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燃氣管理條例

《安陽市燃氣管理條例》是安陽市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該《條例》共32條。

《條例》經安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6月2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6日,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燃氣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安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法公布,辦法全文,

辦法公布

安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安陽市燃氣管理條例》已經安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6月2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21日

辦法全文

安陽市燃氣管理條例
(2023年6月26日安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通過,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規劃建設、經營服務、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燃氣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和應急儲備制度,及時處理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燃氣管理工作,指導村(社區)將燃氣安全納入格線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氣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防範燃氣安全事故的能力。
新聞媒體和學校應當宣傳、普及燃氣安全常識,增強社會公眾燃氣安全防範意識。
燃氣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手冊,宣傳燃氣安全使用、器具保養和事故緊急處置等基本常識。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信息監管平台,平台建設、運行等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與燃氣信息監管平台運行相適應的信息採集機制,匯集燃氣經營服務數據並實時上傳。
鼓勵、支持運用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智慧燃氣。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鄉,覆蓋符合燃氣發展條件的鄉鎮、村。
燃氣發展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備案。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有序推進城鄉燃氣管網建設。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根據區域位置、用氣規模等,對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行管道供氣。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和便民的原則設立供應站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供應站點提供場地支持。
在城鄉燃氣管網規劃範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城鄉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併入城鄉燃氣管網。
第十條 新區建設、舊區改造、鄉村建設,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新建、改造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農村燃氣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關建設程式組織實施,並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標準。
設計、安裝室內燃氣設施,應當保證使用安全、方便維修,併兼顧房屋的實用功能和美觀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安裝燃氣安全保護裝置。
既有居民住宅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由燃氣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加裝燃氣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預案。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燃氣供應應急方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及規範用氣服務等制度;
(二)定期對供氣範圍內的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三)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建立健全燃氣用戶檔案;
(四)供應的燃氣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並向社會公布氣質報告;
(五)在服務營業場所公布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熱線、搶險維修電話和投訴電話等內容;
(六)接到用戶泄漏報告後,立即到現場進行搶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並及時更新地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同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燃氣管網現狀資料;
(二)公布管道燃氣報裝、改裝條件,不得拒絕報裝、改裝申請;
(三)按照物價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服務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名銷售,建立完備的用戶服務信息和銷售台賬;
(二)建立瓶裝燃氣信息管理系統,對氣瓶充裝、儲存、運輸、銷售、檢驗、報廢等實施全過程跟蹤追溯;
(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送氣服務人員和車輛,對餐飲場所燃氣用戶實行統一送氣服務;
(四)對燃氣用戶送氣時,免費對用氣場所、燃氣燃燒器具、連線管進行安全檢查;
(五)不得向未安裝防泄漏、自閉功能角閥的氣瓶以及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六)不得向餐飲場所供應氣液兩相瓶裝燃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車用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未經登記或者與登記證不一致的車用氣瓶充裝燃氣;
(二)不得向車用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充裝燃氣;
(三)不得向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車用氣瓶充裝燃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配件;
(二)不得維修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線管等;
(二)燃氣安全保護裝置、計量裝置不能正常運行時及時報修;
(三)配合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安全檢查、維護;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餐飲場所燃氣用戶,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用氣操作規程;
(二)配備安全操作人員,定期開展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自動切斷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不得使用壓縮天然氣和氣液兩相瓶裝燃氣。
鼓勵餐飲場所使用管道燃氣。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的餐飲場所不得使用瓶裝燃氣。
第二十條 燃氣用戶以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二)擅自安裝、改裝、移動、拆除室內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三)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牆體或者遮蓋、隱蔽管道燃氣設施;
(四)初裝、改裝管道燃氣自行開通點火;
(五)在安裝管道燃氣設施的房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加熱、摔砸、倒臥、曝曬氣瓶或者拆修氣瓶閥件、改換氣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傾倒氣瓶殘液,用貯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八)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漏;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管道燃氣居民用戶以燃氣管道連線燃氣燃燒器具軟管的閥門為界,閥門之前(含閥門)的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閥門之後的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燃氣安全保護裝置維護、更新費用列入管道燃氣經營者運營成本。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用氣契約的約定,對非居民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燃氣計量裝置應當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貼上檢定合格標識。
燃氣用戶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
市、縣(市)人民政府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徵求燃氣用戶、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調整居民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時,應當採取聽證會等方式徵求意見。調整後的價格,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學校、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用氣執行居民管道燃氣銷售價格。
城鄉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家庭等用氣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價格減免。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定期對燃氣用戶免費進行入戶安全檢查,城鎮居民燃氣用戶每年不少於一次,非居民燃氣用戶和農村居民燃氣用戶每半年不少於一次。對獨居老人和殘疾人等燃氣用戶每年不少於三次。
燃氣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燃氣經營者做好燃氣安全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在檢查中發現燃氣用戶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其出具整改通知書,燃氣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的,可以停止供氣:
(一)燃氣管道末端未設有效封堵或者燃氣設施漏氣的;
(二)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燃燒器具、燃氣熱水器未裝煙道或者煙道未出戶、破損的;
(三)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變更其使用功能的;
(四)盜用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安全隱患消除後,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線、設定廣告標牌等;
(二)在架空、橋下過河明設的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架設、懸空其他管道或者設施;
(三)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放置重物;
(四)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五)其他損壞或者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
燃氣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應急處置演練。
非居民燃氣用戶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應急處置演練。
第二十八條 燃氣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搶險、搶修。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應當在險情發生後三日內向有關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鼓勵燃氣經營者投保燃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燃氣用戶投保燃氣意外保險。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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