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長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長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6月14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15日
政策全文,修改,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長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社會公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不含雙陽區和九台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並廢棄的食品、食品殘餘、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固體廢棄物管理機構受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餐廚垃圾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餐廚垃圾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餐廚垃圾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倡導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節約用餐,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採取符合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方式對餐廚垃圾進行深加工,提高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二章 產生
第八條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證件的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約定收集、運輸的時間、地點和頻次等內容;
(二)設定、使用專用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外觀整潔;
(三)單獨存放廢棄的食用油脂;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餐廚垃圾處理費。
餐廚垃圾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體系,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油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餐廚垃圾產生者可以選擇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證件的單位簽訂廢棄食用油脂專項收集、運輸服務協定。
第十一條餐廚垃圾產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在店外放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隨意傾倒、排放餐廚垃圾;
(四)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
(五)將未經高溫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收集、運輸
第十二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並依法頒發許可證件。
未取得許可證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證件的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收集、運輸服務協定)。
收集、運輸服務協定應當約定收集、運輸單位的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規範、服務費用、餐廚垃圾去向、退出機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營運證、車輛行駛證;
(二)按照規定噴塗車身顏色、車輛標識;
(三)具有全密閉、自動卸載裝置;
(四)安裝完好的裝卸計量系統、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裝置;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收集、運輸服務質量。
收集、運輸人員應當規範作業,主動向餐廚垃圾產生者出示工作證件,並如實填寫收集、運輸單據。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定,並按照要求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
(二)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頻次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三)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分類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收集後及時復位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清理作業場地,並將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四)保持餐廚垃圾運輸車輛的完好和整潔;
(五)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台帳,如實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單位等情況,並定期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
(六)編制本單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業、歇業;
(二)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垃圾;
(三)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四)倒賣或者轉讓餐廚垃圾;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處置
第十八條餐廚垃圾實行集中定點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垃圾,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為食用油。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處置單位,並依法頒發許可證件。
未取得許可證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的處置活動。
第二十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證件的單位簽訂餐廚垃圾處置服務協定(以下簡稱處置服務協定)。
處置服務協定應當約定處置單位的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規範、服務費用、退出機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置服務協定約定接收餐廚垃圾;
(二)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建立信息管理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置台帳,如實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並及時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
(五)設備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報告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編制本單位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
(七)保持處置場所環境整潔;
(八)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業、歇業;
(二)倒賣或者轉讓餐廚垃圾;
(三)隨意傾倒和排放餐廚垃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並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投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
第二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食藥監、環保、公安、畜牧等部門,定期開展餐廚垃圾管理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
(一)財政、審計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的財政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二)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
(三)畜牧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畜禽生產場所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的違法行為;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的違法行為;
(五)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無證、無照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和利用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危害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查處未使用餐廚垃圾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商、食藥監等部門應當與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者信息共享和動態管理機制,及時更新餐廚垃圾產生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
(一)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隨意傾倒、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收集、運輸服務協定約定的時間、地點和頻次分類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或者未將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餐廚垃圾處置場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或者在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造成二次污染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倒賣、轉讓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為食用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高溫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的,由畜牧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沒收並捕殺所飼養的畜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修改

一、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長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將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四章標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的“處置”修改為“處理”。
  將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九條中的“高溫”修改為“無害化”。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理服務協定約定接受餐廚垃圾;
  “(二)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建立信息管理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理台賬,如實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並及時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
  “(五)設備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報告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編制本單位餐廚垃圾處理應急預案;
  “(七)保持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八)按照規定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隨意傾倒、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收集、運輸服務協定約定的時間、地點和頻次分類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將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餐廚垃圾處理場所的,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按照規定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二次污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內容解讀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長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得通過,包括本市市區範圍內(不含雙陽區和九台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並廢棄的食品、食品殘餘、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證件的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約定收集、運輸的時間、地點和頻次等內容;設定、使用專用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外觀整潔。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油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具有道路運輸營運證、車輛行駛證;按照規定噴塗車身顏色、車輛標識;具有全密閉、自動卸載裝置;安裝完好的裝卸計量系統、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裝置。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倒賣或者轉讓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和排放餐廚垃圾。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餐廚垃圾產生者隨意傾倒、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對於倒賣、轉讓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為食用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辦法》規定,將未經高溫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的,由畜牧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沒收並捕殺所飼養的畜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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