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暫行辦法》是2019年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暫行辦法
- 印發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暫行辦法》的通知——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宜昌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宜昌行政區域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規定無需辦理或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表)的小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造、維修、安裝、拆除等,具體包括:
(一)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簡稱限額以下,下同)的小型市政工程、房屋、交通水利、構築物(包括附屬設施及配套管線、設備);
(二)限額以下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智慧型監控設備;
(三)限額以下的園林綠化、景區設施、廣告店招、景觀圍牆圍擋;
(四)竣工驗收合格後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五)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
(六)限額以下的土地整治、村民建房,農業生產設施;
(七)其他小散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零星作業是指在公共區域進行的存在高墜、觸電、中毒、物體打擊、坍塌等特定安全風險,且依法無需許可審批的用時短、規模小、風險高的非建設工程類的安裝、更換、維修維護、拆除等生產經營活動。具體包括:
(一)小規模的空調、太陽能、光伏、充電設施、智慧型監控、雨棚、防盜網等非主體工程配套設備設施;
(二)小規模的建築外牆清洗、修補、屋面檢修,管道(溝)清淤疏通等;
(三)小型臨街廣告、招牌、景觀燈;
(四)小規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臨時設施;
(五)其他零星作業。
本辦法所稱管控是指對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風險控制。管控措施包括:安全提醒、技術指導、行政監管和行政執法,以及委託第三方進行安全把控、巡查等。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投資實施小散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業主是指投資進行零星作業的單位或個人;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第四條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由建設單位或業主、生產經營單位負主體責任,屬地政府負監管責任,行業管理部門負指導責任。建立“社區格線化巡查為主,物業管理企業門禁把關為輔,人民民眾參與”的群防群治體系,實行無盲區管控。
第五條 整合格線化管理信息,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智慧監管系統,實現生產經營單位(者)註冊預審、項目信息發布、契約洽談、備案、信息分流、跟蹤督辦、信用評價等智慧型化、網路化,提高信息流轉和處理效率。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六條 小散工程建設單位或零星作業業主應當將施工作業發包給生產經營單位,並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但不得設定包含以包代管、強迫對方接受惡意低價、冒險作業等內容的條款。項目動工前依法向項目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門明確的服務單位(視窗)進行告知性備案,接受安全生產指導,並在醒目位置公示備案回執,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小散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向生產經營單位移交報告回執、安全生產承諾書、風險提醒告知書及作業場所內地上(下)管線、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等涉及安全作業的資料;
(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安全生違法違規行為;不具備安全生產監管能力的,可委託給有資質第三方機構管理。
第八條 零星作業業主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檢查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二)僱傭個人承擔零星作業的,業主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施工或作業安全,並落實以下安全要求:
(一)對作業區域進行安全圍擋和安全警戒告知,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涉及特種作業的,應安排持有相應操作證的人員負責作業;
(二)配備防墜、防毒、防傷害等安全防護用品和防火、防觸電等安全裝備,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三)對涉及管線或第三方人身和資產安全的,負責組織會商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
(四)配備專人負責施工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排查事故隱患,糾正違法違規作業行為。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主動為作業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和第三方責任險,預防生產經營風險。
第三章 屬地政府管理職責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統籌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從機構和制度建設、人員配置、工作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二)制定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實施細則,明確本級各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及告知性備案流程。
(三)統籌各街道(鄉鎮)安全生產管控力量,組織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工作,實現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全覆蓋、常態化。
第十一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負責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日常管控工作,建立包括“告知性備案、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傳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隱患排查治理”等環節的工作流程;
(二)套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管理服務平台,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備案申請,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管理台賬,實時監控備案情況。發現未經安全報告擅自動工作業、違法違規作業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制止並責令整改;對拒不改正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並實施聯合懲戒。
(三)加強日常安全巡查,組織開展管理人員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安全隱患排查能力。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制,嚴把門禁關,強化日常安全巡查,發現未辦理安全生產備案的及時上報。
(四)及時受理關於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隱患及違規違法行為的投訴。
第四章 行業管理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行業領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業務辦理和日常管理中履行安全提醒、技術指導職責,依法受理違法違規案件,配合屬地政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以下分工履行工作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管理納入市級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二)住建部門負責指導房屋市政、燃氣供水管道、房屋拆除等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制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指引,建設智慧監管系統,對接施工企業資質和作業人員資格相關信息。
(三)交通、水利、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內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市政公用設施、道路橋樑隧道、排水、垃圾填埋、廣告、房屋外立面美化淨化、雨棚、防盜網、拆違治違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在巡查中發現安全隱患及擅自施工、違章作業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制止,並依法查處。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建立國土整治、地質災害、拆舊復墾、村民建房等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在巡查中發現擅自施工、違章作業、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制止,並依法查處。
(六)林業和園林部門負責指導林業、植物管養、園林設施維修等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七)經信部門從行業準入(規劃)、技改升級、淘汰落後產能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相關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八)商貿部門負責指導空調、太陽能、光伏、監控、餐廚設備等售後服務安裝維修拆除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培訓,規範各方責任主體市場行為。
(九)文化體育旅遊部門負責指導舞台、看台、展台、布景、景區設施等臨時搭設和拆除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在臨時搭建設施使用前組織安全可靠性驗收。
(十)公安、消防等其他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加強各自行業內小散工程、零星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
(十一)城市格線化管理部門,負責將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安全管控納入格線員日常巡查範圍,發現擅自開工、安全隱患的,及時制止並上報。
第五章 懲處與考核
第十四條 小散工程建設單位或零星作業業主,以及承接零星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失信行為的,納入全市失信聯合懲戒:
(一)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被責令補辦備案、停止施工或作業,拒不執行的;
(三)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屬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不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發生安全事故的按《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追責。
第十七條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工作情況,納入各級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中的安全隱患和違規違法作業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在本辦法印發後3個月內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