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共十一章五十條,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5日
《呼和浩特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共十一章五十條,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共十一章五十條,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燃氣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呼和浩特市燃氣管理條例》是為了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呼和浩特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條例經2016年9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
供熱單位應按資質證書確定的等級、範圍開展經營活動,並接受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的年度審驗。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熱契約。契約內容包括供熱期限、室內溫度、維護責任、收費標準(熱費按使用面積收取)、繳費時限和結算辦法及違約...
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參照了建設部、公安部、勞動部制定的《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及建設部制定的《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號)決定,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發...
第三部分 法規與規章 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條例 呼和浩特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呼和浩特市燃氣管理條例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第四部分 社會經濟大事記 呼和浩特2016年社會經濟大事記 ...
1994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
供熱質量保證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將第三款修改為:“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工作人員,供熱技術應當符合安全、穩定、環保要求”。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
2、審查燃氣經營單位的資格,核發《城市燃氣特許經營許可證》;3、培訓和考核城市燃氣行業的從業人員;4、參與調查、處理城市燃氣事故;5、對全市燃氣用具市場進行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6、對全市燃氣行業的違章行為進行行政執法監察。
2012年10月,呼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對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其管理體系不健全、部分規定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已不能有效適應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將政府規章上升為...
(三)設定符合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誌、火災事故照明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四)制定用火用電、使用燃油燃氣設施的管理制度,並檢查督促落實;(五)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六)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組織處置初期火災,...
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勘察設計、諮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呼市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實施辦法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同時參照了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印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物價...
加之國家《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和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產業政策的出台,原有的公共運輸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因此,制定一部專門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法規非常必要。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