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呼和浩特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共十一章五十條,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5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燃氣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應當從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出發,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強化應急”的原則,體現到燃氣經營、使用、運輸、儲存以及設施保護的各個環節,全面落實燃氣經營者和用戶主體責任、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各級政府屬地責任,增強全民燃氣安全意識。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燃氣設施,規範使用燃氣,防止燃氣安全事故,有權制止和舉報妨害燃氣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第四條 政府責任
(一)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燃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責任體系和部門監管協調機制,組織城鎮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和部門聯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燃氣安全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燃氣安全使用存在的問題。每半年召開一次燃氣安全工作調度會,研究解決燃氣安全監管領域的重要事項。將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及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按照市場規則完善燃氣價格形成機制,建立燃氣經營者政策性虧損財政補償機制。因政府定價行為和承擔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的指令性義務,形成燃氣成本上升和政策性虧損的,應當及時調整用戶燃氣供應價格或者財政足額補償。
(二)旗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燃氣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組織本地區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有關行業、場所使用燃氣的基本安全規範,建立健全燃氣監督管理規章制度,開展執法檢查,加強燃氣安全日常監管,監督檢查落實燃氣場站、管線、設施等燃氣建設工程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依法制止危及燃氣設施安全運行違法行為。負責制定本轄區燃氣隱患排查整改、燃氣用戶入戶安全檢查、燃氣安全防護技術套用推廣、燃氣安全使用知識宣傳普及等專項工作方案,報市城鎮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組織實施。每季度調度一次燃氣安全管理工作,並做到有記錄、有檢查、有落實。將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及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旗縣人民政府負責燃氣經營許可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許可,負責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安裝和維修燃氣燃燒器具等違法經營行為;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監督檢查本地區燃氣經營許可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許可情況,清理違法設立的燃氣經營和燃燒器具維修站點等。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鎮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燃氣安全工作,協助城鎮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社區將安全用氣納入社區安全管理網路,建立日常巡查台賬、隱患整改台賬,定期組織燃氣安全巡查和用戶安全用氣宣傳教育,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燃氣經營者通報,向城鎮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監督隱患整改到位。負責定期向燃氣經營者通報地區安全用氣形勢,落實燃氣安全宣傳責任,配合燃氣經營者開展用戶入戶安全檢查,督促燃氣用戶及時整改用氣安全隱患等。負責在“安全生產月”期間和重要節假日前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燃氣安全公益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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