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長沙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八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長沙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八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7.11.20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長沙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八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1.20
  • 實施時間:2007.12.01
2007年11月12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長沙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5號令)、《長沙市城鎮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市政府第24號令)、《長沙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第43號令)、《長沙市防治機動車噪聲污染規定》(市政府第52號令)、《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規定》(市政府第56號令)、《長沙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第63號令)、《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二輪機車、正三輪機車非法營運的若干規定》(市政府第65號令)、《長沙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第87號令)。
本決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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