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的決定是2002-04-15頒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2002-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政發〔2002〕44號)
2002年4月15日
2001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西安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在本市經營、安裝、維修燃氣器具,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燃氣器具在本市銷售的,其生產單位應在本市設立維修點,或者委託本市燃氣器具經營單位代為維修。”
二、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拒絕安裝用戶自購符合要求的合格燃氣設備、器具,亦不得拒絕用戶使用自購符合要求的合格燃氣設備、器具。”
三、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四、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