當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國小學生安全教育內容。
  市、縣(市、區)及宜昌高新區的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公益性宣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能源規劃,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城市舊城改造、新區開發和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條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燃氣主管部門委託的燃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燃氣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新(改、擴)建燃氣工程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二條因燃氣工程施工或燃氣設施檢修對市政設施、建築物、綠化等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三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和進度的監督。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檔案報當地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取得備案證後,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第三章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燃氣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從事燃氣相關活動。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宜昌城區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和宜昌高新區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宜昌城區燃氣(管道燃氣除外)經營企業、各縣市和夷陵區的燃氣經營企業由所在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核發。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許可決定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設立燃氣供應站(包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燃氣車船加氣站等),應當符合燃氣供氣場站設定相關技術規定。
  瓶裝燃氣供應站應由燃氣經營企業設立,應當合理布局,方便用戶。
  第十六條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取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與燃氣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定,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並落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用戶服務制度,健全、落實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制度,指導用戶安全用氣;
  (二)與燃氣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建立健全用戶檔案;
  (三)供應的燃氣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並向社會公布其組分、熱值、壓力等指標;
  (四)不得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用戶供氣;
  (五)在經營服務場所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辦事程式等事項;
  (六)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不得限定用戶委託其指定單位承裝燃氣器具;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燃氣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並公布24小時用戶服務電話,為用戶繳納、查詢燃氣收費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氣報裝、改裝條件,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不得拒絕向經驗收合格的管道燃氣設施供氣。
  (三)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對用戶進行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提前48小時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及時採取緊急措施,通知用戶並報告市燃氣管理機構。
  (四)落實燃氣管網、設施巡查管理制度,對其供氣範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等管理責任。
  (五)每年至少為用戶免費提供1次入戶安全檢查,發放燃氣安全手冊,指導和幫助用戶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瓶裝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給自有氣瓶和用戶託管的氣瓶充裝燃氣,不得給非法製造、報廢、檢驗不合格、超期未檢、非自有的氣瓶充裝燃氣。
  (二)建立鋼瓶管理台賬制度,對自有鋼瓶噴塗權屬單位標記,對進出站鋼瓶實行登記管理。
  (三)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
  (四)不得用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燃氣或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不得銷售不合格或者超過檢驗周期鋼瓶充裝的燃氣。
  (五)按照技術標準充裝燃氣,充裝前對鋼瓶稱重並按規定抽取殘液;充裝完畢後,逐瓶檢漏檢重,檢查合格的,貼上合格標識。
  (六)不得冒用其他企業名稱和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汽車加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汽車加氣前,主動提示駕駛員將加氣車輛熄火,乘客離車到安全區域等候;
(二)不得向無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三)不得在有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四)落實燃氣設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檢驗燃氣泄漏報警系統。
  第二十二條運輸燃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船舶,並取得危險物品運輸許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按要求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第四章設施保護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造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鑽探、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移動、覆蓋、拆除、損壞燃氣設施及其安全警示標誌;
  (六)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住建、城管、交運、水利水電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管轄區域內燃氣設施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定期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訂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一)鋪設管道;
  (二)進行打樁、頂進、挖掘等專業活動;
  (三)其他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燃氣器具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第二十九條燃氣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依法設立或者委託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後安裝維修服務。
  第三十條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條件,並依法取得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其從業人員應當經崗位培訓,按國家規定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崗位證書持證上崗。第五章使用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由燃氣經營企業統一管理的氣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為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抄表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燃氣用戶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二)盜用燃氣;
  (三)擅自用鋼瓶倒灌或轉供燃氣;
  (四)擅自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七)擅自操作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經營服務質量等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查詢、投訴,相關企業應予以答覆或處理。
  第三十四條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拆除、改裝由用戶管理的燃氣設施的,應當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實施。第六章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住建、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城管、質監、安監、工商、消防、交通運輸、環保等部門參加的燃氣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燃氣的重大問題,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各級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燃氣安全、燃氣工程建設、燃氣供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燃氣設施保護等進行監督管理,規範燃氣企業經營服務行為。
  第三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視頻監控裝置,監控區域應當覆蓋場站出入口、槽罐車停放及裝卸區域、儲配罐及周邊區域、充裝作業區域、瓶庫等。
  視頻監控裝置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運行維護,並提供與相關管理部門監控系統的接口。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要建立燃氣管網信息系統,在燃氣場站、箱、閥等設施附近設定耐久明顯的警示標識,敷設有地下燃氣管網、設施的道路和地表應按規範設定地面標識。
  第三十八條各級燃氣主管部門應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區燃氣主管部門制定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應急裝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主管部門報告。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採暖器、空調器等。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宜昌軍分區,各人民團體。
  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察委,市法院,市檢察院。
  中央、省屬在宜單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8年5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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