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伊春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經2021年10月22日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查批准,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伊春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伊春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伊春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發布公告

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三號)
《伊春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已由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10月22日表決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3日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條例全文

(2021年10月22日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查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具體實施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提高餐廚廢棄物處理能力。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置。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餐廚廢棄物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實行特許經營。未通過協定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活動。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定,明確經營範圍、服務標準、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相關處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定期對收運、處置企業進行運營經費核算,按照核算結果和特許經營協定及時支付相應經費。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收運,雙方簽訂收運契約;
(二)使用專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保持容器完好、密閉,不得將餐具、玻璃、塑膠、廢紙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放置室外;
(三)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其直接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鼓勵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較多的單位設定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契約,約定收運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並報送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餐廚廢棄物,保持車況良好和整潔;
(三)為專用運輸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裝置,並確保準確運行;
(四)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收運間隔時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執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保持收運作業區環境整潔,不得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
(六)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處置企業進行處置;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定期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及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處置;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建立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填寫餐廚廢棄物有關情況,並定期向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電子台賬管理系統,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嚴厲查處非法買賣、收運、傾倒餐廚廢棄物及利用其提煉“地溝油”,或者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等行為。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企業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後做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及時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並報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收運的, 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使用專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並保持容器完好、密閉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未建立並執行餐廚廢棄物管理台賬制度和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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