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陝西省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在1995.06.08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6.08
  • 實施時間:1995.06.08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生產、生活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本省境內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燃氣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燃氣用具的生產、銷售均應遵守《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廳是全省城市燃氣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安全工作,省勞動廳負責本省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省公安廳負責本省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含城建、公用局下同)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轄區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規劃、建設、管理和安全工作,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安全監察和消防監督工作。
第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接受城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預防、處理
第五條 城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城市燃氣發展規劃,按規劃實施建設,禁止盲目發展,重複建設。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液化石油氣的貯灌站、人工煤氣、天然氣儲配站、輸配廠等城市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公安部門初審後報省建設廳審批,然後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城市燃氣供應站(指無貯配廠設施,獨立設定的供應站)調壓站、管網及配套工程由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公安部門審批。
第七條 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燃氣工程的審批檔案,會同勞動、公安部門進行燃氣工程的選址定點。
第八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國家或省建設廳審批的專業資質單位進行,施工安裝單位還須取得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資格。禁止非專業單位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確保設計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設計圖紙必須以省建設廳組織勞動、公安、石化等部門審核。安裝國外進口的壓力容器和組焊大型球罐的,必須經省勞動廳審批。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實行驗收制度。供應站、調壓站、管網及配套工程由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公安(消防)、石化等部門驗收。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貯灌站、輸配廠由省建設廳會同勞動、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燃氣工程正式投產運行6個月後,經省建設廳、勞動廳、公安廳、石化局審查符合國家規範要求的,發給定點合格證,具體手續由省建設廳負責辦理。
第十一條 新建的城市燃氣工程通氣和停運後重新投入運行的容器、管道,必須有經建設、勞動、公安部門審核的技術方案和安全防範措施,並在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確保全全無泄漏。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的壓力容器必須辦理使用證。鍋爐、貯罐等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證由地(市)勞動部門辦理;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和汽車槽車、火車槽罐車使用證由省勞動廳辦理。
凡需進行氣瓶充裝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省勞動廳審查同意,經充裝註冊登記後,方可開業。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檢驗站要設定密閉回收殘液和處理殘液的設施,嚴禁擅自傾倒殘液。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和鋼瓶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凡到期未檢的一律不得使用。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鋼瓶定期檢驗的單位和檢驗員,必須經省勞動廳審查批准,取得許可證方可承擔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貯輸(灌)站的消防設施、器材要完善、齊備、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並建立義務消防組織,距城市公安消防隊較遠的或規模較大的廠(站),要有專門的消防措施。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作業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經當地建設、公安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申請經營城市燃氣和燃氣用具的單位,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工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液化石油氣貯罐站和中央、省屬單位的經營資質審核由省建設廳核發;燃氣供應站和燃氣用具的經營資質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火車槽罐車、汽車槽車運送燃氣,必須在省公安廳或省公安廳授權的地(市)公安部門辦理危險品準運證;汽車裝液化氣鋼瓶的要在縣(市)以上公安部門辦理危險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 液化石油氣貯罐站、供應站、銷售點必須具備符合安全規範的生產設備和設施,配備專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站長、安全技術員、灌裝員、供氣工、灶具維修工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液化氣槽、罐車駕駛員、押運員、容器操作工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操作證。
第十九條 液化石油氣貯灌站定點合格證有效期為四年,在此期間,發生重大事故或停業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或收繳證照。有效期滿後,持證單位應向發證機關申請換證。否則註銷定點資格。
第二十條 不具備燃氣貯存條件的自購自用單位應在液化石油氣定點合格貯灌站代存、代灌,嚴禁用槽車直接充裝鋼瓶。
第二十一條 城市燃氣事故由城市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勞動、公安部門迅速調查處理,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二條 凡在本省銷售的民用燃氣用具,必須經省建設廳指定的檢測站進行檢測並符合本省燃氣使用要求,註冊登記後,在指定的經營單位銷售。嚴禁經銷未經檢測和不合格的燃氣用具。
對於新型複合液體燃料和灶具,必須經省建設廳、省勞動廳、省公安廳、省技術監督局、省石化工業局鑑定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凡經批准銷售燃氣用具的,其銷售單位應在銷售地設立維修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修。
第二十四條 對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公安等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建站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況,限期補辦手續或責令停止建設,直至拆除。
第二十七條 對未經批准的城市燃氣工程進行設計、施工的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或吊銷設計、施工證照。
第二十八條 對用槽車直接進行鋼瓶灌裝,未取得燃氣經營資格擅自經營城市燃氣及燃氣用具的單位,要追究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或限期改正或沒收所經營的燃氣和燃氣用具,並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 對銷售、使用報廢鋼瓶的,由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收繳銷毀。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進行生產的,按《陝西省勞動安全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城市燃氣管理人員執行處罰時必須出具執法證件和省財政部門監製的處罰收據,罰沒款上繳財政。
第三十一條 城市燃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以前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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